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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院判打假人浪费资源?

如何看待法院判打假人浪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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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不赞同法官做法

为什么这样说,让我们先来理理几个问题

1、什么是职业打假人

依据大量的案例我们可以简单定义成,故意购买虚假伪劣产品,然后利用法律的条文,索要赔偿的人群。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此有明确的定义。

曾经在类似案例中,有职业打假人”系媒体、坊间对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并以此获利的购买者的称呼。这样的定义。

2、他们和普通消费者的区别点在哪里?

最大的区别点在于,普通消费者是不知情的购买,职业打假人是故意购买。

3、职业打假人违法吗?

如果职业打假人,刻意的利用虚假产品,威胁敲诈厂家,我们可以说起违法,但是如果只是题目中这样,他们其实和普通消费者一样,只是单纯的因为购买了伪劣产品,合法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其实是非常合理而合法的途径。

4、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就可以不赔偿?

这并不是第一次出现职业打假人通过购买产品而获取赔偿的案例,甚至这就是这类人的谋生手段。

但过往案例,基本上都赔偿了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法院的明文规定,茅台当然属于食品,质量有问题,对方当然可以要求索赔。

5、为什么是十倍赔偿

至于为什么是十倍赔偿,这点也是有法可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怪打假人浪费司法资源,不如想下假从何来

法律的意义是什么?通俗来说,就是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额外规定,职业打假人买假货权益就不用保护。

重要的是什么,是此刻他的权利遭受了侵害,那么他理应得到应有的赔偿。不存在浪费一说。何况“浪费司法资源”又如何定义呢?没有明确的边界,以后是不是立案后,都可以用一句浪费资源这样的理由来判决结果?有法可依?法律权威何在?

浪费司法资源就可以凌驾在法条上吗?

职业打假人这个职业的存在在原因,并不是说法律给了这么一个途径,让别人可以知假买假因而才诞生。所以我们就去怪法律的漏洞

而是,庞大的假货市场给了对方这样的空间,没有假,他们也没有办法知假买假。

所以责怪浪费司法资源,不如想下假从何来?这个人造假到底该不该付出应有的代价?

2024-01-18

打假人买假茅台索赔10倍被驳,理由是以诉讼牟利浪费司法资源。这个新闻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很多网民表示不可理解法官的判决,那么怎么看待这个案子呢?我先来唱唱反调。

1、这个案件,有点舍本逐末了。法律的价值是什么?它是维护假货还是维护打假者?这是一个问题,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怎么看呢?广义上说,购买消费品都是消费者,无论是用来自己享用还是用来打假,这个购买动机不应该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和标准。

2、我支持打假者的行为,他们客观上是为了消灭假货,也是为了社会公正。法官这个判决客观上是在为假货站台了,想不明白为啥。和假货相比,打假者尽管是在谋求个人利益,但法律实际就是保护个人利息的,普通消费者维权,一样是为了个人利益,所以打假者维护个人利益,不是问题,更不是违法行为。

3、没有理由谈浪费司法资源,只应该裁判是非。购买商品,是什么目的,不应是法官所要关注的。更不是驳回起诉的理由。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接受诉讼,即使是滥诉,只要合法都应该管的,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而是法治必须的付出。

4、职业打假人本身就是消费者。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商家卖的是否为假酒。现在已经证明了这些酒就是假酒,那么作为法官来说,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社会利益方面,都应该反对造假者,都应该支持打假者,只有打假者无往而不胜,假货才可能断绝,也许有人说,打假这是有关部门的责任,实际上,打假人的存在,恰恰证明有关部门的管理是存在漏洞的,打假人恰恰是这个漏洞最有效的填补者。

5、职业打假人江小华(化名)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共计60瓶,单瓶价格为950元,总价为5.7万元。后在公证员见证下,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江小华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并要求10倍赔偿57万元,此外还要求商家承担公证费。被告则辩称,商品质量是生产者的责任与销售者无关,江小华购买商品之前就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且购买后对涉案商品未进行使用就直接封存,可见其并非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24-01-18

事情经过:

江小华(化名)带着公证员在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0箱,共计60瓶,单瓶价格为950元,总价为5.7万元。后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江小华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并要求10倍赔偿57万元,此外还要求商家承担公证费。

法院审理:

1、一审法院: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索要10倍赔偿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江小华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的诉讼。

本案中,结合江小华提前找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后又协同公证人员去购买茅台酒的过程,及其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因此法院对江小华购买涉案茅台酒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7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10倍索赔的诉求。

