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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杀死辱母者的于欢被判刑5年,值得吗?在法律和人情之间,我们该如何选择?

当年杀死辱母者的于欢被判刑5年,值得吗?在法律和人情之间,我们该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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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4

大家好,我是于欢,我已经回家6天了,目前还在适应回家的生活,这几天,基本是和家人在一起,这种感觉真的太怀念了。

之前我也和媒体说,谁也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件事情对我、我的家人以及被害者的家人都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同时,这件事情也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如果不是碰到殷律师等好心人,为我的案子奔波,我的大半人生都将不得不在监狱中度过。

我时常在想,如果没发生这件事情,会是怎样?或许我会和我的同学朋友一样,找一份稳定的工作、然后结婚生子,我的许多同学都结婚了,有些人也订婚了,而我,这些人生的步骤都需要从现在开始。

如果一切可以重来,所有人都不希望这件事情发生。好在这一切都结束了,我已经回到了家,现在我能做的,就是好好经营自己的生活,照顾好家人。最后,非常感谢大家以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祝福大家一切顺遂。

2023-03-04

兼顾法律与人情,或者说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尤其是法官必须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一些社会公众不能接受的判决往往不是因为法官徇私枉法裁判,恰恰是因为法官过于“忠于”法律条文导致的。因为法律作为成文的规则,必然有其僵硬性,滞后性等缺陷,一部分法官在进行裁判时,过分的依赖其作为法律人的理性,僵直地适用法律,而忽略了其作为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朴素价值观,由此就会造成一些让社会公众感到费解甚至是愤怒的判决。当然,作为法官必须要忠于法律,但你不能够忽视法律的作用是实现公平公正。对于这个问题,今年最高检向人大的工作报告就提出,要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审判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这就充分说明国家要积极重视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然,我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并不是要抹黑法官群体,我相信绝大部分法官都是能够作出公正判决的。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少部分法官,其业务能力真的亟待提高。我记得以前我参加一个县法院的庭审,那个法官对于一些法律规定甚至要去咨询我方律师…对于一些案件事实问题,律师不知道的甚至还要听我的发言,我可是旁听人员,这种严重违反程序的做法就说明其业务素质和能力太过低下,让我丝毫感觉不到司法审判的严肃性,程序不正当如何得到公正的判决,我相信这种情况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一定还会存在,但不管地方大不大,经济发不发达,法官的权力是一样的,你的判决会很可能对一个人的,一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我认为必须要提高我们法官的素质,不仅仅是业务能力,更需要德才兼备,敢于去维护司法公正,而不是因为怕承担责任就僵硬地适用法律裁判。

不过话说回来,没有体验就没有发言权,我不是法官,我对他们的一些做法的评价必然不能完全客观,但我始终认为不管我们扮演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不能丧失我们作为一个人内心最朴素和真实的情感。

问题中提到的于欢案我也不是特别了解,我记得好像一审判了无期,后来上诉二审改判5年吧,我想这就是法官充分考虑了该案的社会效果,站在了当事人的角度去判别是非。其实最简单的来说,有人在那种情况下那样侮辱你的母亲,换做你你难道能忍吗,你总不能要求他在那种情况下还去考虑防卫过当的问题,法律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不要把当事人当作是圣人看待。

写的乱七八糟的,好久没写行文逻辑这么差的文章了,可能是有点激动了,凑合看吧…

2023-03-04

于欢为悍卫母亲的尊严,保护自己的母亲人身安全,杀死辱母者,这是任何一个血性男儿都应毫无畏惧、挺身而出的。别说是5年牢,就是贴上性命也应义无反顾。这才真正体现了为人子,报父母养育之恩而万死不辞的传统文化精神!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听到更多的是父母为子女奋不顾身甚至献出生命,如当年泰山揽车事件,汶川地震中母亲护子等等一系列事件。为了保护儿女,我们的父母亲在灾难面前毫不犹豫地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生命,曾经感动了多少人。

