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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被控为摆脱骚扰、性侵毒杀邻居四口,关押八年后检察院撤诉,你怎么看?

山东女子被控为摆脱骚扰、性侵毒杀邻居四口,关押八年后检察院撤诉,你怎么看?
2023-09-21

您好,谢谢邀请。

这个案子,看起来似乎有因有果来龙去脉清楚,其实是刑讯逼供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它还揭示了一个深层的问题,就是上级限定破案的时间,破案的速度,而实际上,囿于破案的人力、技术力量、客观条件等各方面的限制,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根本破不了案,而破不了案的办案人员又会压力山大,于是就会出现本案中,凭算命先生的卜卦来破案的奇怪之事,这和杭州张氏叔侄案中,凭牢房卧底去破案,简直是异曲同工。

这样离谱的操作方法,必然就是冤假错案。

本案当事人幸运的是,她只是被判死缓,就有了雪耻的机会。

这起案件,被称为女版念斌案。

被告人任艳红是山东临沂市看守所被羁押时间最长的嫌犯。

自201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至今,任艳红在看守所已度过七个多年头,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她被指控杀害邻居一家四口。


自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费县东岭村的李忠山一家疑多次遭人投毒,一家四口先后死亡。命案发生后,李忠山的邻居任艳红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据警方调查,任艳红为摆脱李忠山无理纠缠和性侵,先后五次对李忠山及其家人投毒。

  2012年6月14日,临沂市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2013年6月4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任艳红死缓。

  任艳红上诉后,经过近三年时间的斟酌合议,山东高院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3月3日,该案退回临沂中院。

2017年7月,任艳红再次被判死缓。

任艳红上诉后,该案已经进入山东高院二审阶段。

2019年1月2日,辩护人李仲伟律师接山东高院通知,因一审程序违法,任艳红案再次发回重审。

如今,检察院撤诉,任艳红彻底告别了牢狱之灾。

本案能取得如今的成果,与作与其夫一个在里面坚持一个在外面坚持有关,与任之律师的坚持和努力有关,与当地检察院的实事求是有关。

这不仅是任一人的幸运、一家的幸运,而是法制的胜利。

2023-09-21

谢谢邀请!

2011年7月5日下午,李忠山家准备吃饺子。

4点半左右,李妻许永兰喊女儿李月去买豆腐。此后,李忠山岳父许少存带来一只鸡,因为当时天在下雨,许少存没进屋,直接骑车走了。

17点47分,李忠山给大姐夫刘守合打了一个求救电话。

之后,李忠山又给邻居吴士国、父亲李成会和120急救中心依次打了电话。邻居先后赶来救人,看到李忠山一家三口都直挺地倒着,嘴里吐沫,手脚抽搐、哆嗦。

三人被送至费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晚,李忠山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许永兰和李月死亡。

此前的2011年1月8日,李忠山的儿子李浩晚饭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费县公安局调查,李忠山一家当晚食用的饺子里,均检测出毒鼠强成分。李忠山、许永兰、李月及2011年1月死亡的李浩四人均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作为邻居的任艳红被锁定为重大嫌疑人。

警方调查认为:为摆脱李忠山无理纠缠和性侵,任艳红先后五次向李忠山家投毒。

2012年6月14日,临沂市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

2013年6月4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任艳红死缓。

任艳红上诉后,经过近三年合议,山东高院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3月3日,该案退回临沂中院。

2017年7月,任艳红再次被判死缓。

2019年7月2日,法院通知,任艳红案临沂检察院撤诉。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没有看到卷宗,不能妄自揣测。

这样的惨案,这样的结局,表明凶手尚逍遥法外;

对被害人一家的惨死深表同情!

对被羁押7年的任艳红,深表唏嘘!



一、法院经过了一审、二审,重审,为何结局不是无罪判决,而是检察院撤诉

刑事案件,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检察院撤诉了结,对任艳红来说,或许也是好事,毕竟能够走出看守所,恢复自由。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的刑事诉讼还是任重道远。

二、“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

如果是投毒致四人死亡,投毒人几无生还之望,除非特殊情况,必为死刑!

任艳红却被判两次死缓,已经说明了问题。

留有余地,只能说好,否则任艳红恐怕和聂树斌、呼格一样,没有这样的机会了。

但要说正义,却不应该是这样。

三、局面要扭转,但也是任重道远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指出: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

2023-09-21

谢邀。

基本的案件内容大致如下:

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山东费县东岭村的李忠山一家疑多次遭人投毒,一家四口先后死亡。命案发生后,李忠山的邻居任艳红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据警方调查,任艳红为摆脱李忠山无理纠缠和性侵,先后五次对李忠山及其家人投毒。
2012年6月14日,临沂市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2013年6月4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任艳红死缓。任艳红上诉后,经过近三年合议,山东高院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3月3日,该案退回临沂中院。2017年7月,任艳红再次被判死缓。任艳红上诉后,该案进入山东高院二审阶段。

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到一审,二审,再到发回重审一审,二审,两次死缓,前前后后折腾将近八年。有的人说,关押八年都还没判决,会不会超过羁押期限?

