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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猥亵”继续发生的法律上限条件是什么?

制止“猥亵”继续发生的法律上限条件是什么?

河南焦作17岁男孩接到电话出去酒吧玩,在酒吧玩来了两名男子,原本不认识但是酒吧气氛下还是一起喝酒了,其中进来的两名男子中的一名强行猥亵一名女孩,女孩拼命反抗但是这名男子并没有收手,这个时候17岁的男孩制止了他的行为,女孩要男孩送她回家,不想与对方纠缠,并带着女孩要离开,猥亵者追上去对女孩又是又搂又抱,男孩制止但遭到猥亵男的殴打。

年轻气盛的男孩看到对方打自己,于是出手防卫,最终猥琐男被撂倒在地,原本以为事情这样结束,没想到的是见义勇为的男孩被拘捕了,原因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伤害,伤害的是谁呢,是那个猥亵少女的猥亵男,他在释放后就医,检查结果是鼻子骨折,已经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所以男孩被以故意伤害拘捕。

事情还没有完,猥琐男还不断对男孩家属施压,要求家属对他进行经济赔偿,女孩方面也出来作证了,证明猥亵男猥亵自己,被男孩阻止的完整过程,但是这些都没有用,猥琐男还是在外而见义勇为的男孩在铁窗里面,这个结果让家属非常的不理解,于是这个事情在网上发酵了。

有意思的是猥亵者现在还在外面打工,而制止猥亵女孩的男孩现在被拘押,整个事情基本上围绕着男孩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见义勇为这个是已经认定,只有是否是正当防卫上面有不同的理解,从男孩被拘押就可以看出来,男孩并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给的解释是在尺度上面没有把握好。

其实这个所谓的尺度到底是什么,根本没有人清楚,很多时候这个尺度怎么去把握其实也没有人能说清楚,对于这种类似的事情是否是正当防卫,这个真的已经有太多,每一次都会引起大家的讨论,有意思的是每一次讨论的原因都是跟这个案件的情况类似,更有意思的是,多数讨论后结果发生改变,只有少数的没有改变。

其实对于这个所谓的度,估计那些一直强调的人他们自己都做不到,也不可能做到,但是却喜欢挂在嘴边要求别人做到,这个就让人大开眼界了,很多时候特殊情况下事情根本不可能真正做到控制在一个范围,原本比较简单的事情就是被一些人玩复杂了,为何这种事情越来越多,大家自己去想吧,现在看到老人倒地的敢扶吗,看到有人做坏事的敢拦吗,被人打的都不敢还手,为什么会这样让人深思。

所谓的法律上限是什么,还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要说有的话不外乎这么几点:

一:处理案情的公职人员业务水平、道德底线以及人生价值观。

二:法官和检察院机关是否具有独立办案不受外部干扰的条件和能力。

三:是不是刚好赶上相关业务单位必须完成本部门的业务量和业绩考评。

四:参与事件的双方在当地的人脉、资源与影响力的博弈。

还有很多条件和外来因素,所以上限是什么,真的没有什么上限。

2023-03-04

少年的父亲王恒波表示,17岁的儿子王勇(化名)去年12月出手解救一名遭猥亵的女同学时,被猥亵者追上朝脸上打了一拳,“我孩子下意识还了对方一拳,对方倒地,我孩子又往他屁股上踢了一脚,就送那女孩回家去了。”猥亵者鼻子粉碎性骨折。12月15日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王勇执行逮捕,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

这又是一起涉及正当防卫事件。有关案件事实或经过的报道还是相对较少。仅仅根据少年父亲的个人陈述,我们确实也不好判断这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我们正当防卫是强调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有的行为比较特殊,有时候确实不好判断是否算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像问题中的这起案件,对方打你一拳,然后就停下来。从行为上来看,这时候是没有实施行为。如果我们机械的适用法律规定,那自然会认为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自然也就没有防卫基础,谈不上任何正当防卫。这种防卫行为就容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

但这种判断确实不太合理,特别是在一些打架事件上。我们只能说,这种不法侵害是暂时停止的状态。但只要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我们最高院最高检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像问题的这起案件,双方是在酒吧便产生冲突,后面对方又到马路找麻烦,并且殴打少年。对方能够从酒吧再到马路上来找麻烦,想必是带着相当大的怨恨。对方打一拳后,我们还是应当认为算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当然,这个不法侵害的严重性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

媒体报道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现已组成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查,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复查结果。但个人建议,如果确实是存在争议的案件,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我们不妨尽量减少羁押措施。我们法律也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现在既然案件存有争议,官方也已介入调查,那我们不妨给这位少年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样既不影响我们案件的侦查工作,也不影响少年的学习教育。

