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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一男子找人戴口罩冒充妻子离婚?

如何看待一男子找人戴口罩冒充妻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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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丈夫吴某出轨,小三也身怀六甲,于是主动提出离婚,妻子罗某不同意离婚,吴某于是起诉到法院,但是罗某不去,于是吴某找人戴着口罩冒充罗某之名把婚成功离了。


[究法通律说法]

1、吴某婚内出轨、小三怀孕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吴某作为他人丈夫,对婚姻不忠,乱搞男女关系,道德十分败坏。一方出轨,另一方在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我建议罗女士在离婚时一定要提出,吴某对婚姻有过错就应当少分钱。


2、吴某找人冒充罗某离婚的事情可以看出其智商完全不在线。

第一冒充别人离婚即使婚离成了,也瞒不住。本案中,幸好吴某没有再结婚,否则可以按照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罗某没有参与自己的离婚,这个离婚本身是无效的离婚。

第二、即使罗某不愿意出庭,离婚还是可以离的。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要原被告亲自来,这样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但是像本案一样,罗某就不来,有什么办法吗?法律规定:罗某不来,也不提交书面离婚意见,法院可以对其两次传唤,她仍然不来,不好意思,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拘传就带有强制的意思了。

第三、罗某被冒充离婚而形成的审判结果无效。为什么无效?因为被告人并没有表达自己任何诉讼观点,法院的判决的依据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法198条,法院可以自己纠正,并且法院已经决定重审。

第四法院重新审判可能对吴某不利。大家想想为什么?你吴某找一个人来调戏法庭和法官,这离婚诉讼“夫妻关系破裂”由法官来认定。本案是出轨者想离婚,而被出轨者不想离,法院会觉的:这就是爱啊!


3、案件的后续处理

第一、审理的法官倒霉了。法官对当事人身份审核不严是判决出错的次要原因,并且经过舆论发酵,新闻已经报道停职检查,后期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罗女士经过多次申诉,案件才重审,可见阻力还是有的,但是错了就是错了,捂是捂不住的。

第二、吴某及其请的女子面临司法拘留。根据是刑事诉讼法111条和112条:妨害诉讼的给予拘留和罚款。该法院又创收了3万元,吴某罚款2万,请的女子罚款1万,并对两人都进行司法拘留。


结语

各位对吴某这样的人有什么好办法没有,婚内出轨还着急离婚?难道小三就那么香吗?是着急给小三的孩子上户口呢?还是因为吴某本身是公职人员,离婚也要从快,以免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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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4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来自四川大竹县的吴女士遭他人顶替,与其丈夫吴某成功在法院调解离婚。


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当地也曾出现过一例,那是2000年以前的事情了,当时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法院还没有审查那么严格,有时候法律文书连身份证号码都不写,法院审理都是看当事人的结婚证和当事人自己报的姓名住址等等。

有一名男子要跟妻子离婚,但是妻子死活不同意,在外面打工,连回来都叫不回来。这名男子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就找其嫂子冒充其妻子,到法庭代替他妻子离婚。两个人在法庭上像演戏一样你争我夺的,后来达成了离婚协议。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时也没有太在意,见他们双方都同意离婚,所以就给他们办理了离婚调解手续,并下发了相关法律文书。


后来,该男子的妻子从外地打工回来,要求办户口的时候,被告知其已经被离婚了。男子的妻子吓一跳,“自己什么时候离婚了,是不是搞错啊?”

经人指点,男子的妻子就到当地法庭去询问情况,法庭一查她确实已经被调解离婚了。男子的妻子当场就大喊大闹,否认是她办的离婚调解。

经过查卷,发现调解书和笔录等签名和捺印确实不是这名男子的妻子做的,于是法庭这才发现这个案件办错了,系一个乌龙。

因为当时也都没有这样的案例,作为法官也没有想到竟然会有这样冒名顶替离婚的现象。但是事已至此,也只得将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事后听说该承办法官也受到了通报批评,从此以后法官在办案的时候都注意核对当事人身份了。

现在四川又出现同样的案件,这说明骗子的手段在不断翻新,冒名顶替者是戴着口罩而作案的,这是利用人们防止病毒的心理,对该冒名顶替者放松了警戒。骗子们如此高明,看样子也是令人防不胜防啊。所以以后一定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那么对于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罚呢?