2、二审法院:
法院认为,江小华大额购买上述“贵州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江小华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江小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问题: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一般指的是,“职业打假人”在知晓某商品具备特定瑕疵的情况下,购买该商品后直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或者诉至法院请求前述主体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争议很大,而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存在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解释,对食品和药品领域直接肯定了对于“知假买假”的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涉及食品安全民事案件裁判标准联席会议纪要》第9条规定: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系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对于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我个人而言,我是主张支持知假买假的赔偿行为,作为食品及药品,关乎社会不确定群体的人身安全。商家在进出货的时候应当对商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售假的行为本就是法律应严厉打击的行为。这类打假人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作用,而对售假者进行处罚具有警示意义。法律的本质是在维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这个意义远远高于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宜本末倒置。

为什么我们的假货越来越多,就是因为,除了监管较弱外,许多人的意识,思想的直接错误与愚昧,只要是假货,不论是监管部门一还是其他形式打假都应得到认可,监管部门监管不过来:出现职业打假人这应该是好事,为什么还有职能部门与有些人的不理解,我从假货泛烂,传销盛行找到了答案,支持任何形式的打假,因为打的是假,是违法。

2024-01-18

法院就是在践踏法律,什么叫职业打假人?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么?社会上有制假、贩假、售假的行为就必然会滋生出打假的现象,打假的出发点也许是为其个人谋取经济利益,但其实际上确实能起到打击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提高了制假、贩假、售假的成本,那这种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应当得到保护和鼓励,应当打击的是超越法律范畴的要挟勒索行为,而不是打假行为本身

2024-01-18

只要诉讼符合诉讼法规定,就不存在“浪费司法资源”之说。本案争议为所买卖的“茅台酒”是否假冒产品,与目的和是否职业打假人无关,卖假、买假都以盈利为目的,关键是违法与否。

假冒伪劣产品随处可见,是打假人产生的根源,工商、质检部门未完成的任务,让打假人完成了,两部门能否奖励打假人?如此裁判是否有助长或纵容制假、贩假之嫌?

2024-01-18

他说假一赔十,我买了。不但不赔,还说我碰瓷,告我敲诈。法官判我浪费资源。

假一赔十,原来就是个套路。

造假售假套路深,不怕你能不上套。

2024-01-18

先有假货,后有打假。假一赔十,出自于商家。如本案件判决结果分析:1、消费者必须亲身尝试,过出现不良反应,然后经过专业权威部门鉴定,随后再公正,最后起诉?2、群众举报商家造假售假的前提,必须自己先是受害者(必须使用),否则就是浪费资源?3、如一审结果原告不服,再申诉,再审理,这不是浪费资源?试问,所谓“职业打假”,有错吗?

2024-01-18

法院本来就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工具,难不成觉得自己应该也是当事人之一?也许现实中有个别混账法官就是这么想的,但说的这么直接好么?这一判,把自己归到哪边了? 案件本身销售假货判了么?建议本案向最高法投诉,让一审,二审法官全部滚蛋。

2024-01-18

  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1月8日《北京青年报》)

  职业打假人被指浪费司法资源,你怎么看?整理网友的观点,持反对意见者占绝大多数。

  笔者以为,职业打假有利于实体企业的品牌建设,能给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司法机关应当把职业打假者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法律上予以支持,以职业打假带动企业文化与品牌建设,给消费者提供品质优越的产品,并让造假售假者付出高昂的代价,进而营造良好有序的生产与消费环境,让市场上的假货无处遁形。

  当然,也有极少数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其主要观点是:职业打假人占用甚至浪费了很多行政、司法资源,如果案件都通过法院审理,反而让受理消费者纠纷的工商部门清闲下来。持这种观点的网友,其实并不是不支持职业打假,而是从国家职能部门分工与行政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认为处理消费纠纷的主要部门,是工商而不是法院。

  网友李兆清认为:“虽然说职业打假人打假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众的消费者权益。但是,当职业打假人以打假谋生时,就涉嫌浪费司法资源了。如果司法整天在为职业打假人服务,如何有更多时间为更多人服务呢?


  笔者以为,国家机关就要为人民群众服务,在理性看待职业打假的同时,行政资源当然要站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一方,为社会的良性竞争创造公平有序的环境。否则,这将对那些守法经营的企业与商人,产生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人心思动之下,破坏的不仅是市场秩序,还有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在目前市场假货横行的电商时代,把打假当作一门生意来做,末尝不是一种以暴制暴的重要手段。只是要有一个前提,职业打假不能是违法打假或是非法干预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守法企业与守法商人的合法权益。

  正如网友所言,“作为公共产品,司法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一个使用者使用司法资源,并没有减少其他使用者使用的机会,也并没有弱化司法资源的功用。此所谓浪费说,反有以浪费为名而分等诉讼权利之嫌。”

如果按照法院的逻辑,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如果其并不完全是为了出行的需要,那么是否要剥夺其免费乘车的权利?

  依法开展职业打假无可厚非。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就像医院不会因为病人是坏人就不再予以施救一样。对于广大消费者者甚至个市场运行而言,就目前来看职业打假的正向作用要远大于其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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