2023-03-04

通常情形下上限为轻伤,特殊情形下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

正当防卫既可以针对作为的不当侵害,也可以针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假设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前者如,对进入自己的住宅、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人,使用强力将其推出门外,导致其受轻伤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后者如,路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撞伤他人且准备逃逸的司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

男子对女生实施猥亵后,他人一定能够制止,少年制止造成违法人轻伤的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猥亵人更为凶狠,持凶器还击,根据具体情形可能,防卫人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扭送等行为能否被评价为正当防卫?行为人作案后不愿意归案也侵害了新的法益,批准逮捕的审核人员可能认为阻止猥亵后不可能再发生猥亵行为,但是,正当防卫是一项权利,如果将正当防卫权扩张至扭送,焦作17岁少年造成他人轻伤的,就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2023-03-04

这个需要最高法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还有法官的认知认定和认可,普通百姓闹不清

回答:17岁的男生王勇,看到了自己的女同伴被陌生男人和某豪欺负,

因为大家都不认识他,他喝醉酒之后开始对佳佳动手动脚。

然后,佳佳让王勇带着她离开。

和某豪的行为明显涉及到了性骚扰和猥亵。

这是第一,

和某豪有错在先。

这个时候的佳佳其实应该怎么做?

把情况报告给酒吧工作和服务人员。

并且应该大声喊叫,呵斥猥琐男的不法行为,

将其吓退,然后喊,你在这样做,我就报警了,让周围人都听到,

吸引周围人的注意。

并且有手机带着的话立刻当着对方的面报警。

对方在众目睽睽之下,并且对方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不会不收敛。

喝止在前,先和对方讲道理。

不讲道理的话,用道德和舆论上的压力逼退他。

周围人的力量和支持。

让这个酒吧里面的人都来评理。

动手的前提是受到了对方的殴打和暴力,然后自己才能还手。

面对一个醉酒的人,惹不起躲得起。

这种人喝多了酒,脑子不清醒,行为不受控制。

对女孩进行性骚扰,

第一次未得逞,女孩被王勇拉走

第二次追了上去,又强吻和搂抱。

王勇又把她拉开,保护她离开。

之后,和某豪找他算账。

先打了他一拳。

王勇还他一拳,并且踢了他一屁股。

和某豪鼻子粉碎性骨折。

和某豪有错,耍流氓在先。

女孩佳佳应该去告他性骚扰和猥亵。

如果没有王勇的保护,女孩佳佳孤身一人的人身安全难以保证。

王勇被打,下意识的被迫还手。

回了和某豪一拳。

然后踢了他一脚。

终止了他对佳佳的耍流氓行为。

如果王勇他不还手,和某豪会怎么做?

他本身对王勇已经非常生气,

恼羞成怒对王勇发泄自己的脾气。

如果王勇不还手,

他会被打的更惨,,

和某豪只会认为王勇好欺负,

越发嚣张和得寸进尺。

王勇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将难以保证。

这是很典型的“正当防卫”

而不是“故意伤害”。

如果不慎将对方打伤那也是对方有错在先,自己倒霉。

别让好人,见义勇为者寒了心。

2023-03-04

我最喜欢别人猥亵我了,只要我喜欢你,谁都可以猥亵我的,说白了这是你给我的爱,不喜欢你了就以猥亵,抢奸,性侵等名词告你

2023-03-04

既然在酒吧及附近发生的事,肯定有全方位监控 调出来公布于众 就一目了然了

2023-03-04

“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需要“上限”,那么先讨论“猥亵”女性违不违法。猥亵男是首先挑衅女孩的,在酒吧内一直跟随至店外共有两次。一个女孩肯定是敌不过身强力壮的男孩的,女孩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向同伴(小王)求助是本能反映,因小王与女孩是如约同时来到酒吧并认识的,由于道义和法律上的认知加上女孩的求助使小王有了勇气在自已和女孩受到对方攻击的情况下予以反击,这一特征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并且双方都是未成年,都是赤手空拳,是一方在制止侵害时使侵害人受到的必要惩罚,如果不能制止侵害继续发生那么受害人必定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所以正确的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就是及时有效地制止了侵害的发生。因此受到猥亵的女孩与小王是被动的受到了人身攻击,才被迫反击。猥亵男明知自已的行为违法,强行搂抱陌生女孩还使用暴力其行为应该受到惩罚。时至午夜加上寒冷女孩与小王的防卫受时间条件的限制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要件。

2023-03-04

制止“猥琐”靠法律来解决,是不能有效禁止的。首先要理解,在西方自由女神的影响下,性的解放导致性饥渴而发生,男女之间爱的动作不顾脸的在大众发生。致使家里大人爱的抚摸,也四无忌惮的在孩子面前表现。我们的电影电视剧的演员们,也不顾形象的面向众人表现出来。在这样的社会现象里,能拿法律约束有思想意识的文体宣的工作人员们。所以这样的法律,只能约束或制裁无知的散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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