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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家中抓贼致贼死亡,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诉讼,大家怎么看?

男子家中抓贼致贼死亡,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诉讼,大家怎么看?
2023-09-21

怎么看?感觉怪怪的。

现在小偷成了超级保护动物,其待遇要远远高于大熊猫。

比如:

小偷入户盗窃被抓死亡,失主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小偷作案慌不择路被撞身亡,追赶者要赔偿上百万。

小偷入户盗窃逃跑时摔死,户主要赔偿死亡赔偿金80万。

小偷偷人家的花卉包饺子吃中毒,失主要赔医药费。

小偷。。。。

按这些案例,遇到小偷,不但要好吃好喝伺候,连难听的话也不能讲,否则小偷依法维权,受害者可就惨了。

希望有关部门处理这些案子的时候慎重一些,小偷是人,有合法权益,但受害者也有合法权益,法律条文要依据,但是立法原则和精神更要领会透彻,不要老做一些助桀为虐的事。

抓小偷之前询问对方有没有病,这句话是近期受到关注最多的话题之一了,家里进了小偷,抓小偷是正常的行为,因为怕小偷起来伤害到孩子,于是便压着小偷,没诚想小偷因为心脏病而死,被判定为过失杀人,想来这事摊谁身上都不可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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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厕所里抓小偷,两个男人的命运在此转折

陈定家里是做鸡蛋批发的,夫妻两人在门口卸货,孩子前去帮忙,结束以后,陈定想上厕所,在厕所里遇见黄清,就问黄清来干啥的,黄清回答说,我没干嘛,我没偷东西。

声音引起妻子和孩子的注意,纷纷赶来,丈夫陈定想起厕所的台历里面藏有3000元钱,于是就抓着黄清不放,同时让儿子报警,因为黄清挣扎,陈定就压着黄清上半身,不让黄清逃跑。

黄清隔着陈定的衣服咬了陈定两口,陈定就用拳头打了黄清几下,当警察赶到的时候,黄清已经呼吸微弱了,等到救护车来的时候,黄清已经没有呼吸,死亡了。

法医认为是挤压导致心脏病发作,呼吸衰竭,但家人却认为是私自虐待

法医赶到现场的时候,黄清已经死亡,根据检验,认为是胸外挤压和心脏病导致的呼吸衰竭而亡。在2019年2月,检查机关提起公诉,认为过失杀人。死者家属认为,哪怕黄清就是小偷,也不应该动私刑,但话又说回来,不压着,怎么将小偷抓着并等待民警赶来呢?

死者家属索要81万赔偿,陈定家里只同意给5万

死者家里上有82岁母亲,下有孩子等待抚养,家里和同村的人都不知道黄清在外地从事什么工作,黄清的女儿认为“我妈要养,奶奶要养,我要养,我以后还要结婚,生孩子,我能怎么办”。

目前陈定家里只同意给5万赔偿,黄清家属说可以按照赔偿金额的价格打6折,82万6折也就是50万左右,也被陈定家里否定了。

不晓得赔偿人命的时候,用折扣来算,会不会让死者心寒。

目前陈定是取保候审的阶段,全家都希望早日开庭。也相信法律会给个公平的结局。

个人看法偏向正当防卫

抓小偷是正常的,也是鼓励的行为,如果仅仅压着小偷,导致小偷心脏病死亡,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算是过失杀人,这算什么过失?没有动凶器,也没有殴打,只是平常的压着不让起来,报警等待,这个过程小偷因为自身疾病原因死亡了,还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以后抓小偷肯定真的要询问一下,你有什么病嘛?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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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谢邀。

2018年7月10日陈宇和儿子在库房卸鸡蛋时,发现一陌生人黄兰(化名)躲藏在仓库的厕所内,因陈宇怀疑黄兰是小偷,遂擒住对方并报警。警察赶到后发现黄兰已经脉弱微弱,医生到达后宣布黄兰死亡,死亡原因“死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宇提起公诉。

目前,陈宇被取保候审,死者家属提出81万赔偿。

自己的家中突然发现一个陌生人,你会以为是谁?你会怎么做?

我想,正常人都会以为是小偷,都会想要抓住小偷。陈宇家中有陌生人闯入,怀疑是小偷并抓捕其,这些都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陈宇并不认识死者,正常的抓捕小偷行为不会导致对方死亡,并且陈宇也不知道死者患有心脏病,将实施正当的抓捕行为将导致对方心脏病发作,将导致对方死亡,根本没能力,也不可能预见。并且,死者心脏病发作时,陈宇也及时报警和报120,对其进行及时救助。

所以,将死者的死亡结果归责于当事人,个人认为没有道理,死亡结果只能归责于死者入室盗窃的违法行为。若是这样,那以后患有心脏病的人员,则可以光明正大的“拿”其他人员东西,因为你不敢碰,也不敢抓。

赞成提问者的心理想法!建议提问者以后出一笔钱给天下的大偷小偷每年做几次体检,并标明分别在偷们的脑门上刻上健康状况,提醒抓小偷的人哪个小偷能抓,哪个不能抓,避免在自己家里抓小偷的人受到更大的损失!

