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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2023-09-21

依我之见:黄某的行为‘’有犯罪的可能‘’,也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

一,构成犯罪的可能情形:

1,如果黄某己经与她人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为有夫之妇的扬某‘’同居生子‘’,黄丶扬二人并在一定朋友圈的范围内对外以夫妻相称,那么,黄某之与杨某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己触犯《刑法》第条,可能构成‘’重婚罪‘’。

2,如果黄某随后又与李某的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跟扬某完全相同,即二人都属别人的有妇之夫丶有夫之妇而非法同居生子的,也都可能构成‘’重婚罪‘’

3,如果黄某系未婚之人,而杨某和李某均系有夫之妇,而黄某主观也明知杨某和李某系在婚之人而仍然先后分别与二人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黄某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可能构成‘’重婚罪‘’。

二,为什么本人假设黄某上述三种情形仅仅是可能构成犯罪呢?

1,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一个人的行为的法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凡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均不得确认有罪;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罪‘’系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直接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法院控告的权利,也有不起诉的权利。请问一一本案受害人,即黄某的重婚行为导致其家庭关系遭受损害的‘’合法妻子‘’,以及杨某李家庭遭受黄某非法同居重婚损害的‘’合法丈夫‘’等人是否己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黄某涉嫌重婚犯罪刑事自诉?

再请问一一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并正在依法审理该重婚自诉刑事案件?

如果上述两问均无答案,那么对黄某行为的假设与杨李二人的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涉嫌重婚犯罪仅仅是一种可能‘’。

三,不构成重婚罪的可能的情形:

1,如果黄某系未依法登记领证的‘’未婚之人‘’,而先后与也均是未结婚领证的‘’未婚之人‘’的杨某丶李X同居并生子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法律之规定:黄某、杨某、李某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婚罪‘’。

2,如果杨某丶李某均系‘’有夫之妇‘’的在婚之人而在先后在与黄某接触交往中,故意对黄某隐瞒‘’己婚‘’的事实而长时间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犯罪构成必须具有‘’主观故意‘’这一必须要件的规定,由于黄某与‘’有夫之妇‘’非法同居生子系‘’被欺骗‘’而缺乏‘’主观故意‘’这一法定要件,所以,在这种情形下黄某的行为依法也不构成‘’重婚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1l

2023-09-21

不构成重婚罪,同居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你和几个人同居,法律都不会干涉!重婚罪指的是在法律上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通俗地说,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结婚证的行为!当然,也有特例,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合法婚姻的行为也可认定重婚罪!比如,一个人在老家结婚生子,然后跑到深圳,认识一个女的,偷偷办了个假结婚证,和邻居朋友单位领导说深圳女是我老婆!还在深圳摆酒宴,还把夫妻合法财产全部给深圳女,最后东窗事发!但是如果那个人没有和人领证!同时和几个人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主要是维护宪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但其权益受到伤害,法律也会酌情保护,前提是不得损害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孩子是无辜的,所以,同居所生非婚子与婚姻生子是平等的权益!因此,渣男同时和几个女人同居,谁先领证谁最大!

2023-09-21

谢谢邀请;怎么会有这么不懂法的人,在当今的年轻人里,连什么是同居,什么是合法的夫妻都分不清,不能不说是时代的悲哀,看来法治必需得继续深入人心,才能使一些人彻底脱掉法盲的帽子。

正如楼主所说,黄某与杨某同居生了孩子,同时黄某又跟李某同居生了孩子,黄某是不是涉嫌重婚的这个问题,首先,我就可以明确的答复你,婚都没结,哪来的重婚呢?只能说黄某是个渣得不爱渣的男人。

在上个世纪94年2月1日前,我国在婚姻上采取的是铭文法和习惯法相并重的原则,只要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组成了家庭,生了孩子,依据习惯法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才有追究黄某重婚的法律依据。

94年2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后,就废除了事实婚姻,把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生孩子,看成是非法同居。这种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就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违法,但是不犯法。想分手自行协商解决,想告到法院连门都没有。

如果黄某与杨某生活在一起,生孩子是领取了结婚证的,后来黄某又与李某生活在一起,领取了结婚证生孩子。这在法律上黄某就犯了重婚罪,可以入刑追究刑事责任。黄某与李某,杨某两个女人都没有领取结婚证,生了孩子,未婚生子的事情大有人在,没有法律的约束,都是自由身,要追究重婚罪,就没有法律的依据,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黄某和两个女人同居,两个女人的利益虽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生下来的两个孩子,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受社会歧视。依法两个女人可以将黄某告上当地的人民法院,要求黄某承担起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责任和义务,在法律上能够成立,法律是支持的。

2023-09-21

这个女人和两个男人都是法肓,此女人是个十足滥情女。

怎么可以象畜生一样,随便和两个男人,非法同居,还为他俩各生了一个孩子呢?

