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夫妻离婚试管婴儿被判给无精症丈夫,法院:考虑其无生育能力,你怎么看?

夫妻离婚试管婴儿被判给无精症丈夫,法院:考虑其无生育能力,你怎么看?

一对夫妻离婚,试管婴儿判决给无精丈夫,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涉及什么法律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律师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陈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试管婴儿,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虽然这个孩子与林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个孩子是双方的婚内婚生子女。

女方陈某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准予离婚并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林某。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陈某在起诉前对孩子抚养权与林某没有达成一致,双方都要求抚养权。对于这个问题,主要考量的因素:第一,这个孩子是两周岁以上;第二,由于林某患有无精症,丧失了生育能力;第三,孩子已随陈某生活将近三年,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因此,法院判决男方获得抚养权的这一法律行为具有一定优先考虑的法律基础。

虽然林某享有对这个孩子抚养权,作为另一方陈某离婚后仍然享有探望权,可以行使其探望孩子的权利。

2024-01-19

分享有用的法律知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提出精准的解决方案

一、为何将孩子判给男方?

首先结合陈述可知男子并无生育能力,即使再婚其再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远低于女方,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综上可知,男方在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优先考虑随男方生活。

2024-01-19

对此表示赞同,在农村生孩子就是为了有后代,一个不会生育的人是渴望有孩子的,法院把孩子判给男方是对的,总比抱养的强吧。还有,此女的既然同意试管受孕,说明知道男的不会生育,男方又没有施行家暴,以不会生育为由提出离婚很不仁义,法律就是为男的争取了这一权力,使男的有生活的希望!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16503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