1、该离婚调解书是错误的,应当被撤销。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离婚案件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承办法官由于工作疏漏,审查不严,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因此四川的承办法官就被停职接受调查,等待他的也许会是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

3、对于冒名顶替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等规定,以妨碍诉讼予以罚款,拘留。因此四川大竹县人民法院对吴女士的丈夫吴某司法拘留15天,罚款2万元;对冒名顶替者司法拘留10天,罚款1万元。这无疑是正确的。


以后对这样的案件该怎么办?

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对这样的离婚案件,作为法官来说,一定要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并核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避免有人冒充,避免工作疏漏。

在条件许可的地方也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确保当事人准确无误。

当然,最主要的还是案件当事人能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千万不要冒充诈骗,投机取巧。这一方面应加大对他们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还应当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使他们不想、也不敢再利用这种假冒顶替的方式来进行虚假诉讼了。


结语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严肃的,公民在行使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千万不要违反法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023-03-04

众多网友最关心的是这种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情况一般不会以犯罪论处,有律师认为该行为可以以虚假诉讼罪追究二人责任,这种观点未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可见,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司法机关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于冒名顶替的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111条、112条等规定,以妨碍诉讼予以罚款,拘留。因此,法院对离婚原告吴某司法拘留15天,罚款2万元;对冒名顶替者司法拘留10天,罚款1万元;对二人进行了处罚;这是适当的,也是合适的,无疑是正确的。

结论:不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这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承担,主审法官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严重的话,可能会取消员额资格,甚至被调离审判工作。

3、民事责任

对此错案,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原来的民事调解书。至于存在不存在民事赔偿,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是不存在。

4、特殊情况

如果男方骗取离婚证后又与他人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这要牵扯重婚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大概就是此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这件事告知我们,不要自作聪明,自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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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4

吴女士发现法院调解笔录上的签字和摁的手印都不是自己的,得知自己被冒名顶替自己被离婚,并且离婚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法院回应,调解当天冒名顶替者戴了口罩,且出示了吴女士的身份证图片,导致法官直观的识别出现了偏差。

非本人签字确认,但以此作出裁判,那自然是属于错案。现在法院也对该案再审。其实我也相信法官应当是没有恶意,不存在故意帮忙制造离婚。我们法官一般也就是核对一下当事人的身份原件,简单确定一下当事人身份。特别是这种双方愿意调解的案件,法官自然也是愿意提供便捷,所以在核查当事人身份上并没有严格按规定处理。从法律规定来说,男子及女子的行为严重妨害我们的法庭审理秩序,法院以妨害诉讼秩序对吴女士的丈夫吴某司法拘留15天,罚款2万元;对冒名顶替者司法拘留10天,罚款1万元。当然,法官目前也已停职接受调查,后续将会受到依纪依法进行处分。

被冒名顶替等盗用身份信息的事件并不少见。特别是大数据时代,我们的每个人的信息都处于裸奔状态。除了有权单位有我们身份等隐私信息外,一些企业通过APP等软件也轻而易举的获取我们信息。但这些公司也非常强势,不同意授权获取个人信息,那就无法使用软件。个人对于这类情况也是非常反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保护公民信息及隐私。

真的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前一段时间有上学被顶替的,现在竟然有离婚被顶替的,而且在当时还离婚成功了。四川的大竹县的吴女士的丈夫想要和其离婚,就找了一个女的带着口罩去法院进行离婚,当时法院因为顶替者戴着口罩,还出示了吴女士的身份证,没有看出来,所以裁定两人离婚。

吴女士的丈夫既然能想到找顶替者和他离婚,就说明她的丈夫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利益,这明显对吴女士很不公平。

