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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歹徒打1个,那人拿刀捅死一个被判刑,算正当防卫吗?

7歹徒打1个,那人拿刀捅死一个被判刑,算正当防卫吗?
2023-06-18

谢邀。

7歹徒打1个,那人拿刀捅死一个被判刑,算正当防卫吗?

被判刑,那自然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属于正当防卫,那就不会被判刑,所以这个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像问题这样描述,其实没法对这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作出判断。个例的判断或认定,必然需要十分具体且详细的情况去判断。

正当防卫,这历来都是一个麻烦的问题。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极为严苛,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的认定极为苛刻,所以但凡有重大人身伤亡的正当防卫案件,即便最后被认定为属于正当防卫,也是一个曲折的过程。昨天,云南唐雪反杀案件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起诉,但在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之前,唐雪已经被羁押达11个月。所幸,通过媒体的报道,网友的关注,上级检察部门的重视,唐雪最后获得清白。

既然已经判刑那就是很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3-06-18

如果真的如所述一样,这就是正当防卫,这里有几个关键词,首先是歹徒,其次是七人打一人,那么就可以证明一件事情,那就是生命受到了威胁,既然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下意识的反抗也就是人的本能反应,俗话说的好,兔子急了还咬人,何况是人呢?

不管这七人是歹徒还是流氓,欺负一个人,那就是暴力,就是对于他人生命的严重威胁,既然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那么出于本能的反抗,失手在反抗过程中打死了人,那就应该是正当防卫。

以前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线可能非常模糊,从昆山反杀案到云南丽江反杀案定性的正当防卫来看,越来越对于正当防卫明确化,那就是非正义的欺负威胁别人的生命,别人就理所应当反抗,至于说反抗过程中误杀,那也是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

所以说题主叙述的这种情况比起这两起案件来说,更加过分,当然,这可能是直接威胁到这个人的生命,所以说这种事件不管是事实还是假设,这都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范畴。

无非就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线,以前经常听到一句话,叫做群殴,这种群殴事件往往最容易造成流血或者死亡,而一个人被一群人殴打,这很容易造成这一个人死亡,当然,也不是不可能这个人反杀,即使反杀,这也是为了护住自己的生命安全,无可厚非,所以说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2023-06-18

上战场,就没有防卫过当!我很害怕防卫过当,与石俱焚!7打1,可想情况!都是死!

谁的刀?为什么带刀?带刀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一个人带的刀,那么也就是说,他像弄死对方。如果是7个人那边带的刀,那就是说,就没想让那一个人活着,但是如果7人的刀,被一人夺走,而被反杀,又是另一个结论,也就是说带刀的一方,把另一方给弄死了,就已经构成蓄意伤害或者蓄意谋杀了,反杀的话应该得看情况。个人意见,不知道对不对,我是这么理解的,有不对的地方,一样明白人说说。

2023-06-18

谢邀。这个问题胖乎律师看到过许多类似的,说明大家对“正当防卫”确实十分的关注。

怎样才算正当防卫?

怎么样才算是正当防卫?为什么正当防卫在认定上那么困难?

想知道什么情况下才算正当防卫,我们就要知道,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胖乎律师发现,关于正当防卫问题,在法律和人们的惯常理解中是有差异的。

像题主所说“7歹徒打一个”

首先且不论,七人因何认定为歹徒,单从双方的悬殊上来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的不在少数。有些朋友认为,从人数和双方实力的差距上,就能判定弱势一方的反击是不是正当防卫了。

但是,现实中冲突的情景有很多,双方冲突的意图也大不相同,还有,关于这一点,《刑法》中第二十条也有相关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超过明显必要限度”这一点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多方面的证据来佐证。

仅从双方的实力悬殊这一点来判定,还是不够的。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在程序上还是十分繁复的,也是严苛的,但是群众的呼声没有白费。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提出:“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

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常见的比如客观上不存在非法侵害行为,误以为有侵害而“假想防卫”;或者故意引起对方侵害而乘机以“防卫”为借口侵害对方的“挑拨防卫”;以及侵害行为已经过去而实施报复的“事后防卫”,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人数上的判断还有哪些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因素呢?

如题所说“拿刀捅死一个被判刑”。

这个“拿刀”就很微妙了。

怎么拿刀?什么情形下拿刀?刀从何来?是不是管制刀具?

这些需要调查清楚,否则将会影响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属违法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围殴,“正当防卫”的案例

正当防卫案例

2016年1月初,因陈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网络空间留言示好,甲纠集乙等人,对陈某实施了殴打。

1月10日中午,甲、乙、丙等6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的中学门口,见陈某从大门走出,有人提议陈某向老师告发他们打架,要去问个说法。甲等人尾随一段路后拦住陈某质问,陈某解释没有告状,甲等人不肯罢休,抓住并围殴陈某。乙的3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见状加入围殴陈某。其中,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经鉴定,该3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经人身检查,见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

在“陈某正当防卫案”中,检方做出不予批捕的理由中,第一条就是:

陈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虽然此案中,陈某的防卫行为可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但是防卫措施明显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陈某被9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

在此案中,对方的手段恶劣,单方面的对陈某发起攻击,对陈某采取的击打方式远远不是一般的挑衅、恐吓,而在陈某慌乱中反击逃跑后,对方仍未有放弃对其击打的迹象,因此检方做出陈某反击属正当防卫,不予批捕的决定。

同样是被人围殴,同样是实力悬殊,但仍会因不同的情境造成不同的结果。

随着人们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正在被大胆适用,法律作为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尽到职责,守住防线,才能让人们,信任和敬畏。

呼吁和实际情况需要佐证,逃跑是最好的,歹徒带有杀人目的,比如有凶器或者使用凶器,在这个情形下,又无法逃脱,需要自卫。

请你记住了,只有当你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你的防卫才是正当的,

问题是你杀人的刀从哪里来的,你在打架前就知道要打架,谁被着刀来,那么你不算正当防卫,如果你从七人手里抢到的刀,还算是,如果你之前就带着管制刀具,那么你罪更重。

2023-06-18

从学面上看,应当是正当防卫!如果是前几例反杀案的情况,那就应当是正当防卫!但还是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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