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父亲将孩子遗忘在车里致死,却起诉幼儿园获赔偿3.2万,父亲为什么无罪?

父亲将孩子遗忘在车里致死,却起诉幼儿园获赔偿3.2万,父亲为什么无罪?
2023-10-04

从目前各个方面在网上公布的情况来分析,这个4岁女孩在车内9个小时被闷死,的确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4岁的女孩被父亲用私家车送到幼儿园门口,正常的情况是车多人多。此时,父亲应该是车停下后,随急就会叫孩子下车。然而,这个家长却说是在玩手机、打电话。试问:幼儿园门口人多车多,这么拥堵,允许你家长的车停那么长时间让你来打电话、玩手机吗?真要是如此,后面的车就会不停地按喇叭催促你敢紧开车走的。所以说,这个家长究竟是在玩手机,还是有意不让小孩下车,这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

第二、据被“闷亡”4岁女孩的父亲讲,他送女儿到幼儿园后,由于自己打电话就忘了叫女儿下车,紧接着就将车开到附近的修理厂去修车了。在修理厂办完修理手续后就离开了修理厂。按说,修理厂修车是要检查车辆状况的,包括车厢里面。可是,修车的师傅检查车厢时,如果女孩真要是遗忘在车里,难道会发现不了吗?所以说,这是不是家长做了什么手脚?或者说女孩根本就不在车里面?

第三、据媒体的记者反映,当他们去采访被“闷亡”4岁女孩的父母时,其神情非常淡定,没有一点失去女儿后那种悲伤和痛苦的样子,女孩的母亲也没有一句责怪丈夫不负责任之类的话语,给外人的感觉好像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似的。所以说,这个情况也有质疑之处。

所以,对这些可疑之处,我建议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调查,并将这个4岁女孩在9小时里的真相公布于众。如果查实是父母蓄意谋害自己的亲生女儿,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4岁女孩一个公正的权利。

也正如4月11日《光明日报》的“光明时评”所说的那样:将孩子遗忘在车内致死,父母没有免罪金牌!

2023-10-04

谢邀。

这个案件目前是双方和解,幼儿园最后赔偿加上3.2万元,也不存在起诉幼儿园。

如光明日报发表时评文章“将孩子遗忘在车内致死,父母没有免罪金牌”。如果仅仅是因为监护人的身份,就可以游离于法律制裁之外,又如何发挥刑罚的震慑和教育作用,避免更多的类似悲剧发生呢

我也是认可该观点。造成孩子死亡,最悲伤,最痛苦的确实是作为孩子的父母,但是这个结果确是作为父母所造成。所以,父亲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孩子死亡,不能仅仅以自责了事。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全国至少发生12起儿童被留车内事件,其中至少造成 5名孩子意外死亡,其中有9起发生在私家车内

以下面的案件为例,因为发生学生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校车司机或老师或园长都因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而受到刑事追责!而同样的情形,若是发生在私家车,发生在孩子的家长身上,却基本没有被追责。显然,这不管是在法律适用层面,还是对于儿童来说,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而就在该起事件中,从整个案件来看,作为父亲是完全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也建议应当予以刑事追责,至于因为是父母原因而可能从轻减轻处罚,则依法处理即可。

2023-10-04

幼儿园按照法律何罪有之?这种因为担心他人的无理取闹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而妥协让步的协商赔偿。其结果会助长这类无赖的讹诈行为,对整个社会则是一味毒药!

失女之痛本应得到同情,可是想想你们把自己的女儿生命当儿戏,又觉得你们做父母的十分可憎可恨,你们这种人根本上讲就不配为人父母!再看看你们自己责任造成的女儿死亡,不去自责.不去悔罪,而去讹诈本没有什么责任的幼儿园,更觉得你们是太过无耻!

建议警方及时立案查处一下,是故意还是过失杀人罪(故意不是没有可能,因为他们厌恶这个女儿而起杀心),敲诈勒索罪已经是明摆在那儿了,进一步坐实即可。

不要只等着上苍的惩罚,要给这种人来个现世报!这样那个无辜可怜的女孩才能瞑目!

2023-10-04

虽然孩子父亲现在应该是沉浸在悲痛和自责中,本不该伤口撒盐。

可实在忍不住还得喷几句。这个孩子的父亲怎么当的,一点都不称职。

把孩子送到幼儿园门口,接了个电话以为孩子下车了。你自己觉得这样说的过去吗,你一没看到小孩进园,二没看到老师接到。

你就自认为完成了任务开车就走。别说孩子出事就算孩子没出事,你这种送法你认为合适吗?

