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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专座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爱心专座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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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爱心专座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道德约束要求。车上有符合爱心专座需要的人,公众应当让他们坐在此处。我认为,75岁以下人的能自己出门行走,就不应要求照顾享受此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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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如果从法律角度分析,乘客与公交车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消费合同关系。

而这种权利义务则来自于双方的约定,公交车上设有老弱病残孕专座,乘客选择搭乘公交车,原则上就有义务遵守与公交公司的约定。

也就是说,对普通座位上的乘客来说,让座是道德责任,而坐在老弱病残孕专座上的年轻人负有让座义务,这个是基于合同义务。

因此,坐在老弱病残专座上的年轻乘客拒不让座不仅应该受到道德谴责,而且违反了与公交公司的法律约定。

总体来说,对老弱病残孕是一个美德性行为,还是值得鼓励和提倡。但是对于老弱病残孕,法律并非出台标准,所以对于“老”指多大年龄?弱是什么意思?体弱或年龄小?病是哪种病,病到什么程序?残是多少级残疾?这些标准是模糊的。所以还是需要交管部门制定详细的、可实际操作的就座规则,避免争议。

2024-01-10

1、“爱心专座”是承运人为部分乘客所提供的,本意是专座专用,优先让需要特殊照顾的乘客使用。

2、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承运人设置“爱心专座”可以理解为特别的合同条款,也就是理解为附条件的合同。

2024-01-10

这是一种道德性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每个人上车,投币后,和公交车司机达成了一个合同。乘车人有享有选择座位的权利,他可以自己选择坐不坐座位。司机不能强迫坐在爱心乘车位上的乘车人让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通知、声明、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不管在任何条件下,公交公司都不能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强迫乘客给他人让座。

但是,在道德层面上,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大部分人都会在公交车上主动给老幼病残孕等人让座。

爱心专座没有法律依据,只是交通运输部门对特需人群提供的人文关怀,而对其他乘客更多是依靠自觉行为,这就跟让座基本是一个道理,体现的是人们的文明礼让程度,并非是一种法定行为。

2024-01-10

不是什么都需要靠冷冰冰的法律去做规范,爱心专座更多的应该是人性的情感关照,不过既然有了这个专座,就应该照顾到需要照顾的人,但是“爱心专座”这个名字也起的很好,是爱心,而不是制度或法律,只有应该,没有绝对的应该,而且爱心也不只针对老年人病残孕,是需要帮助的人。是尽可能,不是必须,是主动让人,而不是强拉硬拽逼着别人让座,对于那种自以为必须给他的那种思想的老年人,甚至倚老卖老不讲道理的老年人,不建议轻易让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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