没有向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只能称之为非法同居罪,不构成重婚罪。

滥情女你必须在两个男人中,选取一个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结为正式夫妻。

与被你放弃者,所生孩子的抚养,你们双方必须自行协商处理。




2023-09-21

前提是,黄某是否已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及与人领取了结婚证。

如果黄某未与任何人领取过结婚证,那么黄某这样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另外,重婚罪是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即受害人自己不向法院诉讼,公安不会主动受理,所以黄某是否能被重婚罪定案,还视其合法配偶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21

自然是构成了重婚,一个女人最大的悲哀就是将自己生孩子的能力如此贱塔,而且这个贱是下贱的贱,和不同的男人保持不同的同居,而且还分别生育孩子,那么对于生下来的孩子来说,根本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母亲,而是一个没皮没脸的女人,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是违反了婚姻法,在最新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在自己婚姻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而对方明知已有婚姻,那么就按重婚罪论处,至于说重婚罪的处罚,根据具体情节而定,而法律的处罚范畴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拘役。

当然,至于说女子黄某到底属不属于重婚罪,那自然有法院去判决,具体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也不得而知,至于说黄某到底和杨某和李某谁登记结婚,还是没有登记,只是和二人之间一个同居,而不是登记结婚,这也是一个审判的重要依据。

先不说女子的行为到底够不够成重婚,在道德的范畴来说,女子如此不珍惜自己,与不同的男人保持同居关系,已经是丧失了基本的人性,而且还在同居过程中分别生下了孩子,这就是对孩子的极度不负责任,这才是最为可悲可恨之处。

一个人要有起码的自律能力,要自爱,如果一味地放纵自己,不珍惜自己的名声,不珍惜自己的身体,迟早会后悔,这种自我伤害会留下永不磨灭的伤痛,年轻是资本,可是资本不是说滥情,将自己的年轻漂亮当成滥情的资本,那样就是得不偿失。

2023-09-21

从你的描述的字面意思推断,黄某应该是没有和杨某或李某做过婚姻登记的。也就是说黄某和任何一方都没有过法定婚姻。这种情况下,黄某一般不会构成重婚罪。但只有一个例外,就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若黄某在这个时间以前就和杨某形成同居关系至今,且和李某已夫妻名义同居,才可能构成重婚罪。光有小孩,如果没有在出生证明的父母一方签字的,即所谓偷偷生的,也不等同于以夫妻名义生活,不必然构成重婚。

 

2023-09-21

睡不着给你简单分析一下:

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是已经有合法婚姻,在合法婚姻之外与异性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所以与不同的异性同居也好,生育也好,不构成重婚罪。

但是还有一个例外,《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所以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的,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2023-09-21

构成重婚罪一般包括:有配偶者(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颁布之前形成事实婚姻者,或者登记结婚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等情形。也就是说,重婚罪必须有一个在前的合法婚姻为前提。除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即由合法配偶起诉并承担举证责任。

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同居的,合法配偶可以依法要求离婚并主张相应民事权利,但是不能非法株连第三者。合法配偶采取自助方式损害第三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也是违法行为。

无配偶者与他人前、后同居或者与他人分别同居的,并不涉及重婚、离婚等问题 ,当事人均应依法理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或者孩子的抚养关系,绝不能感情用事,以免悔恨终生。

2023-09-21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所以重婚的表现形式,一个是领取结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据太直接,在实践案件中这种现象很少见。另一个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婚姻法也规定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导致两者容易混淆。一般来说,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不过,重婚不仅违反道德伦理,也是违法行为,所以双方基本都是偷偷摸摸的进行,导致这一方面的事实不好取证和认定。对于重婚罪来说,主要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举办婚礼,是否在具有代表夫妻关系的文件或材料上签名,是否在私生子的出生证病历等材料中签署父亲名字等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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