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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2023-10-30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合法,但是不保险。

以前有很多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把唯一一套房产约定给孩子。


而一般的地方法院也都支持这种赠与的有效性,法官说:离婚中一方决定赠与,是基于夫妻离婚的一揽子计划,综合做出的赠与决定。


比如,女方提出房子必须要给孩子我才同意离婚,所以男方的赠与,不单单是给孩子的而已,而是对女方的一种退让,所以是不可以随便撤销的,即便没有过户给子女。


但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炉了一个案件,对“《离婚协议书》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给孩子,没过户,赠与是否有效?”给了一个相反的判决。


结果是,如果协议离婚说好了房子赠与孩子,但有一方不过户的,赠与行为本身没成立。


案件大概经过是下面这样的,判决书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申6053号(评论区‬里‬一堆人‬问‬,我就‬加在这里了‬)


刘计与其妻刘艳云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儿子、女儿所有,各一个单元(好有钱)。


最高院认为:


这个离婚时候的约定本身是有效的,夫妻二人将房产赠与儿子、女儿,是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应该尊重。


但是,但是,赠与这个事情本身,没有成立。


因为赠与的成立,必须要交付赠与物(就是房产要过户到儿子、女儿名下),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之间对两个人的财产的处理,并不是真正的“给子女的书面赠与合同”,即便《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把房子赠与孩子,但没有过户给孩子的,赠与关系就不成立,孩子就对房产没有所有权。


判决书部分原文如下,感兴趣的可以搜全文来看看。

所以,现在有了最高院的这个判例,尽管只是个判例而已,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但我估计会在各大基层法院产生巨大的反响,各个法院很可能会据此开个会,拿出一个法院内部的审判指导,以后碰到类似的案件,都参考最高院的做法。


其实就算这个最高院的案件没有出台,我本来就不建议在离婚时候把房子给孩子。


现在又有了新的最高院判例,我的建议就更明确了,以后夫妻离婚,对房子可以采取两种做法:


第一,要么,干脆就别再协议里约定房子给孩子了,女方常常以给孩子的名头,来帮自己争取财产,但以后就直接争取到女方自己名下吧。


第二,给孩子也可以,离婚后,赶紧去过户。

可是难点来了,没还清贷款的房子没法过户,必须还清了才给过户,还有房子太多套的话,孩子太小的话,可能都面临没法过户。这些都需要提前去房管局打听。


另一个难点是,男方只是写进离婚协议,就成了君子约定。


离婚后,男方是不是会反悔呢,他如果不再同意过户给孩子了,那协议就白写了,这要基于女方对男方人品的了解。


只有这两个难题都不是问题,双方才可以再选择房子给孩子的路数。

2023-10-30

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给子女。

这个做法,在法律上没毛病。

对于房产给子女的这个性质,在法律上的界定,应当是属于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产权登记为准。

所以,这种情况下,父母能否任意予以撤销?

有的观点认为可以,有的观点认为不行。就我个人而言,我是倾向认定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合同行为。离婚协议的订立及依据等等依照的是婚姻法等规定,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协议,具有人身及财产的双重属性。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是双方在离婚/抚养权等等各种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处理意见,互相关联,不可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能简单的适用《合同法》规定,对具有身份依附属性的协议或行为进行撤销。

2023-10-30

您好!

这是合法的。

夫妻离婚,约定将房产给孩子,其实跟孩子有无成年没有关系,只是在操作上有所区别。

在离婚时,夫妻之间需要约定清楚的最重要的两件事,就是财产(债务)分割问题、孩子的抚养问题。这种约定,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的结果来体现。

既然题主提到“约定”,我们假设这个约定是书面约定(口头约定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意义不大),即《离婚协议书》。在此前提下,做一些分析与说明:

合法性问题

先回到题主关心的问题:合法性问题。

我们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下:一个是约定本身这种行为;一个是将财产给到未成年子女的认定问题。

1.“约定”的合法性。

书面约定,可以认为是双方自愿就某些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和认可的承诺。只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不涉及到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事宜,就是合法的。

一旦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无论这个婚是离还是没离,均有效力。而且没有特殊情况(例如,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了、存在欺诈行为等),协议在未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能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协议签订,双方约定将财产房子给到未成年子女,基本上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儿,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除非双方未离婚的时候同时反悔。

2.将财产给到未成年子女的认定问题。

那么,这笔财产给到未成年子女,属于什么性质?

我们知道,父母如果生前将财产给子女,有两种方式:买卖、赠与。

对于未成年子女,至少有一件事是确定的——孩子没有支付能力。

因此,多数情况下,将这种约定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而在我国关于“赠与”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并不限定受赠人的年龄——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作为受赠人,没有任何问题,完全合法

子女如何接受?

夫妻把财产都给孩子,这个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解释了。还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孩子怎么接受?难道夫妻的这种约定只停留在纸面上、不做实际转移么?

如果子女是成年人,这个问题就比较好办。但是,在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何接受父母的财产、房子?

