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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2023-03-04

这个事情大致是这么一回事:

王女士丈夫因长期在外工作,回家时间较短,因此怀疑丈夫可能出轨。王女士趁丈夫酒后昏睡时猜出其手机密码,看见里面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还有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为进一步收集证据,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语音。
法院认为,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当然,法院最后判决不予离婚。

第一个问题,证据收集及隐私权益保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要求对方同意才能录音,这种自然不符合我们客观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需求情况。我今天告知对方说我要录音,对方还能够同意?即便对方同意,所述内容还能是当事人所想要的?所以这个要求自然是极其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们后面不再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但强调取证不得侵害他人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一般来说,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基本都是违法行为。上述这个案件最后以侵犯他人隐私而不予认可。对于隐私权利来说,有的人认为应当区分对待,即隐私要分正当与不正当。对于像问题这种出轨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隐私,就不应当严格依法予以保护。但从实践来看,我们原则上认为隐私不分正当与否,所有的隐私都应当受到保护。

第二个问题,这里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也就是客观事实问题。法院因认为证据属于非法取得证据而不予认定, 进而没有认定对方出轨的事实。但是,对方出轨却已是客观事实。我们根据证据规则及程序得出与客观不相符的结论,那必然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有可能因此而申诉不止。我们的证据规则也明确规定,法官在审查及认证事实,除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外,还应当根据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若以个人意见来说,王女士录音的地方是在自己的家里,并非是在第三人或其他地方。王女士在自己家里的录音,法院不宜以侵害隐私而不予采纳。

2023-03-04

这个案子确实比较热,先来回顾下基本案情。

王女士的丈夫在外地工作,偶尔回家也单独居住在一个卧室。王女士怀疑丈夫出轨,趁丈夫醉酒,猜出其手机密码,从手机中取得丈夫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后又在丈夫居住的卧室内放置录音笔,录到丈夫和他人裸聊的音频。王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王女士猜测丈夫手机密码获取的证据、偷录的音频都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属无效证据。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而且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效?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

与许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理解不同的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被判无效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

我国法律以前确实曾经规定过,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做过一个批复《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个批复里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这个批复已经在2019年被废止。废止的理由是已经被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现在审查录音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这里,对于证据是否因为来源非法不能被采信,除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以外,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用的前提必须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只是一般的侵犯合法权益是可以被采信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只要没有违反这条规定,仍然是可以被采用的。

这个案子里,王女士偷录的音频没有被法院采用的理由是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这一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所以被认为无效。

但这一判断必然是存在争议的。

要知道,最高院曾经说过:

“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时,由于该事实一般具有隐秘性,有关证据不易取得,配偶另一方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害。……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则不应判断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丈夫出轨对于妻子来说,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妻子偷录丈夫出轨音频的违法性,对丈夫隐私权的损害是否明显弱于忽略丈夫隐私权所应该保护的配偶之间的忠诚权,都是值得法律人思考的。


二、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是有效的?

一个证据要被法院采用,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所谓真实性,是指该证据是真实的,完整的。

所以,一个录音要被法院采用,首先应当完整的,没有经过剪辑,可以完整反应对话的经过。如果录音被剪辑过,肯定会影响到内容的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事情经过,肯定是不能被法院采信的。

所谓合法性,就是指证据来源合法,不存在前面说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三种情形。

鉴于各位网友大多数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必要记住各种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录音是否合法,大家只要简单记住几条规则就可以了。

第一,如果录制者是对话的一方,则录音一般合法,对方是否知情不影响证据效力。(但是注意,如果对话内容是对方非常私密的个人隐私,则可能属于非法。)

第二,采用在他人房屋内,车辆内安置窃听设备所取得的录音必然非法。

第三,采取秘密跟踪的方式所取得的录音大概率非法。(配偶跟踪另一方获取的出轨信息是否违法值得讨论)。

所谓关联性,就是指录音内容是与要证明的问题有关系,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就不需要解释了吧?


最后,大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给我在评论区留言,有时间的话我会解答的。


我是家子,关注我,从故事和新闻里学法律。

想让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需要符合2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对录音证据而言,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会被排除使用。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一般来说,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自己进行的录音、录像,都是合法的,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庭上的,当我们在婚姻家庭纠纷等当中遇到某些无法取得书证的事件后,也可以采用自己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获取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证实事实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一般的法院都不会过多地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做特殊回应,除非法院本身就没有想判离的意思……

整理了一下在我办理过的案件中,法院曾经认可过证据,大家可以收藏使用:

①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安置摄像头,拍摄到配偶长时间连续与其他异性性爱的视频;

②当事人通过行车记录仪,拍摄到配偶和其他异性在车内的谈话,承认了双方的婚外情关系;

③当事人通过与配偶现居住的小区物业沟通,调取到了配偶居住小区楼道的监控录像,证明其配偶长达一年的时间与其他异性共同出入、并有亲密动作;