这一次,于欢用实际行动阐释了中华孝文化的精神,百善孝为先,孝的内涵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护自己父母的人身安全,使他们免遭不法侵害。中国人讲“士可杀,不可辱”,侮辱自己的父母亲,比侮辱我们自己都不能令我们容忍。所以,于欢的行为是一个真正的中国好男儿的行为。

有人说,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而逞一时之勇,值得吗?我个人以为没有任何法律可以阻挡我们去守护父母亲的安全和人格尊严。在法律与亲情之间,我们当然不能无原则的袒护亲情,但我们决不允许有人无视法律、无视亲情去践踏我们的尊严,去危害我们父母亲的人身安全。

于欢用5年的牢狱之灾维护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在法律与人情之间,于欢的选择是正确的。实际上法律也间接地支持了于欢的行为,否则,一条人命也不会仅仅判刑5年,而且能减刑提前出狱。法律无情而人有情,这是天理、法律、人情的和谐统一。

我非常赞同于欢,我想我们每一个儿女为了父母亲的尊严和人身安全,即使粉身碎骨,也应在所不惜,这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好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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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漠北虎

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





2023-03-04

于欢刺死辱母者一案,当事人于欢被判有期徒刑5年,现在因为其表现好又被提前释放。

本案也就可以圆满地画上了一个句号了,但是事后我们客观地分析,因为该案轰动一时,受到广大人们的关注。所以该案的发生、判决、执行,到如今的提前释放,都是一个热点。

这也体现了广大网友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关注,对以后假如自己碰到类似问题的处置方法的反应。


于欢这个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是它体现了情与法的融合,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的碰撞。

对于全案,我们不妨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一、于欢的母亲是有一定过错的

这个案件其实是由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行为引起的:

1、苏银霞开办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其征信有问题。于欢母亲的行为,是不符合正常的经营规范的,这本身就是不对的。

2、苏银霞明知道是高利贷却借款,有人向她逼着要高利贷,但是并没有人逼迫着她借高利贷。

明知是火坑却要往下跳,其本身也是有一定过错的。这也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并不一定全怪放高利贷者。

3、苏银霞借款不还,这也是不对的。虽然高利贷不合法,但是这也是引起纠纷的起因。

所以,我们客观地说,对于引起这件事情的发生,苏银霞本身是有一定过错的。虽然这种过错与正当防卫案件本身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她至少给自己、给自己的儿子留下了不利的隐患。

如果没有苏银霞的借高利贷,也不会出现高利贷者上门讨债的现象,更不会出现以后于欢刺死人的现象了。


二、高利贷者实在可恶

高利贷者就是以放高利贷为业,据说于欢的母亲借款利息高达10%,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毛的利息。

高利贷的本金一年就可能会翻倍,这样的巨额利润也只有高利贷才能够实现。很多实业、很多实体、很多生意人,大多被高利贷压垮了。说句实在话,有时候他们挣‘钱还不够还利息的呢。

这还不算,作为放高利贷者,一般都是与暴力催收相联系的,他们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追要欠款、借款,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暴力催收。

就像本案中的被害人一伙人,到借款人家中侮辱、殴打、取闹,可谓无所不用其极,行为极其恶劣,不制裁他们也不行。

因此,高利贷者历来是打击的对象。


三、于欢的行为的确属于正当防卫

2016年4月14日,因无法偿还高利贷,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

在此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于欢,有权利进行自救,有权力实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也是不得已而发生的事情。

如果于欢不实施正当防卫,其所受到的不法侵害就会去继续,并不知道何时结束?结局如何?

虽然于欢实施的是正当防卫,但是根据《刑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当时造成4人受伤其一人死亡的后果,虽然防卫是防卫,但是这种防卫显然是有点过重了。如果造成4人受伤、无人死亡,或者是一人死亡,其他人都没有受伤的现象,那么说于欢的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尚可以说得过去。

但是造成了4人受伤,其中一人4人死亡的后果,这不能不说确实是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正像于欢在出狱后表示:

当时自己的做法还是有点冲动,毕竟给被害人造成那么大的伤害,也确实难以弥补。

还是有些后悔。我犯法了,触犯了法律。

于欢能基于这样的认识,说明于欢还是非常理性的,并且是很具有人情味的。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明显是没有认定于欢的正当防卫行为,判决当然有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提出上诉,并且上诉不加刑。

