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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不是立完之后财产就是继承人的了?

遗嘱是不是立完之后财产就是继承人的了?
2023-03-04

您好!

题主的问题,确实代表了很多人对遗嘱认知的误区,也确实是很多人对于遗嘱与继承概念的混淆。

这里先给出结论:肯定不是。即便有遗嘱,也必须要办理继承手续。

大家一定要区分清楚:遗嘱、继承,是两件不同的事儿。

遗嘱和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从比较笼统的角度,可以这样理解:遗嘱是过程,继承是结果。仅有过程、没有结果,没用。

1.遗嘱是干什么的?

目前来讲,遗嘱的作用是指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我们知道,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主要内容就是遗嘱人把自己的生前个人合法财产,指定好在百年之后归谁。直白的讲,就是提前圈定好继承人。

但是,继承是一件受诸多因素相互“勾机关系”很强的事情。例如,如何知道这份遗嘱是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万一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触发了不能继承的条件怎么办?万一其他继承人中有“双无”人员怎么办?等等。

所以,单凭遗嘱,不能断然确定:遗产一定归指定的继承人。

2.为什么必须办理继承?

而继承这个动作,则是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只有最终确定了“遗嘱继承人确实有继承权、确实能够继承这些遗产份额”,才能确定财产的最终归属。

因此,仅有遗嘱,不办理继承,遗嘱等于空。回到题主的问题,即为开篇给出的结论:肯定不是。

既然这样,订立遗嘱还有什么用?

有了遗嘱,财产还不是遗嘱继承人的,那订立遗嘱有什么用?

可以反过来理解:

  • 如果没有遗嘱,那么财产就不一定完全属于遗嘱继承人——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执行。法定继承的结果,财产要么属于多个继承人,要么属于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财产想给的人,不一定给的到。

这就是遗嘱的作用。

所以,不必放大或者贬低遗嘱的作用——正确认识才是最重要的

  • 当遗嘱人确实有想法把财产“留”给特定人,那么,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生前必做的一项工作。
  •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不能绕开继承手续,也不能完全避免其他继承人的争议。但是,对结果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无非就是继承过程简单还是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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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4

这个肯定不是了。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这自然没有问题。立遗嘱的意思是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所以,这个便要说继承开始的时间点。因为《民法典》明年1月份生效,所以这里便不再引用《继承法》规定,直接以《民法典》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继承这个事情要被继承人死亡后才涉及。若是被继承人没死,那就不存在继承的情形。连继承都还没开始,那财产怎么可能是继承人所有。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只要被继承人没有去世前,是可以任意修改遗嘱内容,是可以反悔的!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个变化。之前《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其他遗嘱是不能改变公证遗嘱。《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所有形式遗嘱(自书、代书、打印、公证)的法律效力都一样。若有多份遗嘱,那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再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即便有遗嘱,想要过户也没有那么容易。按实践操作来看,即便拿着遗嘱,我们的房产部门也是不会予以直接过户。房产登记部门仍是要求其他继承人共同到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一旦其他继承人不肯配合,还有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继承事宜。

再说,被继承人刚刚订立遗嘱,那就已经开始讨论财产的权属问题。这个是不是有点太心急了。如果遗嘱一订立,财产就归继承人所有,那真不排除有的儿女在拿到财产之后就不孝顺父母。所以这样规定,在这方面也是有适当的约束总用。

2023-03-04

当然不是,遗产的转移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是说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指定生后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所有。因此被继承人虽立了遗嘱,但只要被继承人仍生存在世,该财产仍属被被继承人所有。而且法律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而更改内容,甚至撤销该遗嘱,因为只要被继承有一天生存,他就还是财产的所有人,就能处置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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