一路把孩子带了回去,居然一点都没发觉,我可不可以认为你开的是大巴车。如果不是,你跟行尸走肉又有何区别。

一个活生生的孩子,想想心里都痛。

你们居然不要脸的要求幼儿园赔偿,虽然幼儿园很无辜,但他们出于道义还是赔偿了。两相比较,你越发令人不齿!

◇这位父亲明显就是过失杀人呀,虽然死去的是他自己的女儿,可是因为受害人是他的女儿,这位父亲就有免罪金牌吗?

对于幼儿园,我认为也有责任,孩子的父母没有请假,孩子上学却不及时联系孩子的家人,赔偿3.2万我认为合情合理!不过对孩子的父亲又有什么惩罚呢?

这样的案子在我国每年都有发生,曾经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一名3岁女童被幼儿园的司机遗忘在了孩子所就读幼儿园的面包车内,女童在车内因窒息而死亡。

次日,幼儿园经营者兼司机陈某平、随车老师谢某芳被湘桥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这一事件与这位父亲的作为何其相似!为何司机和随车老师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这位父亲却······

谁该为这位孩子的死负责?仅仅是幼儿园吗?那生命也太不值钱了!

国外也有这样的案例,对于监护人疏忽失职至孩子死亡,大都严厉惩处,都并未“网开一面”。

我觉得我们也应该立法:监护人失职致儿童伤亡应承担刑事责任!

2023-10-04

即使四个手不停,也未想得明白,为什么孩儿父亲自顾玩手机酿造出来的事故,还赖上幼儿园责任了?

虽然幼儿园没甚责任也给了3万多,但这个事情的教训值得深思。

于是乎,觉得很多时候,很多事情会永远超出你的想象、你的承受力。发个图片吧,或可能也会有人来找你麻烦,说你侵权了。


但不管怎么说,当然最要紧的,还是得啊认真备课,把欠缺的知识圆起来,把不懂的问题给弄瓷实了。方能以面对诸多社会问题生活世相时,能有较好的应对与剖解能力。凡事最好不要挂上边,因为一旦挂上了边,就有各种无形的连带的责任埋伏着。你说是吧?

2023-10-04

这都能和园方达成和解?我女儿五岁,有时也开车送闺女上学,这位父亲,你是有多粗心?

在我的理解中,孩子没有送到幼儿园或者学校的时候,孩子的父母是监护人应承担起责任,送到幼儿园或学校后,学校承担起孩子的监护责任,你没有把孩子送到幼儿园,还要怪幼儿园没有尽责?

家中有上中小班的小朋友家长大多应该知道,一个班,最多三个老师(普通幼儿园)有时候季节交换很多孩子会发烧感冒,而这时候,家长给孩子请假,大多会通过微信群…有些班,30多个孩子,有一天会有十几个孩子请假,幼儿园老师也要管来的小朋友,尤其中小班的,还有哭的不愿意去上幼儿园的!所以我个人觉得,生不下娃别怪床不行,拉不下屎别怪地球引力不够

2023-10-04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角度很好,类似因为父母的失职造成孩子意外死亡的事故中,经常见到孩子的父母追责的,却很少见到父母因此担责的。毕竟,在类似的事情里,父母的责任才是最大的。

1,某小区内,三个孩子在景观水池内嬉戏玩闹时触电身亡。当然,小区物业的责任跑不了。

2,湖南株洲,一名3岁的小男孩从私家车上溜下来,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货车瞬间碾压身亡。事发时,男孩的父亲却在自己的车旁边玩手机,根本没有发现孩子下了车。当然,货车车主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孩子游泳时溺亡,妈妈却在旁边玩手机。当然,游泳池方面也得承担赔偿责任。

4,父母在某小区高层做装修,奶奶带着孩子去送工具,一不留神,孩子从没有安装玻璃的窗户跌落。当然,户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问题中的案例,父亲粗心大意将女儿遗忘,反锁在车内8个多小时,致其死亡。做父亲的显然有着最主要的责任,可是,他却向幼儿园索赔,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幼儿园方面赔偿3.2万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幼儿园方面的确存在管理失职的责任,就像之前的那些案例一样,存在责任的都做了赔偿,不过,责任最大的孩子监护人到底需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呢?孩子父亲的行为算不算过失致人死亡呢?