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于欢不服,大部分的网民也都不同意。所以,于欢上诉,这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于欢上诉后,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行为系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这一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一个交代,对于于欢来说也是一个心理平衡。

被害人固然有罪,但罪不至死;于欢固然防卫,但确实过当。

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也是“情有可原,法不恕罪”的表现,相信于欢对于该判决结果也是服判的。


四、于欢被减刑提前释放,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事实证明,于欢就是一个好人,其在监狱内也一贯表现良好,只是一时冲动才造成一个防卫过当的后果。

于欢判刑后能够认罪伏法,积极改造。正像减刑裁定书说的那样:

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

我们国家对于犯罪分子是实行教育和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宽严相济。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针对于欢的具体表现,司法机关对于于欢减刑4个多月,这无疑是正确的。


结语

希望于欢能接受教训,放下包袱开动机器,多于被害人的家属沟通,我弥补一下自己的过错,尽快融入现实社会中来。

事件还原: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者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讨债者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绝望的于欢拿起水果刀捅伤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次日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阅卷审查。

2017年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用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于欢辱母杀人案背景

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但是只说了几句就离开了。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于这个事件,我觉得不能用值得与否来形容,就在你的 眼前,别的男人脱了裤子来侮辱你的母亲,你还会去想自己如何做才值得么,于欢的想法肯定不是要把他们置于死地,充其量是要把他们击退,他当时已经绝望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是债主用如此非人手段侮辱他们时,警察只是象征性地例行检查 一下就撤退了,他们最后地希望破灭了。杀人只是意外,但是如果不这样做,母亲和他会受尽屈辱,对于苏银霞,我问得说,得子如此,母无所求。于欢是条汉子。

虽然被判五年刑期,我觉得于欢不曾有一日后悔,即使有生之年,富贵荣华不再,只能艰难度日,只要有母亲在身边,足矣。

从山东传统教育而言,值得!但是,法治社会,还是要做法律许可的自卫,包括正当防卫。

2023-03-04

2020年11月18日上午于欢出狱,他就是当年“辱母案”的当事人,被辱母亲的儿子,此前他因刺死侮辱自己母亲的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来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和于欢母子被高利贷追债上门,被11个催债人员限制自由、遭到辱骂、抽耳光、有鞋子捂嘴等“私刑”,有一个叫杜志浩的催债人员当着众人的面脱下自己的裤子,侮辱苏银霞。

绝望的于欢终于爆发,拿起水果刀连伤4人,杜志浩因伤重不治,次日死亡。

2017年2月17日,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一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法派出检察员赴山东阅卷审查,建议重审此案。

2017年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用直播的方式开庭审理。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改判于欢防卫过当,于欢获刑5年。

题主问于欢被判5年,值得吗?

小编认为这个跟值不值得压根就不沾边,因为于欢根本就没有考虑的空间,就讨债者的行径来说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此案中还有几个细节,不介绍清楚会有断章取义之嫌。

在事发的前一天,苏银霞已经把唯一的一套房产抵押给对方

到了第二天,对方再次来到苏银霞的工厂,从下午三点开始限制母子俩的行动自由。

苏银霞没有办法只能报警,催债人放下狠话,谁来了都是一样。

之后,警方来到苏银霞的工厂,说了一句“要债可以,不能打人!”然后离开,苏银霞母子准备跟随一同离开,却被催债人掐住喉咙,制止其离开。

之后,催债人变本加厉,开始侮辱母子二人,然后悲剧发生。

于欢被抓后,其母亲和姐姐也接连被捕

于欢被抓后,苏银霞为了救出儿子四处奔走,“私刻公章”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直到2019年12月和2020年6月才相继出狱。

于欢不想上诉,热心律师自带干粮请求出战

这是一个让人非常暖心的细节,不应该被此案忽略掉。

于欢的二审律师名叫殷清利,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殷律师见到于欢的唯一的印象是——绝望。

于欢一开始拒绝殷清利上诉的请求,原因是没钱。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有一家工厂,为了把厂做大才去借了高利贷。

一家工厂老板的儿子,不想上诉是因为没钱, 宁愿坐一辈子牢,也不愿意再上诉,可想而知此时的于欢有多么绝望。

殷清利说出一句话,让陷入绝望的于欢终于可以释放出内心的情绪。

“自带干粮,自己搞,你放心!”殷律师说完,于欢大哭了起来,说出了自己埋藏在心里的话。

“当时真的没有办法了,能想的办法都想过了,没有其他的选择!”

