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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经过法院判决后,被告人释放后,被告人可以到法院复印案卷吗?

刑事案件经过法院判决后,被告人释放后,被告人可以到法院复印案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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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进行回答:

第一种是刑事判决没有生效的情况下,被告人被释放的,被告人没有直接的阅卷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被释放,但是提起上诉,这种情况下,由于二审程序启动,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此时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确立被告人的直接“阅卷权”,因此被告人不能直接阅卷,只能通过委托律师的方式由律师阅卷,然后律师与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此时被告人不能到法院复制卷宗。

第二种是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被释放(刑满释放、缓刑、免刑等情形),可以向法院查阅诉讼档案,但只能阅正卷,可以查阅、复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复函》(2006年4月17日 法办[2006]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9月15日 法办[2005]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

〔2013〕283号)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案件当事人(被告人)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

严格来说,阅卷是特定的法律用语,诉讼程序中称为卷(阅卷权的内容是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终结归档之后称为档案,所以第二种情形应该称为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权简称“阅档权”吧。

被告人不可以到法院复印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后,被告人释放后,被告人可以到法院复印案卷吗?

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刑事案件经过法院判决,结案后,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不能够到法院复印该案卷的材料。


具体根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作了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可以到法院复印该案案卷材料。

所以,《刑事诉论法》说得很清楚,除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案件起诉后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复印案卷材料外,其他人员无权到法院复印案卷材料;被告人也不可以到法院复印自己的案卷材料。

2024-01-09

看了其他几位朋友的回答,他们都认为被告人无权到法院复印案卷材料,但我认为他们的观点是错误的,他们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被告人的阅卷权做出明确规定,就否定被告人可以到法院复印案卷材料。

我的观点: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可以到法院查阅并复制刑事案件的部分卷宗材料,但查阅的材料范围极为有限,仅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也已经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就指出,“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2014年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16条与第17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见下图

除人民法院诉讼正卷外,侦查机关移送的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检察卷、人民法院副卷等卷宗材料,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当事人是否可以查阅

当然,对于人民法院诉讼卷宗副卷,《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对外公开,但上述其他卷宗材料,当事人是否有权查阅,上述规定并未明确,但透过规定,似乎并不允许当事人查阅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囿于部分司法人员存在的各种忧虑或懒政思维定势,当事人有权查阅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正卷材料这一有限的权利也往往被剥夺或者受到各种阻碍

刑事案件申诉难,排在当事人及其申诉律师面前的第一道门槛,便为阅卷难,无法阅卷,申诉工作便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一切都会逐渐好起来。


多年刑事审判生涯,走出体制看刑辩,为自由与尊严而辩,欢迎关注法门律匠

2024-01-09

这个属于被告人是否享有阅卷权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可以看出,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接收委托之后,在审查起诉之日后,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阅卷权利。司法实践中,阅卷权尽管来源于被告人的辩护权,但却只是辩护人才能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本人却不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根据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向被告人核实相应的证据材料,通过核实证据材料,也是间接性的实现被告人的阅卷权利。

没有设立被告人阅卷权,只要是因为案卷会有证人、被害人身份、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而被告人通过阅卷不仅可以知晓这些身份信息,还能了解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具体内容,尤其是那些足以令被告人受到定罪判刑的证言和陈述内容,就容易对证人、被害人心生怨恨之情,甚至产生报复之念。

法律工作者也有专业和业余两种级数,前面的回答中,也只有法门律匠讲到点子上了,依据也就是《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16条与第17条。至于要引用刑诉法的那几位,请你们思考一下:判决生效之后(若没有二审),还适用刑诉法?二审的辨护人在二审期间当然可以,这个不用讨论。

这里有个坑,被告人释放后,不表示判决已经生效,可能是判了缓刑、免刑等或羁押已经达到判刑期限但判决尚未生效(上诉期或二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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