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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遛别人家狗,致人死亡,她的监护人还是狗主负责?

未成年女遛别人家狗,致人死亡,她的监护人还是狗主负责?
2023-03-21

首先,她的监护人是肯定需要负责的。正是因为他们没有看护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这才造成了这次悲剧的发生。因此,他们需要为此做出民事赔偿。由于受害者已经死亡,这笔赔偿金额肯定不会少。

其次,狗主人要不要负责任取决于几方面的因素:第一.如果这条狗相关证件不足,狗主人家不符合养狗要求,那么狗主人是出于非法养狗的情况下。如果是这样,那么狗主人肯定需要承担责任,而且狗也要被带走进行销毁处理;第二.如果小姑娘想跟大狗一起玩就私自牵走了狗,而且是在没有征得任何人许可的情况下就牵走了狗,那么狗主人基本不需要为此负责;第三,如果小姑娘是征得狗主人同意之后才牵走的狗,或者是狗主人主动委托小姑娘帮助他们遛狗,那么毫无疑问狗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事件中的小姑娘年龄超过16周岁,那么她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正是因为她遛大狗还不牵绳子的鲁莽行为,再加上事故发生后她又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受害人进行施救,这才造成了这次悲剧的发生以及受害人的死亡,她的行为其实已经达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标准。

未成年人溜别人家狗,致人死亡,她的监护人还是狗主负责?

这个问题很明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其一,因为是未成年人未经狗主同意私自溜别人家狗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二,自家孩子惹出的祸,监护人有责任为未成人的行为善后买单。

至于狗主应当出于人道主义来负一部分责任,虽然未成人是在狗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遛狗致人死亡了,但是毕竟是自家的狗狗造成了老人的死亡,所以出于人情考虑,应当给予老人家属部分赔偿。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互相交流各自观点!

2023-03-21

未成年女遛别人家狗,致人死亡,她的监护人还是狗主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造成的动物侵权,自然是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来承担责任。当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所造成的损害自然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因为这个女孩约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产生法律责任需要由监护人来承担。该事件虽然不属于刑事案件,但宠物绊倒老人并造成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应的民事赔偿也将是一笔不少的金额。

2023-03-21

狗主人并没有什么责任,他已经将狗狗栓住,是小女孩私自解开狗,监护人应该要负一部分责任,至少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弥补女儿犯下的错误。

事发地为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罗水社区,事发时间为8月17日下午5时15分许。

两只狗在街上飞奔,其中一只大型白色狗身后拖着狗绳,狗绳没有人拉着,狗绳将路上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太带倒。

而遛狗的小女孩罗某并不是溜的自家的狗狗,而是隔壁家里的,这就是一个难题了。狗主人并没有在场,遛狗的小女孩未成年,而且当时狗狗跑得太快,小女孩当时并没有及时跟进及时阻止,所以悲剧发生了,去世的老人88岁,为当地居民麦某,老人头部出血,当场死亡,让人痛心,但真的很遗憾,这件事情没有办法追责。狗狗没有错,它辨别不了是非,据知情者透露,狗狗主人遛狗时是会牵绳的。很多人抨击小女孩很冷漠。

视频显示,女孩并没有第一时间目击老人是如何摔得头破血流的,她走过去的时候老人已经躺地上了,因为被狗绳绊倒还摔成那样头破血流,这个概率真是太小太小了,所以她很可能就没有把摔倒的老人和自己的狗联系起来,这样也可以解释后面女孩为啥对倒地的老人反应冷淡了,她打心里就没觉得跟自己有什么关系。

据悉,老太太家属对这件事情反应还算平静。他们不需要谁的帮助,只想安安静静把老人的后事处理妥当。

2023-03-21

狗的主人要付部分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属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看,在该案中,涉及三方主体,1狗的主人,2牵狗出来的小女孩,3受害老人。

第一,侵权赔偿义务人首先为小女孩,但因小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狗的主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是小女孩事先征得主人同意牵出的话,那么狗的主人属于管理不当,饲养犬类本身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包括可能发生的狗咬人,撞人等,而把狗让一个12岁的孩子牵出来肯定负有一定责任。如果小女孩未征求狗的主人同意而牵出狗来,那也要看其拴狗的设施是否妥当,但被一个小女孩轻易解开,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因本案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作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老人对自己的死亡无责。

第四,还有考虑这里面是否会有免责事由。根据披露信息来看,应该没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存在,所以没有免责事由。

2023-03-21

这可真是人在街头站,祸从狗上来。

对老人来讲,这纯属无妄之灾。老人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竟然以这种方式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

