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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法院原副院长在家中与小偷搏斗身亡,嫌犯已被刑拘。如果小偷死了!院长要负责吗?

重庆一法院原副院长在家中与小偷搏斗身亡,嫌犯已被刑拘。如果小偷死了!院长要负责吗?
2023-10-06

这个问题得因人而异啊,如果此类案例发生在专家的身上,那么专家就必须要负责了,因为从专家的理论来看:小偷是弱势群体,他们正是因为弱才偷,如果你把小偷搞死了,明显就是欺负软者嘛。而且有那么多的人家不偷,为什么偏偏要到你们家偷呢?所以如果发生在专家身上,那是必须负责的。

但若发生在普通百姓或者这名副院长身上的话,那是不需要负责的,因为这是正儿八经的正当防卫,小偷入室偷盗即为有罪在先,被发现后与主人展开搏斗,在搏斗中身亡,这是绝对的死得其所啊,这样的情况下还不算正当防卫,那我不知道什么叫正当防卫了。

看了这个问题,我感觉挺可悲的。类似问题还有,小偷在偷盗过程当中摔死,被偷人家要负责,小偷在逃跑过程中出意外死亡,追小偷者也要负责,到处都是约束,即便你有一颗见义勇为的心,有时也要瞻前顾后的不敢贸然行动。

我还是希望,只要是在小偷是正在发生时的偷盗行为,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意外死亡的,都应当死了白死,为非作歹者,我们不需要顾及他们的安危,这都是自找的。当然,我这想法比较天真可爱。

昨日,重庆渝北警方接到了某小区居民孙女士报案,称一名歹徒潜入其家中进行偷盗,被丈夫发现之后,两人展开了殊死搏斗,歹徒手持菜刀将丈夫砍伤后离开,而丈夫因重伤不治导致身亡。

在得知大概经过后,警方立马进行了侦查和抓捕,发现当日行窃和杀人的是一名20岁的邱姓的男子,此人平日就游手好闲,因贪图钱财萌生了偷盗的想法。而死者正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谭某,今年还不到六十岁。

这个事件是非常清楚,回到标题,如果是在搏斗中,院长将小偷捅死,会承担责任吗?这个要具体看情况了。

第一种情况是:小偷进入法院院长家里,被院长发现后,搏斗中,小偷拿菜刀砍院长,院长将菜刀夺过来,将小偷砍死,这个就跟昆山宝马男龙哥被反杀都点相似,所以,如此情况下,院长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小偷在院长家偷东西的时候,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小偷拿刀砍院长,院长也拿来道具,互相砍杀,导致小偷被砍死,如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面两个都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无限正当防卫,如此情况下,院长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小偷偷东西被发现,院长拿刀追砍小偷,被砍死,如此情况,院长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介于小偷错误在先,入室侵犯他人的领地,所以,虽然院长将小偷砍死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但需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个其实有点跟小偷大街上偷东西,你在追抓小偷过程中,使用武器将对方砍死是一个道理,属于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管咋说,这都是一种假设,如今的情况是,这个副院长被穷凶极恶的小偷杀害,我建议,国家法律对这种图游手好闲还凶恶之徒,必须严惩,以故意杀人罪、入室盗窃罪等多个罪名处于死刑、立即执行。

这种人,留在社会上,就是一个祸害,需要为民除害,同时,其家属还需要对受害者家属给与经济赔偿。

2023-10-06

让专家去评判吧。

2023-10-06

很遗憾,院长属于正当防卫失败。

当然,如果院长成功制止住,并在防卫过程中导致小偷致死,个人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这里说小偷已经不合适,因为这里发生过程转化,从一开始的盗窃转化到最后持械反抗,这个就已经不是偷,而是抢!所以其实已经不是盗窃罪,而是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刑法条文来看,结合小偷的行为,入室盗窃,被院长发现,持凶器反抗,这个属于转化型抢劫。看看无限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在行凶或抢劫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所以对于小偷的行为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造成小偷伤亡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3-10-06

专家说要负责的,因为小偷是弱势群体。

这个法官按照以往的案例本身就做错了,你进屋后,罪犯肯定也发现你了,肯定也就终止了犯罪,剩下的就是急于逃离现场,你应该把门让开,让他从容不迫的离开,这样谁都不会有事的,你却非要拦住罪犯,与之搏斗,你就不怕万一打死打伤罪犯了的后果吗?那是要赔偿的啊!

身亡就是勇斗歹徒,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但是,既是人死了也必须得赔偿小偷的所有损失,法官更应该尽量配合小偷的任何行为,不应该搏斗啊。

此类案件,有许多的案例,法官都是如此判的案,

2023-10-06

这是法官自己害了自己吧?本来把小偷堵在自己家里,小偷是做贼的,应该是心虚的,具有害怕的心里的,是应该被主人狠狠痛打或者打死。可是,由于主人是法官出身,懂得法律规定,因此,在与小偷的纠纷或者博斗过程中,脑子里死劲琢磨,怎么样才能不伤害小偷呢,我可不能轻意防卫过当。当小偷攻击时,尽量躲避,伸手防卫时,心想尽量打小偷的屁股和腿,千万不要防卫过当啊!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被小偷打死了!自己死了倒也省事了,避免了被自己的同事追究和判决什么防卫过当、过失伤害、过失杀人等罪名了!

这个案例本身而言,院长被害令人遗憾。同时也希望那些经常在网上为小偷诡辩的专家们出来溜几步。如果小偷到了专家们的家里被专家打死或伤了,是不是专家是犯故意伤害罪或者是防卫过当呢??再请哪些脑残的专家们出来诡辩。

我的观点是:小偷只要侵入别人的领地行劫或行凶,如家里,店里等,只要是别人的私人空间,不论什么情况下打死打伤慨不负责任。一律按正当防卫论处。这样既保护私人的空间与财产不受侵害,也提醒了小偷们,如果行凶或行劫后果自己承担。没有那些所谓的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之奇谈怪论之鬼话。只要合法财产及人身受到侵害,一切的反击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无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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