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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指哪些部门?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指哪些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属于行政组织机关部门。县,区,自治州,县级市,地级市,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派出机关。

2024-02-19

通过《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机关”除了老百姓普遍认识中的国务院各部、省、市、县(区)、镇政府以外,还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2)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3)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

(4)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7)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2024-02-19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是指行为,而不是指部门

摘要

在中国,普通人一提到“行政”,可能首先想到的是行政处罚。事实上,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诉讼法上意义上的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薄弱,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关键词 行政的种类 公共行政的分类 行政组织

我国行政现状

行政既然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除了公共行政外,还有私(人)行政,企业行政是典型的私人行政。我国行政的总体分类应当是,根据社会分工的不同,行政可以分为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然后再进行分类。

根据行政涉及的内外关系上,行政还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外部行政。人事、组织关系是典型的内部行政,目前,私人外部行政事实上也参与了公共行政,例如,微信等社交平台,以及今日头条、微博等自媒体运营者的“封禁”。

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行政机关外,公共部门、甚至一些民营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承担和履行公共职能。

公共行政多元化可以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私人公共行政的扩张可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产生一定的紧张关系。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封禁”等行政行为有丰富的救济途径,而私人公共行政救济途径单一,可能是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的问题。

公共行政的分类

在行政实体法上,公共行政分类多种多样。行政法学上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事实上,私人公共行政也有类似的分类,例如,成为自媒体或者社交平台的会员给付行政(取得许可),而“封禁”就是秩序行政。

在诉讼法上,公共行政的分类仅有两种,即,抽象行政与具体行政。抽象行政与具体行政的区分标准是否针对不特定的人,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就是抽象行政;针对特定的人的决定无论名称如何均为具体行政。

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在考试实务中区分困难,例如,固定的交通标志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临时的交通标志可能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公共行政组织

本设问涉及到了行政组织的概念,行政组织是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以行政机关为例,“行政”部门涉及到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的区分。一般行政机关是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人民政府,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则是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国务院的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厅、局。

  •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部门参与公共行政均具有可诉性,例如,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部门的信访意见或者复核结论就不具有可诉性。问题是,私人公共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有没有可诉性?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没有私人行政参与,受委托的组织可能有私人行政参与。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参与公共行政,其法律责任由委托的组织承担,因此没有可诉性,但有可能被追偿。

就本设问而言,如果一定要得出《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指哪些部门的结论,“行政部门”是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中,不包括乡、镇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还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内部行政部门,例如,信访机构、办公室、人事处等。

@法律新视点

2024-02-19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4-02-19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指哪些部门?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们作为独立法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而一些机构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有在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授权下,进行公务活动,并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2024-02-19

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效部门(官僚组织),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4-02-19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包括:

(1)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

(3)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4)委托某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委托的行政机关。

(5)已被撤销,但仍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在打行政官司时,实际充当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两种:

(1)作出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2)经复议改变原处罚和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被告是行政机关,是个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中的哪个人。当然,任何一个处理决定都是由行政机关中的某个具体人作出的,但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并以国家机关名义进行的,因此,国家机关对此要承担责任。

2024-02-19

行政部门是相对于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而言,一般可理解为依法设立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


但是,《行政诉讼法》中并未使用“行政部门”这一用语,而是统一使用“行政机关”。并且,从能否作为适格被告的角度而言,后者的涵盖内容更为广泛。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被告的主体包括:


一、行政机关。


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这里的“行政机关”,包括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行政部门。


二、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第2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可分为以下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二种情形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三种情形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种情形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简单理解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具体范围,需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来界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可见,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被告。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些“组织”包括:


(一)村委会和居委会。


根据《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也就是说,村委会或居委会在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时,可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此情形下,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二)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


一般而言,事业单位是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前提下,则要视情况对待。


根据《司法解释》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就要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


根据《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因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也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五、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所属职能部门。


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可见,对于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所属职能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总而言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多种类型的,不仅仅限于一般认为的行政机关。所以,如果对某一行政行为不服,打算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界定清楚该行为的作出主体,明确适格被告,从而使诉讼活动顺利推进。

2024-02-19

你好,行政机关是指各级政府它的工作部门

首先,介绍一下行政机关的具体范围。

以省级层面为例,省政府下属的行政机关可分为五个大类

第一类,办公厅

第二类,组成部门,主要包括发改委、经信厅、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

第三类,直属特设机构,仅国资委一个。

第四类,直属机构,包括市场监管局、体育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等。

第五类,部门管理机构,包括司法厅管理的监狱管理局、文旅厅管理的文物局等等。

特别要提醒的是,我国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等。

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这些属于都党的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

另外,监察委属于监察机关,法院属于审判机关,检察院属于检察机关,也都不是行政机关。

然后,介绍一下《行政诉讼法》中“行政”的概念。

其实,这个行政不是指“行政机关”,而是指“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税务局征收税款、交警对闯红灯行为进行处罚、人社局发放基本养老金、自然资源局发放不动产权证、公安局拘留人员等等,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个人、企业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就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欢迎关注@瑛杰小猪,一起聊聊体制内的小知识。

您好,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

1、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25个);《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政府),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各司、局、厅、处。);《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地方上还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公所(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4、关于公安机关,其内设机构有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机构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机构,只有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有行政主体资格,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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