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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玩手机把女儿忘车内八小时致死,有没有违反刑法?

湖南男子玩手机把女儿忘车内八小时致死,有没有违反刑法?
2023-10-04

个人认为,肯定涉嫌违反《刑法》中的过失性致人死亡罪,理当由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非此,不能震醒那些不负责任的父母,非此,不能彰显法治的威严!

据新京报报道:

4月8日上午,湖南益阳胡先生送4岁女儿琪琪到幼儿园,忘了孩子没下车,将车开走后直接下车锁了车门。当天下午,孩子妈妈准备去接孩子时,才发现孩子在车后座上已窒息身亡。有媒体联系琪琪爸爸时,他称,当时开车将孩子送到了幼儿园门口。

今日(4月10日),赫山区教育局安全法制股一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确有此事,但孩子爸爸在去幼儿园途中就停了车,未将车开到幼儿园,警方调取了3个小时的监控录像,未在幼儿园小区监控中发现孩子爸爸的车,“小孩的家长可能因为比较忙,把小孩忘在车上了,锁上车就出去了。”

关于这件悲剧,究竟责任人是谁,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叫“过失性致人死亡罪”呢?司法解释是这样说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毫无疑问,这个父亲,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致人死亡,并且,既有致人死亡的行为,也有致人死亡的后果,而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过失性致人死亡”的要件

那么,当地司法部门,理当立即着手调查,然后依法审判——这既是对死亡生命的负责,也是对其他人的警醒!

只是,正在经受丧子之痛,又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身陷囹圄,似乎与我们的传统文化语境有一定的距离!

个人认为,当地司法机关还是该依据法律程序,对这个男子展开调查,然后依法审判,最后,考虑其作为家长,即使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可以适度减轻判罚——但一定要审判,否则,岂非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023-10-04

如果要上升到刑法,那比较契合的罪名可能是过世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以此前的案例为例,司机因将学生遗留在校车并导致学生死亡,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立案调查。

这个法律适用,即便是家长,即便是具有亲子关系在里面,但仍然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女儿,作为一个幼童,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没有能力实现自救,还没有能力向外界求救。作为家长,作为开车人员,应当知晓单独留在密闭的车内所具有的危险性。并且,像将幼童遗留在车内并最终导致死亡,这种案例频频发生。这个作为家长,对于将幼童遗留在车内并导致死亡的结果应当是可以预见,也是知晓,因为疏忽大意产生这种结果,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把儿童忘在车里,造成儿童死亡的,这种悲剧在中国不知道发生了多少起,有的是其父母粗心大意,有的是幼儿园校车的老师和司机粗心大意所造成的悲剧。

就拿此事而言,女童被父亲遗忘在车里,长达一天的时间里,竟然想不起来,我对此是非常怀疑的。

从媒体采访上可知,琪琪父亲驾车载了孩子从家里出发,应该是到了幼儿园门口,然后接了电话,就遗忘了孩子还在车上,其父亲就把车开到了维修厂,一直到晚上发现琪琪不见了,才在车上找到琪琪尸体。


这里有一个特别的疑问,从幼儿园到维修厂这一段路,其父亲没有发觉有个在身后的座位上,已经有些奇怪了,更奇怪的是,女童竟然没有发出声音吗?

难道不应该女童突然问爸爸:“爸爸,你要去哪里啊?”“爸爸,我要去幼儿园”“爸爸,怎么还没到啊?”等一系列问题吗?

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从幼儿园到维修厂这一段路上,女童没有发出任何声响!这样的话,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女童睡着了;二是女童此时已经死亡了。


女童在车上睡着了,这种可能性也不是没有,但是一般都不太可能,因为小孩子习惯性早起,刚起床不久又睡着的可能性并不大。

那么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女童从家里到幼儿园这一段路上,已经死亡,所以一路上很安静。

把这个事件从头看到尾,我觉得女童在车里睡着或已经死亡的情况已经可以确定。


中国发生此类事情,警方往往不会追究涉事父母的刑事责任。

这种事,大家都会认为,女儿死了已经是对父母最大的处罚了,就不应该再追究其父母的责任了。

这只是对于疼爱自己孩子的父母而言。

假如某位父亲不喜欢这个女儿呢??

设计了一套方案,故意把女儿遗忘在车里,造成女儿意外死亡,自己又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还能问幼儿园拿一笔钱,这不比直接杀害女儿更完美吗?

这种假如,难道只有我一个人这样想吗?

别说虎毒不食子,有些人的心理就是如此的变态,重男轻女,把女儿除掉,再生一胎男的。

究竟是无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更可怕的是故意杀人,最后只能由警方去调查了。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不知道有没有过失杀人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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