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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待欠款问题,该不该一刀切定义老赖,还是深入了解问题给能赚钱的人一个调解机会?

法院对待欠款问题,该不该一刀切定义老赖,还是深入了解问题给能赚钱的人一个调解机会?
2023-08-05

法律已经给了你调解的机会了。

一个审判的完整的流程,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调解与和解贯穿始终,走完这套流程最快也得一年多吧,,有诚意调解的,早也就调解了。

至于老赖,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可不一样,后者定义的核心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如果你真的没钱,法院在下了限制高消费令还有财产报告令以后,你完全按照要求配合工作,原则上你也不用上失信名单。

有觉得冤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检察建议执行异议什么的你都有机会,如果真的法律事实和真正的事实有出入,你可能要对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买单,怪不得别人;至于什么真的冤枉你了,不好意思,概率真的比较低,题主不是这种情况吧?

还有说什么欠钱不是故意,你借钱的时候怎么不想着可能还不上啊?

还被推送个题目叫什么,穷人要不要借钱创业?

我的答案就是,你有本事就找投资人融资,创业失败了甚至可能不需要还一分钱,期间还可以给自己发工资。你没本身,不要找身边的朋友亲人父母借!

一点不酷,一点不光荣!

2023-08-05

“老赖”在法律上是指失信被执行人。一刀切的定义自然不对,但其实最高院的规定已经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有着明确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虽然规定了这么多种类型,但法院基本都是有以第一项的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但这些失信人员有一部分恰恰是属于没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形。而根据规定,没有能力履行判决的并不属于可以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另外,根据规定,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应当依法删除失信信息。所以,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依法依规也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但这个在实践中基本也没有能够落实到位。

2023-08-05

一刀切肯定是不合理的,现实中很多法院的执行期限都是半年,半年以后法院一般都会终止执行,等待半年以后法院会重新清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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