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监护人。孩子接受财产,需要注意两个点:

1.夫妻双方就孩子监护问题达成一致。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除了就抚养费之外,更重要的是:孩子跟谁、谁当孩子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通俗解释就是:父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双方之间可以协议确定,例如:孩子归女方、女方为孩子的监护人。

2.孩子年龄,影响作出接受行为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通俗解释就是:

  • 8岁以下的子女,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
  • 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独立接受。
  •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为其法定代理人。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要约定好孩子的监护人,以便于后期财产转移至孩子名下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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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我对门一对年轻夫妻,当年男的长得一表人才很帅气,不务正业花言巧语,哄骗当地一位爱虚荣的女教师,结婚后好了几年,生了一女儿,不几年渣男旧病复发。




女方提出离婚,孩子尚未成年,一拖4年总算离了婚,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房产给未成年孩子,父亲保管居住到离世合理合法。




时间很快一晃十几年过去,孩子长大成人结婚成家,父亲因饮酒过度,股骨坏死不能动弹,入住护理院,房子产权归女儿,房屋出租费女儿用来,贴补父亲住院费用。


2023-10-30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在法律上属于“财产赠与”,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对于父母来说,把房产给孩子,是给孩子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孩子爱的表现。不过,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1. 房产归属


如果是夫妻婚后所买房产,那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严格上来说,夫妻共同房产与孩子无关,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那就可以将房子赠与孩子。


所以,第一点要注意的就是,必须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而且这个房产不能涉及到第三者,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那么在两人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房子可以赠与给孩子。



2. 协议好赠与后,不能反悔


有的夫妻离婚前,把夫妻共同房产赠与了孩子。离婚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因为经济原因,想要把房子卖掉,这个时候就属于不合法行为了。


除非房产并未过户到孩子名下,如果房产已经过户到孩子名下,则不能卖。孩子虽然未成年,但已经享有房产所有权,离婚后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只是有权代为管理孩子的财产,但是没有权利去处理、售卖等。


所以,综上所述,夫妻两人如果离婚时,协议将双方共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的话,是可行的,但是过户给孩子之后,就无权处理孩子的财产啦,希望大家要慎重对待。


2023-10-30

合法。

理由:

第一,夫妻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夫妻既可以约定房子归丈夫所有,也可以约定将房子归妻子所有,这都属于协议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

第二,夫妻离婚时,可以将共同的房产给未成年的子女,这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但是,约定将共同财产给未成年的子女,你们和子女之间仅仅是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未成年的子女还不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如果未成年的子女想要成为房子的所有权人,必须要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否则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父母。

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想要发生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要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

综上,想要把房屋赠与给未成年的子女,必须要到房屋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

2023-10-30

谢谢!最好咨询律师!我的意见你们离婚,财产不留给未成年的孩子要给谁?太合理了!

我觉得这是合法的,因为离婚的夫妻都担心将来孩子怎样生活,未来怎么打算,所以说两个人在离婚的时候都要协商同意以后,然后才能去办理离婚了,在财产分割上两个人一般都会什么东西都分成两份,然后两个人来公平的评分,可是如果说房产要给子女的话,我想两个人最起码应该在离婚协议上有这样的注明。也就是说两个人共有的房产,在孩子现在还没有长大成人的情况下,应该先由照顾孩子的那个家长来暂时的替为保管这套房产,然后在离婚协议的内容里,要把这个房子特别的注明为这是两个人共同的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给与买卖。而且眼前的房产有抚养孩子的这个家长代为保管,等到孩子长大成人以后,双方共同签订一份继承遗嘱,然后把名字改为这个孩子的姓名,这样的话,这个房屋赠与的合同就有效,然后就可以改名字给儿子过户了。一般都会这样办理,因为这事情都说明白,都坐在前面,这样的话就不存在着,将来这个房产被这两个人离婚以后,任何一方去给占有或者是买卖。这个房子今后也只能是孩子的了,如果说在离婚协议上有这样的声明,我想这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说这个房产就不必担心,如果两个人协议都同意这些条款,那么这个房子自然就是孩子的。



2023-10-30

可以从三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

一,夫妻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给未成年子女所有,是完全合法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必须将三个问题处理好,也就是感情问题、抚养权问题、财产处分问题等。

而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确定财产的归属,既可以约定归属于夫妻的任何一方,也可以将财产约定归属于其他第三方。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立法者的倾向,该条款应该属于不可撤销的。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三个问题,必须协商一致,才能最终离婚,这是婚姻法规定的强制性条件,这与合同法规定中的无偿赠与,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如果允许当事人事后无条件的撤销财产处分的条款,那么将会带来一些极其恶劣的后果,也就是某些当事人为了实现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从而选择先向另一方妥协将房产约定在子女名下,等婚姻关系解除后,在反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财产部分的约定。

如此的话,将导致大部分准备离婚的人都不敢选择协议离婚。

因为协议没有任何确定性,更没有公信力。

三,婚姻关系解除后,应该尽快将房产过户。

毕竟房产产权是以登记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从名义上来讲,该房产就属于那个人的。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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