小女孩应该不是故意把狗放开的,很可能是这条大狗是在追逐它前面的狗时,自己挣脱了绳子。看那狗的体型,小女孩只怕是拉不住它。

这本来只是一场意外事件,如果小女孩能在老人倒地后积极施救,哪怕就是打个急救电话,或者求路过的叔叔阿姨帮忙,那么她也不会犯罪。

可是小女孩却加快步伐离开了,这下事情的性质就变了,从意外事件变成了过失犯罪。

说到底这也只是个12岁的孩子,遇到这满地是血的场面吓坏了,只想躲开。如果是一个成年人,遇到这种事是绝不会逃走的。因为到处都是摄像头,满街的目击者,想跑也跑不掉。

小女孩未满十八岁,还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绝不会有牢狱之灾。她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必须对此次事件负责。广州佛山又是一个高消费的地方,估计得赔偿一大笔钱了。

狗的主人也未尽到对这条大狗的监护责任,竟然任由一个12岁的小女孩牵走这么大的狗,自然也有责任,也得掏钱。

最后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大型犬类的管控。愿老人安息。

2023-03-21

其监护人和狗主都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我坚定的认为,这次88岁老太太被狗绳拌倒摔死的事故,狗主人必须负80%的责任。偷偷牵狗出去的12岁小女孩负20%的责任,小女孩同时判处三年劳教。



我对狗主人的行为是深恶痛绝的。


其一、狗主人养了五条狗,违反了当地养狗管理条例。五条狗根本不可能办理狗证,是违法养狗。


其二,狗主人所养犬只为禁养犬,其凶猛程度和体型已给到达了给人造成伤害的程度。狗主人明知故犯,给社会安宁和稳定带来了风险。


其三,狗主人对狗看管不力,让邻居小孩将狗牵走,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12岁小女孩负有20%的责任,同时,判定其劳教三年。理由如下。


1、小女孩明知牵狗出去,会给别人带来风险,她已经具备了认知能力。


2、在牵狗出去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自己没有力量控制住大型犬,造成了老太太的意外死亡。


3、小女孩在老太太摔倒后,没有报警或打120急救电话,而是选择了逃跑,与交通肇事逃逸罪一样论处。判处三年劳动教养已经很轻了。


4、在赔偿方面,小女孩没有收入来源,由其父母承担。一次性付出,否则按日计算利息。


这起事件说明,请养狗者不要任性妄为,在法律制度健全、人们的维权意识高涨的前提下,再想养狗伤人不负责任,不可能的了。


建议相关部门将5条狗全部处理掉,为社会除掉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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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晚官方通报了,属于意外事故,既然定性意外事故,那肯定就是免于刑事责任了!但不排除民事赔偿,虽然属于意外事故,但是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了,必须要给受害者家属民事赔偿。

我个人分析,小女孩才12岁,赔偿费用谁掏这事,有一下几个观点:

  • 1.小女孩的监护人付主要责任,没有管教好自己的孩子,12岁的小女孩,就敢偷着把人家的大型犬拉出去遛,肯定是平时缺乏管教,任性惯了,才发生了这样的意外事故,需要承担百分之六十的民事赔偿。
  • 2.狗主人,城市不允许养大型犬,不知道他的狗有没有证,就算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女孩偷偷拉着你的狗去溜了!但是必定是你的狗直接原因造成了老人伤亡,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还有就是小女孩敢去拉着遛狗,说明她不怕狗,以前经常干这样的事,你没有管理好,我认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百分之三十。
  • 1.受害人家属,88岁老人出门,需要家属陪同,老人发生意外后,头部受伤,因为时间太久,导致死亡,期间,家属一直没有出现,说明责任心不强,没有看护好老人,我认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百分之十。

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这次事故的民事赔偿应该怎么算,估计是遇难者家属和小女孩监护人,狗主人三方协商解决,希望有个一致的想法吧!

2023-03-21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既然佛山市当地政府已经有法规,明令禁止未成年人遛狗,那么,养狗主人为什么还要让一个别人家的未成年小孩去帮忙遛狗呢?而且又不止一次,这不是明知故犯吗?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条文,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使触犯法律法规了,也不能与成年人同等论处!但是,要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谁的孩子谁来管。综上所述,养狗主人违规在先,孩子的监护人失责在后,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若问哪个责任大一些?个人以为,养狗主人应负主要责任,因为是你家养的狗,你又管理不善造成老人死亡;小孩子的监护人应负次要责任,你怎么能多次,让小孩子帮别人家遛狗呢?即使狗不伤人,难道你不怕自己的孩子,在大街上发生车祸等意外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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