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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借贷利率15.4%。法院正执行的高利案件该如何处理?

国家调整借贷利率15.4%。法院正执行的高利案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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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违约金也包括在范围内不合理,恶意不还款的老赖违法成本大幅降低,变相鼓励不遵守合同不还钱。老合同也适用新规则不合理,老合同签订时是按照24-36%的规则制定,双方也是自愿,现在老合同也适用15%,对债权人极不公平,践踏社会契约精神。

2023-03-21

答:不予变化,按裁判确定的内容执行。

最高院2020年8月20日修改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降低了司法保护上限利率。同时规定了适用该司法解释的一般时间条件,及特殊适用条件。

一般时间条件:施行后,法院新受理的案件。也即2020年8月20日后法院受理的案件才适用新利率规定。

特殊适用条件:借贷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利率四倍上限。也即,即使原告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已起诉,但因借贷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前,则参照适用新利率规定。

题主所述已执行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已确定了内容,若要改变内容,依法得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对于上述特殊适用条件,一般应理解为正在审理但未作出裁判的案件,不应适用于裁判已生效的案件。

2023-03-21

不应该从立案时间算起,而应该从解释生效时再借贷的算起,即解释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律按24%,解释生效后按新的算,这样才合理。

2023-03-21

8月20,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修改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修改之后,有了两个非常明显的变化。

第1个是对高利贷的认定界限,从之前的24%和36%两线三区更改为一年期LPR的4倍,而目前一年期LPR是3.85%,4倍就是15.4%,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超过15.4%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

第2个是新增了一种借贷无效情形,那就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目前市场上很多借贷机构都没有取得放贷资格,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获得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牌照,这意味着在这个法律发布之后,有很多信贷机构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只能退出市场。

看到这个法律新规之后很多借贷朋友可能最关心的是自己在8月20号之前所借的钱是否适用于这个新的法律规定呢?

至于是否适应最新的法律规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关键是要看大家这笔钱已经发放了还是没发放。

这里面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新法旧案怎么处理,对于新法旧案,法律一般实行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简单来说,在新的法律颁发之前发生的法律案件不适用于新的法律法规,只能参考旧的法律来判决。

比如大家在8月20日之前,已经跟一些信贷机构借钱,并已经签订了合同、完成发放贷款,那这种案件就不适用于新的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适用于8月20号之后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

但是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

怎么去理解这条法律规定呢?简单来说就是新法发生效率时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是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当按照新法处理。

不过从最高法院颁发的新规定来看,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明显是更重的,而不是更轻,在这种背景之下在新法和旧法中间哪个处罚更轻就按照哪个法律来处理。

比如有些信贷机构在8月19日的时候跟客户签订了合同,但到了8月21日才放款,虽然放款是在最高法院颁布新的法律之后,但是这种情形仍然适用于旧法,也就是说利率是否构成高利贷行为仍然适用于24%和36%的两线三区规定。

对于正在判决中的案件来说,如果新法对于双方更有利的,那就参考新法来,否则就按照旧法来。

真是再一次见证了某些法律人不学无术、乱发法律标题党的危害;类似标题为《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超过为无效高利贷》的文章,从昨天开始,被传得到处都是,众多法律人都在朋友圈转发。明明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市场动态利率的四倍,怎么就成了固定的15.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一个举例说明,就成了那些法律自媒体随处散播的“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超过为无效高利贷”。希望大家能正确理解。

2023-03-21

国家调整借贷利率15.4%。法院正执行的高利案件该如何处理?

正在执行的案件属于已结案件。按照规定,这种情况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所以,这种案件仍然按照原先生效判决执行。当然,不排除有的当事人会依此为由申请再审。不过从规定来看,原则上不会以此进行再审。

2023-03-21

正常来讲,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已经是生效案件了,生效案件,就要适用旧的法律规定,而不是新的规定,因为一旦适用了新规定,就意味着,法律变得不确定性,即便今天法院判决了,明天出台了新规定,旧的判决可以推翻,适用新的规定,这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是2020年8月20日起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也就是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已经立案,但是没有做出判决的案件,也都是适用旧规定。

正是因为新规定和旧规定不同,就会导致有人收益有人损失,这很正常。已经生效的案件不会因为有人损失了,就会推倒重来,这对现有的司法资源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也是对法律的不确定性的一种表现,所以,不会因为新的规定出来,就要推倒已经生效的判决。

降息,让借款人的利息有了减免,但欠款还是要还的(套路贷高利贷另当别论)很多民间借贷都是亲朋好友同学同事之间,出于信任把自己的血汗钱借给他(她)们应急,百分之八十的结果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了,要款会变成仇人,估计能要回本金的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何谈利息。关于法院正在执行的高息案应该是此法实施之前已经判决的案件,应按之前法律准许的利率执行。

2023-03-21

国家法律规定降到零的利息,我也不还,还是当老赖好。

正在执行的案件按照旧法继续执行。

最高法院施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这条款意思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法,本规定实施后,新受理案件适用本规定。

执行案件意味着审判程序的终结,更是适用旧法。

这个问题涉及法的溯及力问题,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通俗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律的作用是指引、预测作用。举个例子,现行法律鼓励交易,大家可以自由买卖,试想你刚卖了房子,突然法律规定买卖房子违法,如果适用新法,你是否脊背发冷?因此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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