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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分居三年半,男方法院起诉离婚,女方有权要求赔偿吗?

结婚后分居三年半,男方法院起诉离婚,女方有权要求赔偿吗?

分居三年半后,男方去法院起诉离婚,女方有权要求赔偿吗?


我们国家《婚姻法》第六条明文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要符合法定结婚基本条件,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

根据楼主的描述,你们已经分居三年半,完全符合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如果夫妻两人分居两年以上,但前提是双方没有了感情,才能提出离婚。从这一条可以说明你们夫妻两人确实没有了感情。

新《婚姻法》第二条:双方当事人必须得是自愿,没有任何一方的强迫或者逼迫关系,如果一方有这种行为,不但婚离不了,还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新《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如果想离婚,提供证明材料《结婚证》以证明你们是夫妻。

根据楼主的描述,分居三年半,要提供分居的原因,提供证人证词证明材料,如:男方外面有外遇或者其他不法行为。女方婚内出轨或者行为不检点,长期有家不归,这些都是离婚的有力证据。

新《婚姻法》第六条:关于财产问题,提供相关材料来证明双方的收入情况,存款金额等等。

新《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离婚前必须要协商好子女的扶养问题,一般情况下,小孩三周岁前,归女方抚养,但是任何一方要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孩18周岁。

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房产问题,婚后如一方父母子女购买的房产,按照婚姻法的第18条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非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所添置的大额财产,属于婚后收入购置,女方有财产分配权利。

但是随着国家对征收房的拆迁回迁房等均与女方无关。这些都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拆迁,应当按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执行。

2023-12-26

结婚及离婚均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之上,而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法定理由一个,便是夫妻感情破裂。根据规定,只有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的情形,才具有要求赔偿的理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若具备以上情形,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要求损害赔偿。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结婚时间。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4、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较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庭审时提出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诉讼中始终未提的。由于也对其进行过告知,所以也可以视为其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放弃,以后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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