后来在殷律师的帮助下,于欢上诉成功,在二审中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减刑出狱,但是此事件的背后却暴露出很多问题。

殷清利律师

殷清利律师

于欢能够上诉成功并最终改判,除了其家人和殷律师的帮助之外,最大的助力来源于群众的呼声,如果不是因为此事当时的轰动效应可能就没有后来的二审,于欢也许现在还在经历牢狱生活。

有人说殷律师愿意无条件受理此案也是因为此案足够轰动,说白了不为利就是为名,这里小编想说这未免就有点“小人之心”的意思了。

不管殷律师的出发点是为了什么,事实的结果是他成功将于欢救上了岸,就事论事于欢就算有错,无期徒刑对他而言显然还是太重了。

还是应该怀着感恩的心去看待这个问题,就算是另有所图,我也希望多一些这种不怕麻烦另有所图的人。

另有所图总比那些成天扛着键盘指东说西的人好得多,起码还在做实事。

最根本的问题,是不是另有所图不是看办事人的举动,而是看问题人的眼界。

举个例子:某人遇到麻烦向律师求助,律师帮某人解决问题,某人付给律师一定的费用,双方各取所需。

某人可以有两种态度:

“谢谢律师替我解决问题!”

“律师别有所图,之所以帮打官司只不过是为了赚取我的律师费。”

这到底是律师另有所图,还是某人无中生有?

说一件真实的事情,张先生被鱼刺卡喉,去医院寻求李医生的帮助,李医生检查过后,只用了30秒取出了张先生喉咙的鱼刺。

张先生向李医生表示感谢,愉快地离开了,第二天李医生收到了一个投诉,投诉人就是张先生。

张先生在投诉的意思是,“李医生用30秒拔出鱼刺收费60元,略贵,建议院方调查收费是否存在不合理!”

李医生收到投诉哭笑不得,将此事发在网上,诉说自己的冤屈,网友留言有两条被赞率比较高。

“把六十元退给张先生,把鱼刺再帮他放回去。”

“下次张先生拔鱼刺,希望医生能耗时长一点,争取耗时半个小时,这样张先生就会感觉物超所值。”

所有人都会生病,病人需要向医院支付看病的费用,医院替病人解除痛苦。

难道也是医院另有所图要赚病人的钱?生不生病,去不去医院,选择权在病人不在医生。

所以只能说问题出在看问题人的眼界上,不在做事人本身。

苏银霞

苏银霞的事业心

苏银霞为了让厂子经营下去让厂子做大,不惜去借高利贷,不得不说有些急功近利,有些事情真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说白了都是欲望惹得祸,一念之差惹下大祸,最后得不偿失,坑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这里还是要多说一句,网贷和高利贷碰不得,高利贷并不能救急,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最后一场空。

法律是否应该考虑人情吗?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是两个极端“法律不外乎人情”“法不容情”两种。

个人觉得法律应该考虑人情的因素,实话实说我国离法治社会还有一些距离,司法一直在修改和完善,出台新的政策就是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

很多情况下是罪名一致,罪犯的情况却是天差地别,为了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所以才需要修改和完善,这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中的人情。

之所以有很多人支持“法不容情”是因为这里其实有一个误区。

容易把法律不外乎人情中的人情曲解,把“人情”“徇私枉法”划上等号,然后以“疑罪从有”的观点出发,觉得法律就是应该铁面无私、冷酷无情,一旦触犯不问原因,就该狗头铡伺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遏制类似的罪案再次发生。

我想问一下现在都什么年代了,我国都“疑罪从无”多少年了,之前的凶案必破,酿出了多少冤假错案?屠刀之下有多少冤死鬼,有了替罪羊真凶仍然逍遥法外,就算多年后平反也只不过拿到少得可怜的国家赔偿,有的多坐了几十年牢、有的则死者已矣。

还有那些没平反的人,不但没有赔偿,一直要背着罪犯的骂名,他们的家人也都会受到牵连,这样难道就是一视同仁的公平?

