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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男子打猎误将女友当猎物致其死亡,应承担什么责任?

台湾一男子打猎误将女友当猎物致其死亡,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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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依我之见:构成‘’过失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台湾地区的刑法定罪处罚。

一,该陈姓男子主观上是为了‘’狩猎‘’,其杀死同居同行女友,系主观误判,客观上操作枪支不当所致。所以,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客观后果来看应认定为‘’过失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根据犯罪行为实施地管辖原则:此案应适用台湾地区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由台湾地区案发地警方侦查、检察官向有管辖权的台湾地区相应级别的法院起诉,并按台湾地区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来定罪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023-12-28

打猎过程中,误将女友射杀。怎样评判其法律责任?

一、如果叙述属实,以大陆刑法论,本人认为,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就陈某的行为看,他不属于对其行为后果的有可能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应该是属于疏忽大意的情形,即其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到,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这也是本人认为有疑问的地方。

因为,陈某是将远处车内女友的目光误认为“猎物眼睛”,这是其疏忽的“地方”。在打猎的过程中,猎手不会不顾及到其同伴的位置的,也不会不顾及其同伴的安危的。

因为“误认”,只能解释为疏忽大意了。

二、陈某意识模糊可以理解,疏忽大意让人不解

其女友是在其停放的车内,陈某不会忘记其车停放的位置吧,车里除了其女友,还有其堂弟!

客观的讲,陈某对其车停放的位置不应该有怀疑,也就是,对于其堂弟和其女友的所在位置其应该是清楚的。

仅仅是因为视线不佳,是不能否认这两个人的所在位置的。所以,将车内的人眼的反光误认为是猎物眼睛,只能是其意识出现了暂时的模糊。

否则该怎么解释呢?

2023-12-28

这个刑法理论中属于对象错误问题,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文中所述情形,男子是在打猎时,将女友误认为猎物而实施杀伤行为。因为男子主观上不存在加害女友的故意,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构成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

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如果构成意外事件,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过失的认定应当考虑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

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危险行为明显增多。许多危险行为不仅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对社会发展具有必要性与有用性;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规则,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事先预见到了危险,事后造成了侵害法益的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本案中,男子是否存在过失,则应当根据更加具体的案件情况去认定。

男子深夜打猎,误将车内女友当猎物,开枪打击致其死亡。男子的行为及造成女友死亡的后果,不仅对其女友及家人是一个重大打击,对其本人及家人也造成严重伤害。

单从理论上考量,男子打猎误杀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具体而言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不同于一般的深山打猎致人死亡(一般按照意外事件处理,《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行为人无法预见在深山中遇到人),此事中,男子误将车内的女友杀死。男子的打猎行动中,本应知道还有女友一人,且地点在车里。男子本应预见杀死“车内的猎物”,可能会打到女友,但其还是开枪。其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客观上也造成危害结果。其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过失犯罪。

具体该如何判刑,将由司法机关进行举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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