④当事人在遇到其配偶与第三者时,选择报警,第三者在出警记录中承认其与当事人配偶的婚外情关系等。

⑤当然如开房记录等法院可以调取的证据,也可以在起诉后,要求法院调取。

⑥除此之外,还可以收集另一半是否与其他异性领取结婚证、拍摄婚纱照,是否曾与其他异性以夫妻身份对外签署文件,与其他异性暧昧的聊天记录、亲密动作的照片、视频,一段时间内与其他异性连续共同出入同一房间等等证据……

但要记住,录视频一定要在家里或自己车上安装摄像头和拍摄视频,拍摄视频时也不能侵犯第三人的隐私,否则都会被视作无效证据。

在此我想提醒大家的是,诉讼离婚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容易,就算你准备好证据,也不排除法官以证据无效的理由判定你们夫妻关系没有破裂,不予判离。如果在遇到对方出轨,想为自己争取更大利益的情况下,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婚姻律师制定策略、指导取证,不仅能加快诉讼的进程,还能争取到比预期更高的利益!

——————————————

补充一句:隐私权不是个人违法行为的遮羞布!!!否则夫妻忠诚义务,形同虚设,出轨难道还要告诉全世界我出轨了!! 能够猜到密码说明夫妻之间已经互通有无,否则法官我给你个手机你试试,能不能猜到密码?

想让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需要符合2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对录音证据而言,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会被排除使用。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一般来说,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自己进行的录音、录像,都是合法的,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庭上的,当我们在婚姻家庭纠纷等当中遇到某些无法取得书证的事件后,也可以采用自己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获取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证实事实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一般的法院都不会过多地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做特殊回应,除非法院本身就没有想判离的意思……

整理了一下在我办理过的案件中,法院曾经认可过证据,大家可以收藏使用:

①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安置摄像头,拍摄到配偶长时间连续与其他异性性爱的视频;

②当事人通过行车记录仪,拍摄到配偶和其他异性在车内的谈话,承认了双方的婚外情关系;

③当事人通过与配偶现居住的小区物业沟通,调取到了配偶居住小区楼道的监控录像,证明其配偶长达一年的时间与其他异性共同出入、并有亲密动作;

④当事人在遇到其配偶与第三者时,选择报警,第三者在出警记录中承认其与当事人配偶的婚外情关系等。

⑤当然如开房记录等法院可以调取的证据,也可以在起诉后,要求法院调取。

⑥除此之外,还可以收集另一半是否与其他异性领取结婚证、拍摄婚纱照,是否曾与其他异性以夫妻身份对外签署文件,与其他异性暧昧的聊天记录、亲密动作的照片、视频,一段时间内与其他异性连续共同出入同一房间等等证据……

但要记住,录视频一定要在家里或自己车上安装摄像头和拍摄视频,拍摄视频时也不能侵犯第三人的隐私,否则都会被视作无效证据。

在此我想提醒大家的是,诉讼离婚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容易,就算你准备好证据,也不排除法官以证据无效的理由判定你们夫妻关系没有破裂,不予判离。如果在遇到对方出轨,想为自己争取更大利益的情况下,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婚姻律师制定策略、指导取证,不仅能加快诉讼的进程,还能争取到比预期更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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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句:隐私权不是个人违法行为的遮羞布!!!否则夫妻忠诚义务,形同虚设,出轨难道还要告诉全世界我出轨了!! 能够猜到密码说明夫妻之间已经互通有无,否则法官我给你个手机你试试,能不能猜到密码?

2023-03-04

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被法院认定侵犯被告隐私被判定无效,到底是因为什么?

录音证据是非常容易取得的一种证据类型,如果在没有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全部算做侵犯隐私,自然就使录音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毕竟在实际操作时,很难做到在录音前告诉对方“我要录音了”对方还能够积极配合,这基本没有可操作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里所说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是说没有经过对方同意,而是指通过安装窃听设备,或者其他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

例如:

你本人与对方的通话录音,因为自己就是参与方,所以通话录音属于合法证据;

道路等公共场所的监控,因为处在公开的场所,所以监控信息属于合法证据。

王女士的录音虽然录制地点处在自己家中,但因为采取了窃听的手段,所以造成了证据无效的结果。

王女士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即便录音证据被法院采纳,法院大概率也不会判离。

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经调解无效应当判离的情形,包括重婚、家暴、分居、与婚外异性同居、吸毒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等……

王女士丈夫的情况属于婚内出轨,并不属于应当判离的几种情形,所以即使王女士提交的录音证据材料被采纳,法庭大概率也不会判离。

法院判离的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可挽回。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如果王女士始终坚定的想要离婚。

王Sir建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就要实施,同时现行婚姻法将废止。在民法典中规定,一次起诉没有判离的,从裁决作出之日起分居一年以上,再次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离。


我是热情的王SIR,一名战斗在基层一线的公安民警!专为普及现实执法知识,让更多的人学法、懂法,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请关注我,粉丝有疑问可留言,必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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