法律不外乎人情里的人情不应该看作是人情世故,而应该看作是道理。讲人情等同于讲道理,道理又和法律条文息息相关。

法律不应该是冷酷无情的铡刀,而应该属于大多数人的道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决不能一概而论。

西方法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中的人情。

陪审团可能是各行业的精英,但他们也是普通人,他们压根就不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只是站在普通人的立场用心去看问题,这难道不就是人情和道理吗?

如何杜绝此类现象持续发生

此次事件,所有人都是受害者。

于欢是受害者,因为母亲的工厂被卷入借贷风波。

被于欢杀死的讨债成员是受害者,虽然他不是一个好人,而且行径太过恶劣,但始终罪不至死,再怎么说他也有家人,起码他的妻子和孩子是无辜的。

苏银霞也是受害者,因为自己的事业心和欲望,不得已去借高利贷。

相信很多人会认为苏银霞活该,没有人强迫她去借高利贷,是她自己主动去借。

这里要说一句,高利贷让多少家庭破碎,不是因为借钱的人都傻,而是里面有一些细节,不仔细看根本看不出问题,等到发现问题的时候已经深陷其中,无法自拔,所以也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推给苏银霞。

小编说这么多倒不是要帮三位洗白,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根源出在高利贷公司。

这种形式的公司就不应该有生存的空间,一旦借贷的人消失了,也就不会有可供高利贷公司存活的土壤,解决问题一定要从根源上解决,否则类似的事情会再次发生。

让高利贷消失还得通过大家共同努力,没有借贷自然就不会出现高利贷公司,就像公益广告里所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市场是由需求来决定的,一旦没有了需求,市场自然会消失。

只要还有借贷需求存在,总有人会钻空子。

这也是为什么借贷公司会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存在,正是有适合它们生存的土壤,才让有些人选择铤而走险。


2023-03-04

那个法官出来告诉我一下。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保护家人。难道任由他们欺负就不还手吗。一旦还手的话如果不拼命自卫,你认为这自卫有意义吗。这会换来更恶毒的打击报复

2023-03-04

试问中华儿女,哪一个没有听过或者说过,好好吃饭,将来保护妈妈。谁要是欺负我妈妈,我要怎么怎么。。小气候上学那会,每天早上第一件事是跑早操,都会喊 锻炼身体,保家卫国的口号!什么叫保家?有妈才有家!!!

2023-03-04

第一,提前出狱走的法律程序,中国在不断地进行法制建设,于欢被判刑是法律对他行为是非的最后抉择,既然已经触犯了法律,那就应该认罪伏法,减刑是必然要发生的,只要积极劳改,按照法律的规定减刑无可厚非,我的头脑里不因为案子的奇趣和减刑挂钩,一切减刑均走的是法律程序。

第二,为了保护母亲,坐牢五年值不值?这是的非常有问题的问题?保护母亲是必须的,但是,要用合法的手段,之所以判刑五年,那一定是手段出了问题,使用了法律禁止的手段。这就体现出平时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习大大在不断地推进法治建设,这是历史性的任务,为了就是以后的悲剧不在发生。

第三,法律和人情本的就是一致的,我生活在这复杂的社会里,必然有人情世故的存在,没有人情的社会是冷冰冰的,儒家问题倡导的就是温暖和谐的社会形态,中国的传统就是以人情为基础构建 的社会群体,所以说 活着就是活在人情世故中、不过,社会的正常运行是靠法律的,而不是人情,我们必须遵守法律这个维持社会运行的最底线,否则,就回乱套,人情是无法解决的社会有序运行的事情。从我个人角度来看,是值得的,因为,保护人的道德底线是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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