我们可以先看看法律上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个人理解,这位父亲的行为显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描述,他就是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了孩子的死亡。将孩子遗留在车里,锁门离开,最终导致孩子死亡,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不过,一般这种情况都会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此类悲剧发生,一般孩子的父母都是最心痛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父母知道后果而放任或者疏忽,一般都会按照意外事件来对待,所以很少有父母被追责的。

这里要讲一讲国外的案例。

美国法律中规定,监护人必须时时刻刻对儿童安全负责,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能例外。以前看到过一篇文章,是讲纽约一名妇女让9岁大的女儿在家里照顾2岁大的儿子,结果儿子突发哮喘病,女儿打电话报了警。等救护车赶到之后,发现孩子已经死亡,警方逮捕了母亲,并剥夺了母亲对9岁女儿的监护权。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有时候,我们也得用法律来加强父母的责任感。

2023-10-04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父亲将孩子遗忘在车里导致孩子身亡,却要求幼儿园赔偿3.2万。大家都可以看出来,是父亲的主要责任,未追究其责任。

近年来,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多数都是由于父母的监护不到位,而导致孩子发生意外。而且,题目中提到的这个事件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先说说幼儿园赔偿3.2万,其实从事情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幼儿园并没有多大责任。因此孩子父亲也没有真正起诉幼儿园,这3.2万元的赔偿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可以算是幼儿园对父母失去孩子的的一种精神安慰补偿金,也算不上赔偿,是一种情感性的补偿。

毕竟,幼儿园没有打电话向家长询问孩子未到校的原因,从某个角度讲也是办事不到位,这也是孩子父母抓住的一个点。因为这个电话打与不打,对事情的发展方向可能有帮助,也可能没帮助,这都是说不清的事,毕竟未发生。

接着说说此事件中父亲为什么无罪。

1、一般情况下,由于监护人的失职导致孩子发烧意外后,尽管的一种意外或过失致人伤亡的行为。但父亲失去孩子本身就处于悲痛、伤心的状态,再加上父亲与孩子的这种特殊亲亲关系,对父亲处罚存在一个忍不忍心的问题。而且,我们也没有这方面详细的处罚规定。

2、这种事通常是无意间发生的,监护人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性,再结合第一条中的因素,,也就对监护人采取了原谅的的态度。

3、通常这种案件最终涉及到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如果是他人造成的意外,孩子的父母可以代替孩子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如果意外的制造者是孩子飞父母,则不存在自己向自己赔偿 问题。

4、此类事件一般是由孩子的监护人提起上诉,才有之后的追责问题,多数属于自诉案件,而孩子的监护人不可能自己起诉自己,因此便不存在对孩子父亲追责的问题。除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极大,转为公诉案件,制造意外的监护人才会被追责。

大概是以上一些原因,所以不追究父亲的责任。

不过,我觉得,此类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讲,需要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以避免监护人责任转嫁,推卸责任。

一点浅薄见解,不一定准确,欢迎大家补充、指正。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2023-10-04

父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谢邀请,严格来说,父亲的行为已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点毋庸置疑。

最终幼儿园和解,3.2万,科普下,所谓和解可以理解成,即使法律上没有责任,但是只要双方自愿,可以达成条件。在金钱给付上,和解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只要一个愿意给,一个愿意接受就行。

比如本事件中,很明显幼儿园并没有过多责任,但是既然是和解,可以理解成一种精神抚慰金。

在说,关于监护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我国,这个罪基本上并没有实施,大概是考虑到父母失去孩子已经更加难受?

从这个案例引申,我们也可以看到,其实在我国很多类似的案例,比如之前双胞胎姐妹花,母亲沙滩上玩手机,最终孩子溺亡在大海。

还有各种,因为父母疏忽,孩子出车祸的,游泳池溺亡的。

这些行为,其实严格来说,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父母对于年幼的孩子属于监护人,既然是监护人,照顾保护孩子的安全是应该的责任,而由于自己疏忽导致孩子死亡,当然要理所当然承担责任。

亲情不应该是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在我国,不少人潜意识会认为孩子是私人物品。

但是严格来说,孩子从出身以后就是独立的生命个体,比如法律上你可以堕胎,但是出身后,孩子被谋杀就是故意杀人罪,被故意伤害就是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

而因为过失,当然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些规定,从没有说,该罪行父母针对孩子例外。

不过是从情理上,父母最终受到惩处很小。

孩子不是父母私人物品

在这里,从两个常见的罪来说明,虐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一,从虐待罪来说,首先,一般人认为父母责骂甚至殴打孩子是理所当然,在我国有所谓的不打不成才这样的说法,因此不少人会忽略掉孩子个体感受,想不到虐待这个层次上去。

其次,虐待罪除非重伤或者死亡,属于亲告罪,也就是普通的虐待需要孩子自己起诉自己的父母,但是这对年幼的孩子来说,显然操作性不高。

第二,从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说,情理上,社会舆论更认同在这样的不幸事件中,父母是过失者,但是本身也是受害者,这种双重身份导致了相对宽容的惩处。

这样的措施某种程度也是为了维护另一种稳定

但监护人该不该游离在法律之外,当然不应该,但是孩子不是父母私人物品这样的观念,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引起人们的注意和肯定。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15656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