夫妻之间既然走到离婚这一步,说明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已经到了没办法修复的地步,因此才进行协议离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好聚好散,更多是两人争的头破血流,本次事情当中,吴女士的丈夫内心肯定是打起来自己的小九九,据我分析,她的丈夫可能觉得和吴女士离婚会出现波折,包括财产的分割,孩子的归宿问题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加上现在都基本上到哪里都会戴口罩,所以他就想到戴上口罩也许看不出来,而且几乎没有人能想到离婚还能有顶替的,所以出了这个昏招,找人向着到自己有力的方向进行判决,这明显侵犯了吴女士的权利,莫名其妙的被离婚了,感觉自己被戏耍了一样,放在谁心里都不舒服。

吴女士的丈夫找顶替者来离婚,就意味着他给司法机放出了一个迷雾弹,干扰了司法机构的正确判决,所以他这是妨碍司法公正。

据吴女士说,在当天上午曾去过法院见过负责其离婚调解的罗法官,下午换了冒名顶替者,法官却没察觉,这是法院法官的疏忽,说明其工作不够细致,有漏洞,但是此事的罪魁祸首应该是吴女士的丈夫,因为吴女士的丈夫是找了一个顶替者戴上口罩来进行离婚的,这就好像在警察办案的时候,有人给了假口供或者是假证据一样,会给他们增加了很多的干扰项,无形当中增加了难度,而这个事情也是一样,因为戴着口罩,如果不进行仔细辨识的话,再加上提供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基本上不会怀疑,给法院一个错误的判断,所以最后吴女士的丈夫及顶替者才出现了司法拘留,并处于罚款的惩罚,这就是妨碍司法公正。

2023-03-04

谢邀!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法院,就更加的令人惊奇!

2020年9月7日,四川大竹县吴女士的丈夫要求吴女士与自己去法院离婚,吴女士不同意没有去。

但9月18日,吴女士惊讶的发现丈夫已经与自己离婚了。

为此吴女士找到法院,发现自己丈夫找人戴着口罩冒充自己,在法庭上签了吴女士的名字。法官没有核实身份,就发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调书。

原告、被告的签字

吴女士认为离婚协调书有错误,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12月19日,涉案法官罗某因工作不够细心谨慎,已被停职调查;

12月20日,吴女士丈夫以妨害诉讼秩序罪被司法拘留15天,并处2万罚款,代替吴女士签字的女子被拘留10日,处1万罚款。


吴女士丈夫这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了,代替吴女士签字的女士,以身试法,也不算冤枉。

这个罗法官却是对不起自己的职业,又给法官抹了一道黑。


看调解书的内容,只涉及了二人同意离婚和诉讼费的负担,并没有给吴女士造成除身份关系外的其他损失,但是吴女士丈夫这样的行为调戏的可不只是罗法官,而是法院,扰乱的是法院所掌握的诉讼秩序。

这对不知情的妻子而言,是不是不太公平?

不是公平不公平的问题,这纯属欺骗,这样的结果不对吴女士产生任何效力。

涉事男子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

吴女士丈夫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如果按照虚假诉讼罪来追究,我认为也有事实和法院依据。

法院解释冒充者戴口罩没认出来,你怎么看?

没认出来?是理由吗?难道不是智商欠费了吗?

如果是,那以后就找能认出来的人审案子吧。


就像医生一样,动手术,将好的左手当成坏的右手切除,医生说,我没认出来?

那患者受得了吗?

