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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套路贷?

有位亲戚在外面借了钱去还别的贷款,但越滚越多!连房子也卖了,现在还说差70来万这是什么情况?这是套路贷吗?有大神可以解析或指点一下?

套路贷的一大特征是无征信,无抵押,短期,非足额放款!一般称为'714″贷款!

套路也很简单:先发放小额贷款。利率把控在借贷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再砍去所谓的中介担保费用或管理费。借贷人没有收到足额贷款,造成贷款利率比值大幅攀升。由于收款期限短(一般都是在7天到14天之内),贷款人很容易违期!这时就采取另类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在贷款下达到一定数额后,介绍多个平台进行贷款。由于是多次多平台循环贷款,其实也不存在所谓的超高利贷,完美地规避了法律上的限制!

所以破解套路贷的方法也很简单:一次违约后只能要求展期,拒绝再贷款!

本人14年的时候就代理过上海“套路贷”的维权案件。当时很多人都不懂什么是“高利贷”什么是“套路贷”。我就说高利贷是借你100万,想挣你100万利息,而套路贷是借你100万想侵吞你抵押几百万元的房子。一个是翻倍利润,一个是几倍利润。你这个案例,借了70万被骗了房子,80%是套路贷了。但具体公安是否认定还要看你所提供的资料。

套路贷有几个特征,你可以参考一下:

1)      以民间借贷为诱,骗债务人签订虚假合同,增加债务

2)      伪造一些借款流水

3)      恶意制造违约的,迫使债务人继续借款平账,不断累高债务

4)      非法侵吞受害人抵押的资产

2020-03-15

利用网络平台徦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增债务、转帐平单等方式,釆用欺骗、胁迫、骚扰、纠缠手段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以恐吓、威胁,非法讨债等手段,故意伤害他人的黑恶势力行为为套路贷。

2020-03-15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属违法犯罪。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2020-03-15

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

沪公通(2017)71号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案件定性

(一)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对实施上述“套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三、共同犯罪认定

(一)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其它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三)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四、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

(一)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要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不请自来,如何判断是套路贷,套路说明很多手段来套路你,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稍不注意你就中招,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侵占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说白了,“套路贷”重点不在“贷”而是在“套路”!我们常说的有借有还,再借不难顺口溜,但有些贷款是不可靠取的,常见一种名为(砍头息)一朋友急用钱,就想到某贷款,亲身经历,听说是这样的,申请一看到能借3万,沾沾自喜,直接提款,分12期来还,借款协议上约定是借3万,但实际上银行出款记录只有2.7万,其中3k就是砍头息,借款前就以扣除。月利息3分,另外一样是按3万来收取,只要你还不上,或逾期等,高昂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找上你,这就是砍头息。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

单方造成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恶意讨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各种层出不穷的手段,让你防不胜防,一步步掉入别人精心设置的陷阱,贷款的朋友还得多注意提防,最好找认识专业的人士处理较好。

2020-03-15

套路贷即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个别案件中,放贷人甚至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获得具有较高证明效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借而提起诉讼,而被告难以提供与之相当的证据抗辩,导致放贷人的非法利益通过民间借贷诉讼得以兑现,出借人强迫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又通过循环转账,将款项转给借款人后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账户的方式,制造借款已实际交付的假象,并借此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其非法利益合法化,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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