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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2023-02-22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26年前把女儿送人的亲生母亲,在法律意义上讲,现在女儿肯定不用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当然,女儿自愿赡养的除外。

首先,母亲把女儿送人,其实质就是收养问题。即然是收养问题,就必然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来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断,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题主非常明确地指出:其亲生母亲是26年后来相认的,我们可以很简单地推断,其母亲将女儿送人的时间是1994年1995年。这个时间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其次,简述我国收养法的制定和修订历程。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即从此时起正式生效。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收养法做出重大修改,同时明确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修正案,内容比较多,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明确地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从1999年4月1日起,收养必须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之日,便是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凡是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法律一概不予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法律修改之前的若有以民间私下协议方式成立的事实收养,又该怎样处理呢?而题主的问题恰恰就涉及到这个时间段。

所谓的事实收养,是指收养、送养双方的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没有办理原来规定的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地共同生活的行为。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实务上,事实收养一般依照这个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从)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如果将以上内容简单地概括一下,就是:1994-1995年送人的女儿,不论是否办理了收养相关的手续,只要为亲友和当地群众认可,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名义,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即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当然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因送养行为而产生的亲生父母与送养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地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送养之后,送养的女儿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更直白地说:由于送养行为,从此血亲成路人,一拍两散,完全可以了无牵挂

很明显:只要认定1994-1995年的送养行为合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是合法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家人;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便不再是法律意义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根本就不是一家人。从相互关系的角度说:亲生父母没有实际抚养过送养的女儿,自然,也无权要求送养的女儿赡养亲生父母与此相应,送养的女儿没有法律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当然,也无权要求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种关系也是相互的,并不是单向的。被送养的女儿真正要赡养的人,当然是自己的养父母。

从法律的角度谈问题,让人感觉冷冰冰的,有时候还确实很伤感情。这里,还是要强调一句:如果被送养的女儿有赡养能力,也愿意赡养其亲生母亲,养父母也通情达理地同意,被送养的女儿自然也可以赡养自己的亲生母亲,但永远不会是法定义务

2023-02-22

在这方面应从几点来看待是否构成要素!一是此女孩她是否愿意认同归属,如女孩自己愿意认她这个亲生母亲,(此母亲有丰厚的遗产给她)并且接受其家产的继承权,自然就构成了詹养她的关系了。二是,如果这女孩感恩心重,不愿意贪图荣华富贵为诱惑,能愿过清淡的日子也要报答养育之恩,不离不弃为其尽孝终身,那么既使亲生母亲来相认,她依然是无动于衷的,决不可能改变她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识的。既使打官司,法律也不会判她去詹养她的亲生母亲的。不论何种原因改变她的生活关系,因为她在事实上已经是与养父母是一个完整的父女事实,所以,没必要再要承担另一个家庭的养护责任了。当然,所有的决定在于她的选择,她毕竟是行为责任能力人。不过象这种还壁归赵的事目前很少见到,大多数都是选择养她长大成人,并给了她第二次生命的人。

2023-02-22

看来,这又是一个自私的母亲而引出的话题。这位母亲当初无论因为什么把女儿送人,如果不能对那一个被送出去的女儿有所帮助,都应该做好与女儿老死不相往来的准备。否则,就是给那个可怜的孩子添麻烦,加痛苦。更别说大言不惭的像那一个自己从没有养过的女儿,要什么赡养费!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父母不曾抚养过子女,子女就没有对反母赡养的义务。而这位母亲把女儿从小送人,就意味着母亲没有对女儿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就意味着母亲自觉切断了母亲与女儿之间的抚养与赡养关系,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所以,母亲不曾抚养过女儿,也没有资格和权利向女儿提出赡养的要求。

从情理上说,一饮一啄,皆是因果。母亲不曾付出,女儿不用回报。女儿不愿意赡养亲生母亲也无可厚非。

当然,如果女儿有爱心,有能力,愿意赡养自己的亲生母亲,国家与社会也不会不欢迎不支持。

没有了,从母亲将女儿送人那天起,她就放弃了抚养女儿的法律义务,同时终止了法定的母女关系,虽然生物学上的母女关系还存在,但彼此的义务己无!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父母才是养子女应该赡养的对象!

2023-02-22

一.法律规定抚育和赡养义务是对等的,除非当事人完全没有或丧失了抚育和赡养能力。由此可见,如果当初母亲不是因为丧失抚育能力而因其它原因将女儿送人,那么从送人那一刻开始,母亲放弃了抚育义务和责任,现在提出赡养问题,我想法律不会支持。

二.如果当初母亲将女儿送人时,由于缺乏抚育能力,或与收养一方达成了赡养协议,倒是情有可原。

三.作为女儿,如果能感恩母亲生育之恩,母亲现在生活困难,给予援助或赡养当然皆大欢喜。

四.作为母亲一方,既然要求女儿赡养,那么就要检讨自己的过失,勇敢承认错误,取得女儿的谅解。如果有遗产,在遗产继承上和分配上应对女儿有所侧重。

(图片来于网络,特此说明。)

2023-02-22

从送人这一刻开始,大家都没有义务和责任了!

2023-02-22

从送人那一刻就没有赡养义务了

2023-02-22

法律上不追究“遗弃罪”就已经网开一面了,好事总不能都叫你给占了吧!

2023-02-22

没有赡养义务

母亲把女儿送人,按《收养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法律上女儿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同时,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生父母从小对女儿没尽到抚养的义务,也就丧失了对女儿要求赡养的权利。没有资格享受女儿的赡养。

如果养子女经济条件允许,在不影响赡养养父母的前提下,经养父母同意,养子女志愿部分赡养生父母,也是可以的。但生父母强制养子女赡养,养子女应该婉言谢绝。生父母到法院起诉,这场官司生父母也不会赢。

2023-02-22

已经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了,如果法律允许生了孩子送人,大了认亲,要孩子尽赡养义务,这是不允许的,规则被破坏。养父母由谁赡养?由国家?不可能。二十几年的扶养,怎么没有只生不养的人的权利大,怎么血缘关系凌架于法律之上吗?这不符合立法者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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