看张图,这个关于羁押期限的时间表。从图中可以看出,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判决,一个刑事案件最长的羁押期限可以达到157个月,折合约13年!

所以,羁押8年,这个自然是有可能在法定的羁押期限之内。

目前报道,检察院已经撤回起诉,决定不起诉,但并未看到具体不起诉的原因。若符合规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之后,是可以向申请国家赔偿。目前,根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每天315.94元。

2023-09-21

诸位律师已经从法律角度,谈了这起案件是否属于超期羁押,以及为何被“不起诉”的原因,我就不重复了。

但我想说,这起案件虽然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疑罪从无”的胜利,但对于目前社会来说,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

任艳红为何会被释放呢?

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包括,警方未能找到毒鼠强,毒鼠强的外包装下落(任艳红曾承认已经烧毁),现场未能采集到指纹,脚印,毛发等。

这起案件中,村民李忠山一家四口,从2010年到2011年7月,连续五次被人投老鼠药!

一家四口,四条人命!

李忠山41岁,许永兰39岁,李月15岁,李忠山儿子8岁!

我们可以想象,一家四口连续被人五次投下老鼠药,而且直接投放在饺子,稀饭等食物内,绝对是有人投毒。

从案件侦查过程看,我们不知道,任艳红是否被刑讯逼供,但可以肯定,她有着巨大嫌疑。

是的!从法律角度上看,我们应当说,这是一次法治的胜利,因为警方未能找到任艳红投毒杀人的确切证据,所以将她释放,不起诉,避免了一起可能的冤案。

但我认为,对于目前社会,这未必是一件好事!

我们不谈任艳红是否杀了人,因为我们谁也不知道真相,但有一点很肯定,真正的罪犯逃脱了。

疑罪从无,确实反应了法治的进步。

但在现有条件下,我们有些时候,受限于设备和技术手段,真的很难做到将每一起案件,所有证据,全都调查的毫无疏漏。

疑罪从无,是否间接鼓励了犯罪?

当然了,所有法学院的学生,肯定会对我的疑问嗤之以鼻,因为其他国家也有这样的过程,或者说,这就是法治进步必须付出的代价。

但我还是想说,在现有条件下,不能太苛求办案人员,就比如本案,事发地位于农村,周围没有摄像头,警方采取的是传统的走访手段,很难把证据查的水落石出。

我们国家太大了,各地区的差异也太大,我们要不要对所有地区的所有案件,都坚持同一个标准,一律疑罪从无呢?

本案属于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

根据该案辩护律师发布的相关信息,任艳红自案件审查起诉至今,一直辩解“从未投毒,侦查阶段的供述是遭受刑讯逼供所形成”。据任艳红称:“案发后,我在家被多次调查,已将了解的李忠山家相关情况如实向公安进行了反映,我没有投毒害人,也不掌握任何投毒线索。我被测谎后带至费县刑警队接受审讯,警察对我刑讯逼供,抓头发打脸,不认罪要砸死我,要给我定故意杀人。不让睡觉、不让喝水吃饭、不让上厕所。警察还威胁要抓我丈夫吴士国,还要以包庇罪抓我哥哥任庆传……”。案卷材料显示:测谎时间是2011年7月20日,传唤到案时间是7月21日13时,任艳红首次讯问笔录形成时间是7月21日14:10至19:20。自7月20日任艳红测谎结束至7月21日13时被传唤到案审讯,在此近二十小时的空挡期间内,至少不能排除任艳红遭受刑讯逼供。

可以看到,本案在侦查阶段极大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除其有罪供述外,而在案并无其他确切证据证明任艳红投毒。然而,却被法院两判死缓。终于,在羁押八年后,迎来清白之身。

怎么说?我看到有人说,疑罪从无,是否间接鼓励了犯罪?“在现有条件下,不能太苛求办案人员,就比如本案,事发地位于农村,周围没有摄像头,警方采取的是传统的走访手段,很难把证据查的水落石出。我们国家太大了,各地区的差异也太大,我们要不要对所有地区的所有案件,都坚持同一个标准,一律疑罪从无呢?”

