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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两男子一个月囤积225张火车票被判刑,你怎么看?

内蒙古两男子一个月囤积225张火车票被判刑,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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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1、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经过:

据了解,2017年7月至8月间,贾某在呼和浩特火车站售票厅各售票窗口利用虚构护照号、姓名的方式,为某旅行社部门经理刘某购买K1673次呼和浩特至西安的火车票46张,并以每张车票加价3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 刘某为贾某某提供他人的25个身份信息,重复7次购买、囤积K1673次旅客列车火车票179张。贾、刘二人共计购买、囤积火车票225张,涉案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49618元整

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倒卖车票罪分别被判处管制10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倒卖车票罪的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情节恶劣情形,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通过囤积车票高价出售等方式实施的传统倒卖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3、一票难求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铁路的运输方式也较之前有了显著变化,铁路运输能力增加的同时,人们乘坐火车出行的要求也不断增多。特别在春节、十一黄金周、学生暑假等客流高峰期,铁路客票一票难求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所以对于倒卖火车票的处罚在今天仍然有其意义。

而今天,倒卖火车票更多的是体现在通过使用抢票软件抢购车票加价倒卖,但是对于通过软件有偿抢票服务是否构成犯罪还是有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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