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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拒绝未在该小区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私家车入内,物业此举有法可依吗?

小区物业拒绝未在该小区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私家车入内,物业此举有法可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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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中有所规定,个人的私有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开发商作为一个大业主,也同样享有业主的权利。

地下产库是一个小区的配套设施,主要是给予业主停车所用。如果车位产权归属开发商,能够办理产权证,又可以出售的话,那么开发商有权对车位进行出售,或者出租,也可以对车位的停车进行一些管制,但是必须满足以下

1,开发商的产权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可对车位进行出售或者出租,但是必须合理合法。车位不可以跟房产一起打包出售或者出租,价格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2,如果车位已经全部出售或者已经全部出租完毕,为了保障拥有车位者的合法权益,物业釆用有限的管制措施,不让没有车位的车辆进入合理合法。

3,如果产权归属开发商的车位,开发商为了达到出售或者出租的目的,虽然有空置车位,又限制业主进入停车,就属于侵权违规了。这是许多小的开发商经常喜欢耍的小手段,这种做法违背了小区停车场的停车用途,不受法律保护,业主可以联合一起向住建委,或者街道反映投诉要求合理解决。

一个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在规划设计之时,就会考虑到房子与车位的比例,合理设置一些固定车位,临停车位,便于业主停车方便,对于一些车位停放紧张,规划不合理的小区,物业也应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合理规划车位。而不能行使"家长"风格,动不动就作出一些激化双方矛盾的方式方法,这是管理公司需要注意的!

2024-01-18

小区车位的问题历来纠纷不断,不管是车位的产权归属、车位的买卖、车位的管理,因此衍生的车辆进入问题都带来争议不断。

一个小区不仅包括停车位,还有大量的公共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该公共区域的使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所以如果小区同意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共有的区域,这是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小区刚刚开始的物业公司基本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制定的,故物业公司基本以开发商的利益为本,物业该行为本质是强制销售,侵害业主的权益。对于物业的行为,一般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小区是可以在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自主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单位。

2024-01-18

?在《物权法》里,是有据可依的。如果你有经济能力,可买个地下室车位,同样是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这既是适用的,也是比较恰当的。因为、早些年间的小区没有设计地下车库,或自然(地质)因素,不具备建设地下车库的条件。这种小区的业主,就很“渴望”能有一个固定的车位,为自己的爱车找到一个安全的“栖息”地,却是“一位难求”。

?小区物业为实现有序管理,让有私家车位的业主进入停车,这是一种正确的管理办法。

✍一是维护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

✍二是不至于乱停乱放,影响正常的出入库秩序…。受大家的拥护和欢迎。

✍三是实现规范化的管理,避免在车库内堵塞通道,或致其非安全因素、隐患发生…。

✍四是引导业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调动绝大多数业主的积极性(参与购买车位),或进而形成小车入库、入位的自觉性…。促进遵守纪律、规则的良好习惯。

✍五是爱车进入车库后,不至于在小区地面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辆及时到位,避免“次生事故”或“意外灾难”发生。

?负责任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就是在维护业主大家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我投赞成票,各业主也是会拥护的。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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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停车位的种类

首先物业小区的停车场性质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是开发商在建小区时,作为附属设施修建的专门用于停车的地上或地下车位和车库。这类车位车库,按照《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权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可以说,法律认可开发商对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享有处分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将车位、车库销售、赠与或者出租给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第二种,则是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所。这类车位车库,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对此种停车场地享有处分权,相应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或者开发商也不能单方面随便处置。

第三种,是具有人防功能的地下车库,按现在的规定和做法,人防工程作为停车位或停车库的,不能得到产权登记。物业公司在法律上对这些车位可能并没有物权,管理起来也会引起争议。

二、物业有无权利禁止业主未购买车位禁止驶入小区?

物业公司大多禁止未购买车位车辆驶入小区确有一部分是为了规范小区内部的车辆停放秩序,也出于对小区内部道路安全的考虑,但是在没买车位就不让业主进小区,出台这类规定,物业务应当与业主事先达成共识,最好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来确定,并给予一定的缓冲期。

一般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如与物业公司之间有合同,明文约定没买车位不能开车进小区,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这样的合同,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单方面规定业主车子不能进小区。

我相信,当初物权法制订时,许多业主特别是准业主并未意识到这部法规对TA们的影响。如果现在制订,征求广大业主和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相信现在的物权法条款有一半以上不被业主们认可和接受!

2024-01-18

小区停车位有两类:一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笔者认为应当是开发商办理规划许可证时由规划部门许可了的用于停车的车位,比如地下车库,而不是开发商自己划线规划的停车位);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归业主所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由此可知,地下车库的归属权是属于开发商(人防地下室除外,人防法律法规规定人防地下室归国家所有,平时谁开发,谁利用,谁收益)。开发商可不让业主将车子停在地下车库,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不让小区业主把车子开进小区,停在占用共有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位置的。

物业公司的目的是帮开发商销售停车位,买卖应当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不应当采用这样的措施强制业主购买车位。

小区物业矛盾纠纷突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服务意识,认为自己是管理业主的,物业公司应当转变观念,做好服务,不然难以持久!