我很理解说这句话人的内心想法,但是疑罪从无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社会”,不是为了“纵容坏人”,是为了“保护无辜”。即使纵容了坏人,这不是疑罪从无带来的代价,而是客观现实带来的。可能谁都不知道真相,但从第一印象开始,就必须认定她是无辜的,而不能认为他一定有嫌疑。就像这几天的另外一件冤案,公安时说孩子是他捂死的,多年过去了,孩子是活生生的。那如果不是因为亡者归来,是不是也觉得他也有嫌疑?没有证据证明,那就是无辜,那就是无罪。

疑罪从无,不因社会环境,不因地区差异而应该有所取舍,这是一个是非问题,不是一个因地制宜的问题。

2023-09-21

这起案子是典型的疑罪从无。既然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当事人的口供且前后矛盾,自然只能撤销起诉。接下来既然当事人被羁押了八年,那么自然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了。

案情简介:2011年7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东岭村李忠山一家三口饭后中毒,被送往医院。当晚,李忠山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妻子许永华、女儿李琳(化名)相继死亡。此前,一家人多次出现中毒症状,2011年1月,李忠山的儿子李强(化名)中毒身亡。后其邻居任女士被认为是为了摆脱李忠山的骚扰和性侵而下毒。任女士经过了两次判决死缓和两次发回重审,最终被撤回起诉。

李家一家四口被毒死,确实很惨痛,该案迟迟不破也不是个事。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贸然拿任女士当罪犯也不行。从新闻披露来看,关键的七次鉴定均缺乏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没有检材照片。毒鼠强找不到包装,也没有目击证人。任女士的审讯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所以这个案子最终采用了疑罪从无。

检方不起诉就意味着任女士可以无罪释放了,接下来她可以就被羁押的八年要求国家赔偿了。这个赔偿起码数以百万记了。至于谁是真正的凶手,就像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一样,大家暂时只能遵守法制原则了。

2023-09-21

有些案件由于公安机关不能侦查到完整的证据,导致证据不够充分,没办法给嫌疑人定罪,只能按照刑事法律规定,适用疑罪从无,放回嫌疑人。也就是说,就算嫌疑人真的是案件凶手,但是公安机关等没有搜集出相应的直接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法院也不能以怀疑的态度推定嫌疑人构成犯罪,然后判处刑罚。



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罪行法定原则,要想判处某人构成犯罪,必须用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才可以苛以刑罚。没有证据或证件缺失不够充分,那只好使用疑罪从无原则直接放人。当然某一天公安司法机关又搜集到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公安司法机关还是可以重新提出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继续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嫌疑人已被法院多次判处刑罚,但又被多次发回重审,可见案件比较复杂,证据不够充分。嫌疑人此期间被采取了长达几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如果被法院认定疑罪从无,那嫌疑人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决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需要根据判决书确定赔偿义务人后,再决定嫌疑人的赔偿问题。




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最高权利,每个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任何无缘无故的侵犯。嫌疑人在看守所待八年,人身自由受到了没有法律依据的限制,属于侵害了嫌疑人人身自由权,法律必须给予公平公正的纠正,并由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损失即可。

2023-09-21

检察院能撤诉表明了证据不足。或者是某些遗留下来的证据不是此嫌疑人的。

第一次判死缓是女嫌疑人不服,上诉称遭到严刑逼供发回重审。

第二次判死缓嫌疑人还是不服提出上诉,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对庭审中已出示且有争议的重要证据未作鉴定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于是撤销临沂中院的死缓判决,发回重审。

李仲伟律师认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鉴定意见相关资料不完善,案发现场没有采集到指纹、脚印、毛发等痕迹;没有查明作案工具鼠药及鼠药包装的下落。被控毒杀四人,两次判处死缓,是“疑案留有余地”的判决。


2023-09-21

临沂,我的家乡,却越来越看不懂了

先后几次投毒,且4人死亡,我想这不是外星人投的,必是平凡人投的,且必有相当尖锐的利害关系。一个与死者家无无关利害的路人是不会做的。有心且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真凶,做案前尤其是先前己做过案心有必毒杀其家的真凶,是有足够的办法和时间消除证据的。附合逻辑且有动机杀人并人确己死的情况下,仅己部分证剧不足等因素疑罪从无的话,这是对死者被害人的不公!他们不会自己杀死自己吧!凶手就在眼前却因所谓找不到不到据,而让凶手逍遥洁外,说不定还要什么国家陪赏等,这是多大的正义悲哀!烫知,证据被消毀永远都没有7,而破害人却兵死了,是铁打的事实。不分具体情况的短罪从无,是科学公正公平的吗。矫枉可别过正。洁律终究是人定的,打击犯罪,彰显正义,体现公正公平永远是本质。不要因特珠条件下的个案而动偏本质!更不能为了宣传而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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