案子前面一直在关注,比较简单,就是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西门菜市一个商户,一天晚上,看到一个男的在一家厕所里,怀疑是小偷,一家人将抓了起来,其间,用头把小偷蒙住,最后小偷心脏病复发,感觉不对劲后,这一家人报警和打120,期间,小偷偷商户的手机从兜里找到,但120赶到的时候,小偷已经死了。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拘留,两次提交检察院进行逮捕,但均被驳回,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今年,证据“充分”后,今年2月28日,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最新的情况是,取保候审,就等法院审理此案。

我看完媒体报道,认为抓小偷的商户没有错误,即便公安机关以商户把小偷头蒙住,导致呼吸不畅通出现心脏病复发,以及因为手机没电,没有第一时间来得及报警,这些都是客观原因存在的,不能因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因为,为了不让小偷逃跑,也不让小偷拿东西攻击人,其把头蒙住也是正常的反应,更是抓小偷的举措之一,没啥不当,为何要拘留逮捕?

事发厕所

由此,不由想到2016年,同是在桂林发生的事情,一个男的东西被小偷偷了,开车去追,小偷骑摩托车逃跑时,一头撞到树上,死了,最后抓小偷的人,也被拘留,当时炒的沸沸扬扬,去年,法院审理时,直接驳回死者家属所有诉求,追小偷的人,无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为这个法院点赞,也希望,这一次象山区人民法院学习下这个法院的判决。

此类事情,貌似不少,之前还有广西小偷偷电瓶车爆炸导致死亡,湖北男的见义勇为帮助邻居制止男人对女邻居不轨行为,以及河北省张家口男子女方家里行凶反被杀等案件,起初,都是把人抓了,最后宣告无罪。

这个事情告诉我们,你家的防盗设施,就算你搞一两万都要把它搞好。如果你想了这一点点钱,倒是有贼进到你家,你在驱赶和捉贼的时候导致他死亡,那可不是一两万的问题,那是50万的问题了。

做人真的要做聪明人呐。多花一点钱,把防盗设施搞好,防盗网做牢固一点。这好事装上摄像设备和报警设备,这样子的话自己住在家里,安全感也高一点。

想一下这个社会现在乱成什么样子吧。违法的人经常不单可以逃脱这一行,而且还可以对受害者进行控告。最悲哀的是,每一单都可以告的进去。所以你还相信这个社会有公义的存在吗?我们最重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未雨绸缪。每一个事情都做好最坏的打算。如果贼人什么事情都不可以得逞的话,那我们就可以把自己的危险性降到最低了。不要再事后诸葛亮了,任何事情提前做好防范。这是对自己未来最好的保障。

2023-09-21

这事与我没多大关系、因为小偷到我家都是哭着走的

2023-09-21

不能是过失杀人罪吧?罪名是否错了?主人没有杀预某,也没杀人动机,更没杀人行为。怎么能定过失杀人呢?死着是私闯民宅,有盗窃目的和行为。主人只是按住小偷不让起身,等公安人员到抓走,别无目的。死者是否有心病?主人只能定正当防卫行为。压着不让他起来,一个大男人起来会有什么后果,死者如果有刀,或拿什么物件乱打乱杀怎么办?后果谁负责?压着不让起等公到。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继续过程。主人从前到后都没有杀动机和目的。罪名是名不附实。

2023-09-21

单就这个案件,似乎公检部门是严格依照法律条款定性的。但如果将整个案件串起来,案发地:别人家,行为:入室、具有盗窃嫌疑,案件过程:主人回家发现、临时限制自由留存证据、报警,随意发现异常拨打120,送医途中心脏病复发猝死。

业主回家发现有人非法入室盗窃(无论盗窃未遂还是既遂,非法入室铁板钉钉!),采取适当措施保留证据并报警,这个过程业主无触犯法律嫌疑。因头上带头套界定为心脏病发作原因,割裂了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将普通老百姓提升到专业医生医疗知识高度,衡量案件性质,进而以过失杀人嫌疑起诉,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本案的办理已经突破了大家的社会认知。客观的讲,如果单纯就本案件,就像初高中语文老师授课,每个段落的分析定位的确无懈可击,但如果把一篇课文完整的串起来,从发生背景、客观环境、前因后果、认知水平(医疗科技知识)综合研判,老百姓坚守社会规则的基本认知被挑战而疑惑不解。正如,老年人跌倒路人惧怕被讹不敢救助,遭遇危险紧急关头被迫自卫之前还需要考量什么是过当,………法律在保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层面上,老百姓到底该如何行使自己的基本权益?

本案法院尚未判决,死亡的“入室者”家人同时提起了数额不小的民事诉讼,业主目前释放取保候审。

———问题是,突如其来的无妄之灾,就像楼上掉下来一物件,莫名其妙的砸了自己,万幸没受伤,但摔碎的物件主人却要索赔!不慎脚踩一脚臭狗屎,恶心了自己还要背黑锅!

———《合同法》有条款规定,类似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法律的基本要义是明确无误的。

抓贼,反被提起公诉?凭啥?应当将全过程向社会公示?百姓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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