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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配方案已出来,但还没有真正分配,新的债权人出现能否申请加入分配?

法院分配方案已出来,但还没有真正分配,新的债权人出现能否申请加入分配?
2023-06-21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截止点是在财产执行终结之前,但是对于执行终结的理解,这个实践中还是一直有着不同的做法。

江苏省高院对于参与分配的时间点是有着明确的规定。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参与分配,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参与分配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提出,若执行标的物为货币类财产,以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的账户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若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以拍卖、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两个法院,一个是以拍卖成交前一日,一个是以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之日。但总体来说,在法院的执行分配方案已经出来,只是尚未分配,那基本上主要的执行工作都应当已经完成。这个时候想要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相应的执行款项,有可能因为超过期限而不被支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见,尚处于诉讼阶段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无权申请参与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或财产性收入的分配。二、又因《执行规定》第92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而此处的“执行依据”法律亦有明确规定,即《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很显然,上述案件中处于诉讼阶段的温方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三、《民诉意见》第297条虽然规定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紧跟着《民诉意见》第298条则进一步明确严格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附有执行依据。在1998年的《执行规定》则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即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须有执行依据。而在《执行规定》中对执行依据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处于诉讼阶段的债权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对债权的性质、数额等情况并不清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对债权债务存在很大的争议,最终债权人诉请的债权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尚处于未知状态。如果仅凭温方诉请的债权已经进入诉讼程序而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势必对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郑宏不公平。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职能就是对已经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四、有人认为,温方可以根据第三种意见,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对已经裁定提取尚未分配的工资进入保全,待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后再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分配。对此,专业人士认为已经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或财产性收入,不能再次进行保全。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扣划提取工资的性质就是保全尹某的工资收入因其他原因而减少,从而影响法院正当的执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第一百零三条第(二)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本案中,被执行人尹某的财产性收入已经被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因此不能重复进行冻结。综述,专业人士认为在温方未取得执行依据前没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对取得执行依据前已经扣划、提取的工资收入也不得进入保全,只有待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才能按债权比例申请参与分配以后提取工资收入。 ------------- 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一下。或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

2023-06-21

可以参与分配,但是有一个前提,债权人光拿着一个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不行的,必须对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履行了一系列执行手续后,方能参与分配。




您好,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王双律师,希望我的回答能给您带来帮助。


您需要注意参与分配的时间点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这句话存在不同的理解,造成实践中尺度把握不一。关于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认定,有的法院以参与分配方案制定完成之日作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有的法院以款项发放日为截止日期。

例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认为,若以款项发放日为截止日期,如果在参与分配方案制作完成之后且款项发放之前有新的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那么就需要重新召开债权人大会以及制作新的参与分配,程序会被不确定因素无限拉长,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参与分配方案制定完成之日作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更为合理。


附:

参与分配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大大,男,汉族,出生于19x年x月10日,住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44XX4,联系电话1XXX86。

被申请人:心心,男,汉族,出生于19x年x月30日,住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440XXXX,联系电话1XXX2。

被申请人:雨雨,女,汉族,出生于19x年x月1日,住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44XXXX4。

申请事项:

参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执XXX号案心心名下财产的分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大大与被申请人心心、雨雨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已经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受理案号(2017)沪0105执XXX号。申请人大大曾于2016年10月24日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贵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沪0105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心心(公民身份号码440XXXX)名下位于上海市花都区X房价值124562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该房屋产权及设定他项权利。

现申请人大大通过被申请人心心了解到该房屋正准备由上海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主持拍卖,且被申请人心心、雨雨并无其他财产清偿申请人债务,故为保障申请人大大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规定,向贵院申请参与上海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执XXX号案心心名下财产的分配。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大

代理人:王双律师

年 月 日

可以的吧,不过有一个期限貌似,具体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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