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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前约定赠予女方,进行公证。该赠予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排除了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前约定赠予女方,进行公证。该赠予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排除了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2023-04-09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前约定赠予女方,进行公证。该赠予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排除了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可以这么做。协议自然是有效,也排除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一般来说,最有效最直接的便是产权加名。但因为抵押贷款,客观上无法进行加名。所以退而求其次,只能通过赠与公证来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对于不动产来说,只要没有完成过户,那赠与人便任意撤销权,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当然,《合同法》同样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排除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得以保障受赠人的权益。另外,若是日后具备办理加名条件,男方拒不配合加名的,那作为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加名的问题,确保权益不受损失。

2023-04-09

当前仍然实施并生效的合同法分则赠与合同一章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合同不得撤销。

2023-04-09

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而且由于经过公证,所以其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强。但是协议本身并不能排除赠与人的撤销权,以下三种情形下男方可以撤销赠与或者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第一种情形:受赠人或赠与人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即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结合该问题中的实际情况,如果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女方在实际生活中严重侵害男方及其近亲属,或者男方在赠与之后出现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均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种情形:房屋没有实际过户给女方。如果尽管赠与合同生效,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房屋登记所有人还是男方,那么此时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三种情形: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如果婚前赠与合同生效后,男女双方并没有实际结婚,那么男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即结婚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果没有结婚,那么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所以赠与全同无效。这一点,在中国法院网上有相关案例。

您好,如果有证据证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财产还未转移的,结合个案情况,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023-04-09

你这里写婚前婚约定赠予女方,这条款不好解释,还有条款细节是什么?贷款期间房子是不能进行赠予过户操作,房屋贷款一般是20-30年,期间房主还可以加贷转贷延长贷款期。房主生育小孩,因房主去世,这赠予公证是否有效?还不一定。

2023-04-09

这种赠予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如果对方不结婚或者闪离,可以起诉撤销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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