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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十七日广东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事件为什么不定性为过失杀人?

八月十七日广东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事件为什么不定性为过失杀人?
2023-03-21

就是杀人罪

2023-03-21

这个判决完全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整个事故的过程:

18日下午,在佛山顺德杏坛罗水市场前,一位阿婆被狗绳绊倒,前额着地身亡。

事情经过:遛狗的是一个12至13岁的小女孩,而且还不是狗主人,那只大白狗有80斤左右,当时看到一只小白狗,大狗就追上去,挣脱了小女孩牵着绳子,从视频看,速度非常快。狗绳绊倒了老人,致老人前额着地,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老人家属表示,不会过于追究责任。对记者说:“我们不需要帮助,只想安静地处理这件事情。”这个事情之所以没有定性为过失杀人,第一,家属不想追究肇事狗的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法律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行为对结果可以预见性,还有不可预见性,结果是不可预见性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事件的结果是不可预见性的,所以狗主人没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肯定是有的,他们已经私了相关赔偿。

对这个结果没有什么异议,我们应该相信国家法律的公正,别无事找事。不懂的话,就上网查一下法律知识,认真学习一下

2023-03-21

八月十七日广东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事件为什么不定性为过失杀人?

根据报道情况,宠物主人是约12岁的小女孩。按照我们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这个年龄段的人不管实施了什么行为,都不会构成犯罪。所以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女孩怎么都不会上升到刑事层面。

从整个事件来看,宠物狗绊倒老人,但这不是女孩故意造成。至于过失方面,如果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且具有预见义务,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视频来看,这个事情有可能是宠物狗看到其他狗从而狂奔所致。若是因此而挣脱,最后产生这个事件,确实也不好认定为主人存在过失。不过,作为宠物主人到场之后,对于绊倒的老人是负有法律救助义务。女孩当场离开,这个确实存在不作为的救助义务。若是因此而导致老人没有及时得到救治死亡,难免存在不作为的犯罪。

2023-03-21

广东佛山一名12岁小女孩偷偷溜了邻居家的狗,导致了一位88岁老人死亡的事件什么不定性为过失杀人?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叫做过失杀人?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

通过这个概念,我们应该注意一个点就是“过失”两个字,而过失就是疏忽造成的杀人。

但是从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真的是小女孩的疏忽导致杀人吗?事情的经过是小女孩牵着邻居家的狗到镇上去遛狗,她手里是牵着狗绳的,可是走着走着,狗看见了前面另外一只狗,狗出于本能喜欢追逐,于是大狗挣脱小女孩牵着的绳索,飞快地追起前边的狗。

狗在奔跑的过程中,绳索一直在地上拖着,由于狗的体重达到七八十斤,所以绳索在飞速跑动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力量。

这种力量很大,绊倒了瘦弱的88岁的老人,老人往后一翻,重重摔在地上前,额着地流了一地的血,最终死亡。

从这过程看,小女孩并不是没有对狗进行管理,而是管理了却超出了自己能力之外发生了意外事件,导致老人死亡。

因此,不能定性为是她过失杀人。对于邻居来说,他的狗原本是绑在大门口的,是有管理,后来管理权交在了小女孩的手中,小女孩也有管理,最终导致这样意外的结果,谁都不愿意。它属于非人力所能左右的因素导致的,所以不属于过失杀人,只能属于意外事故。

然发生这样的意外,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小女孩跟邻居都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只是他们属于民事赔偿范围,对狗的主人来说,他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而小女孩不应该把狗牵到大街上,也有一定的错误。

最后,这个事件必须交由法院去审理裁判,总之发生这样的意外,谁都不愿意。作为老人的家属,他们也表示不愿意继续深究下去,只想安静处理好这件事。

结语:这个事件当中,老人的家属是属于通情达理的人,当然有这样的家属,相信小女孩及狗的主人也会明白事理,该负的责任应该不会逃脱。

2023-03-21

不能定性为过失杀人!因为本案中的行为人不符合过失杀人罪的构成主体。

法律意义上的过失杀人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之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过失杀人罪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才负刑事责任。而本案的小女孩年仅12岁,按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属于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12岁的小女孩私自把邻居家门口栓着的大型犬只牵走玩耍,途中大型犬看见另一只狗,争脱小女孩手中的牵引绳,去追逐小狗,奔跑过程中,牵引绳将88岁的老太太绊倒,老人前额着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从中可以看出,小女孩并非故意松开牵引绳放狗,也不可能预料狗只会追逐另一只狗,更不可能预料牵引绳会将老太太绊倒,造成严重后果。以12岁女孩年龄和体力来衡量,她根本无法控制大型犬的奋力挣脱。所以,这应该仅仅是一次意外事故,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而不存在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