社会主义国家,每个人都是主人,小区里家家户户都买了房就是业主。小区外小区内都是主人,主人有主人的权力,主人有主人的义务,主人有主人的责任。在国家,你是主人,但要遵守法律,遵守制度,否则有人管理你,你违法有人追究你,有人要惩罚你。你不尽义务。如不尽当兵义务,拒服兵役,制度会使他寸步难行。小区的主人应遵守业主公约,遵守合同,遵守制度。否则就有不良后果,地下车位,有两种,一是产权,车位是产权人的,属私有财产,在我国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买车位的,物业不让你进,从道理上讲是维护全体产权人的利益,保护产权人的车位不被别人侵占。从物业工作要求讲,物业要维护小区秩序,也是协助做好安全防范的职责所在。通俗的讲,你不买位,凭什么让你的车进地下停车场。你的理论借口是小区是业主的。错,不是那个人的,是全体业的,是全体产权人的。你买房,你是房屋的产权人。你买产权车位,车位也是车位产权人的,你啥都不买,啥就不是你的,地面(没有特殊约定的)车位是全体业主的产权,你不交费还是不能无偿占用。你是业主,小区有你的土地产权面积,但是不可分割,共有的土地,共有就必须共有人共同商议,使用办法交费责任,这是业主大会的内容之一。任何人以业主身份想无偿占用,都是在侵占全体业主的利益,是自私的表现,是自私的行为。地面车位,物业有权收车辆服务费,依据是有合同约定,遵守了当地政府物价局的规定,房屋是你的,物业收服务费,地下产权车位,物业收车辆服务费。地面公共车位,物业也要收服务费,这是因为业主车辆属业主个人私有财产,不包括在物业范围定义之内,提供服务有合同执行物价局规定,就收费合理。有人说人防车位,土地是全体业主的,但国家规定谁投资,谁受益,投资人有权收回投资,途径是车位出租,价格要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业主有优先使用权,业主可监督物业,收费高于定价,高于合同价的,可举报,这是业主权力,但不交费想免费使用,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要想不吃亏,就别想老是占便宜。

2024-01-18

个人认为物业这样管理是正确的。

物权法规定,地下车库停车位在未完成交易前,开发商拥有绝对的产权;已经交易完的停车位,产权属于车位业主所有;尚未交易的停车位产权归属开发商;防空区域的停车位,相关条款规定,谁投资谁管理,产权属于防空事业,但闲时经营权在开发商手上;地下室区域非公共场所,无停车位业主无权利享受地下室停车位。

曾经有一段时间,我的停车位经常被鸠占鹊巢,导致我的车无处停放。多次找物业沟通,物业在业主群里多次提醒无果,最后只好实行了严格的管理,禁止无停车位的业主车辆入内。开始的时候无车位的业主很不满意,多次和门卫吵架,但是物业最终没有让步,有力的保障了购车位业主的权益,现在我的车位再也没有被占过。

我就想问问题主,你不购买车位,你的车还想进地下停车场,那么进来停车场以后你的车停在哪里呢?总不能你不花钱却能大摇大摆随便停,我花了钱却没地停吧!做人还是厚道点吧!

2024-01-18

感谢邀请!我来从法律上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车位到底属于谁?随着私家车的普及,车位成为大家越来越关注的话题。那么小区的车位到底属于谁呢?在《物权法》中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说到小区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又有各种各样的情况。首先是地上车位,小区的地上车位在小区红线内,占用小区公摊面积,所以属于业主全体所有。因此对小区地上车位,物业只能收有限的管理费,而不能卖。小区的地下车位,情况就比较复杂。到底地下车位的建筑成本,公摊面积有没有分摊给每个业主,普通的业主很难搞清楚。直观看去,地下车位分为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对于人防车位,物业同样只能租不能卖。对于可以办到产权证的车位,那么物业可以出售。

第二,所以题目中的问题,要看地下车位属于上述哪种情况。当然一般情况下,地下车位不可能全部是产权车位,毕竟人防法中对人防工程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小区的车位不可能一个不剩的全部卖出去了。这时候我猜只有一个可能,物业是为了逼迫业主出钱购买车位,才不允许未买车位的业主进入小区地下车库。

第三,对于这种情况,我的看法是,物业肯定是违规的。建议坚决投诉。每个地方的建设局都有专门管理物业的部门,可以投诉。最快捷的投诉办法就是拨打市民热线相信很快可以解决。

2024-01-18

先不说小区地下停车位,其所有权是小区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只就未购买地下停车位的小车业主私家车不让进入小区这个问题而言,物业公司是违法的,涉嫌强买强卖。


理由如下:

1.物业公司漠视了业主的选择权。业主各有各的实际情况,买不买本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是有选择权的。比如,某业主已在别的小区有了地下停车位,而本小区并不常住;再比如,某业主原本就想买一个地下停车位,但是认为本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售价不合理,而没有购买;还比如,某业主认为本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其设施设备及管理制度很不合理,亟待改进,完全可以不选择购买。假如某业主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不购买,因为不想购买,买与不买都不需要理由,都是自己说了算,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购买。

2.地下停车位总是有限的。对于一个小区而言,即便地下停车位再大,能够停的车再多,也远远低于小区住户的数量。目前,在城市的一些小区,一户一车的现象比较普遍,尽管有的住户没有小车,但是有的住户小车不止一辆。我的一位朋友曾统计过他所在的那个小区(这里不点名了),私家车的数量大于住户的数量。物业公司对于不买小区停车位,就不让业主把私家车停放在小区里,其实,是在逼迫部分业主购买地下停车位,接收物业公司的服务,涉嫌强卖。


3.强迫他人购买某一商品属于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该小区,物业公司对没有购买本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业主,采取不让其在小区内停车的措施,属于本条中的强迫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建议,该小区的业主们主动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这一情况,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完善地下停车位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并把地下停车位的销售价格调整到一个比较合理的价位。同时,物业公司要做好宣传、沟通、交流、解释工作,优先销售给本小区的业主们,优先为本小区的业主们提供周到的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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