骗领,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对该男女,应当给予行政拘留,造成其他后果的依法追究侵权、侵占等法律责任。

2023-03-04

谢谢邀请,针对涉事男子找人冒充妻子签字调解离婚一事,我们认为:

第一,对于不知情的妻子而言,不存在公不公平的问题,因为这个离婚调解协议对该妻子而言并无法律效力,他们的婚姻关系并未因此而解除。该妻子可以申请再审的方式,提出该案的笔录签字以及离婚和解协议签字并非系其本人签字,也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这种有关人身属性问题须当事人本人到场,其他人代替签字是无效的,且代替签字也非该妻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妻子也可以向该一审法院提出有人冒名顶替签字的情形存在,一审法院也可以自己启动纠错程序改变结果。

第二,涉事男子找人冒名顶替签字,解除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该男子和冒名顶替的女子都将涉嫌犯罪。

第三,关于法院没有认出冒名顶替者,因为疫情期间,该冒名顶替者戴口罩,法院工作人员没有认出来,是客观存在可能的,只要是法院工作人员不是故意的,这个跟法院工作人员没有关系,毕竟现在长的像的人确实是有可能的,更不用说带着口罩。

我们来看看开庭的程序,其中有一个环节非常重要,核实到庭人员的身份情况。

怎么核实呢,如果是当事人,要看身份证原件,并且拿着身份证对照人看一遍,戴口罩也要求脱下口罩几秒钟。如果是公司,则要核实授权书以及授权人员的身份是否一致。如果是律师代理,则也要核对律师是否与证件上的人员一致。

这个核实到庭人员的身份情况非常重要,我开了这么多次庭,几乎每次都是这样核实。为什么说是几乎呢,有些案件开庭,比如之前已经调解或者开了几次庭,法官已经认识你,这种情况下就不再那么认真的核实。

我估计啊,这个法官正是陷入了这种误区,吴女士上午还去法院见法官,法官先入为主的认为下午吴女士会来开庭。同时,在这个事情中,吴女士本身也有过错,一般开庭,肯定会在开庭前至少三天以传票的形式通知开庭时间,这个传票特别是离婚案件,必须是当事人亲子签署,也就意味着吴女士是知道了开庭的时间,但是为何没有到庭,这也给了其丈夫钻了空子。

归根结底,还是法院核实当事人环节出了问题。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实可以不出庭,法院也会按照程序缺席判决。

但是,请托出庭,这是比较少见。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你请了托,在法庭上,法官怎么问,你的托都会配合你,这样的庭审肯定是严重违反程序。

那么,现在这个案件法院已经决定再审,既然是再审就会推翻这个调解书。

吴女士的丈夫和顶替者已经被法院处罚,15天的司法拘留和2万元的罚款,实际上不算重,这应该比伪造证据更严重才对。

2023-03-04

第一,冒名顶替的离婚的调解协议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诉讼也就是离婚诉讼本人必须到场,离婚诉讼解决是否要离婚的问题,必须是本人表态,因为,离婚是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代理人都不能代理表态,必须是本人,本案中,女方是冒名顶替完全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原配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扰乱了国家司法诉讼的程序,给法院工作带来麻烦。其婚姻调书也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审理案件的法官工作有点马虎,应该提高工作责任度

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有点马虎,但是也是有情可原,疫情期间大家都带着口罩,再说了,法官也是人,让他做人的识别也有难度,仅仅凭借肉眼识别人的真实身份是有局限性的。解决这问题的方法只能是等待科技的进步,如果法院有人脸识别系统,那这样的事情发生就会减少很多。

支付宝干掉的小偷,人脸识别一定也会干掉假冒。

第三,男子和冒名女子应该以扰乱诉讼程序予以处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对男子和冒名顶替者处罚,罚款是较轻的的处罚措施,对此可以拘留,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第四,既然有冒名顶替离婚,那真实的婚姻背后一定有故事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都有不同的不幸。

婚姻的也一样,既然是离婚,男子为啥不直接告女方呢?背后一定有难言之隐。

或者说应该在离婚前,双方也是商量过的,已经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而且,男方错误的认为法院不会判决离婚,故才导演的上面的一幕。

其实,认真学学婚姻法就知道,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案件到法院第一次诉讼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第二次、第三次一定是会判决离婚的。

诉讼离婚虽然比较麻烦,但这是制度的安排,是法律规则,任何人都要遵守。冒名顶替绝对违法,是万万不能采取的方法。真实婚姻的背后也一定有故事,如果遇到难缠的离婚案件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法院坚持诉讼离婚,最后一定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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