但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现行侵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时女孩虽然牵着狗,但狗挣脱了牵绊,确实属于管理不严,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女孩虽然是个未成年人,但她有监护人,她的父母应该承担这个民事责任。至于说女孩在事故发生后跑掉,是故意逃避,我认为有些牵强 。以女孩的年龄和阅历,忽然意识到自己闯了祸,惊吓中跑掉了,也是正常现象。

小小疏忽,酿成大祸。这也给我们的家长提了个醒,对孩子的教育必须是全方位的,不仅仅限于书本上,也包括生活中各方面的安全教育,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应给孩子一个明确的提示。如文中的女孩,如果家长平时对她有这方面的安全警示提醒,她就会意识到牵大型犬出门,很可能控制不了,一旦失控就存在咬伤人或惹下其它祸端的危险,也许就放弃了这种危险行为,这起事故或许就可以避免了。

人死,是狗无意造成的,不是人无意造成的,过失杀人的是狗不是人,所以不能造成过失杀人罪。狗的主人要负责民事陪赏。

因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这次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看,都不能判处为过失杀人。

我国刑法把14周岁以下称为无行为能力人,14周岁以下故意杀人,并不会被判刑。但监护人会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人家属赔偿。

15周岁到18周岁的,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上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并且不能判死刑。

当时的情况是狗在小女孩无意识的情况下自己跑出去绊倒老人,小女孩是非故意的,还有一点就是小女孩岁数才12.3岁。她这个年龄是不需要付法律责任的,而且事后老人家属选择了私,这样的话就更加不可能判小女孩有罪了。说到底这件事的根源还是小女孩缺少养狗意识,间接导致惨剧发生,未来一定要加强养狗的规范化,否则还会有类似地的案件发生。

2023-03-21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女孩并没有杀人,她实属无辜,此次是两只狗在追逐的过程中,狗绳绊倒老人,所以不能定义为过失性杀人。

据老人村里人从监控录像看,女孩牵绳遛狗(白色狗狗),此时一直大黄狗从她身边经过,恰巧激起女孩的大白狗,在大白狗的突然发力下,女孩明显力气不足,导致白毛狗一路追逐黄毛狗。

此时八旬老人现在路旁拐角处,两只狗在追逐的过程中狗绳绊倒老人,急救车赶来抢救的时候,已经身亡。

视频中的女孩年仅12岁,狗狗是她跟同村人借来的,对于这件突发事件,没人会想到狗绳会把人摔伤至死。

对于女孩和狗主人来说,此件事情实属意外,构不成过失性杀人,女孩也没想过此次事情的发生。

老人家属也称:不会过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不同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2023-03-21

因为不是所以不是,你不懂法律知道结果就行了,说得清楚的懒得费口舌。

8月17日,广东顺德一个88岁老太太被乱跑的狗的狗绳绊倒,导致头先着地不治而死亡。

老人是无辜的,无辜死亡,肇事者是个小狗,遛狗者是个未成年人,所以只有追究监护人责任了。

那么这次事故遛狗的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吗?我们来看看刑法。

因为遛狗的人是个12岁的小姑娘,体力有限,而且大白狗看见了一只小狗,上去追它,力气太大挣脱了小姑娘的手跑了,跑的过程中绊倒了老人,这样我们就可以判定狗是直接肇事者,而那个小女孩也未成年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受害者家属已经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肯定少不了,肇事者未成年,由监护人和狗主人还有受害者家属三方协议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再诉讼。

总之,加强宠物狗管理,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才是我们吸取的教训,防止同类事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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