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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具谅解书,连杀三人父亲判死缓,是量刑太轻还是罪刑相当?

女儿出具谅解书,连杀三人父亲判死缓,是量刑太轻还是罪刑相当?

量刑太轻,自己女儿出具给父亲的谅解书,有重大利益关系,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证据。不能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连杀三人,刀刀致命,如果不判极刑,不能彰显刑法的威慑功能。如果没有威慑力,那么刑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就不能达到。

现在 最高法在法律的统一适用上,加强类案检索,做到类案同判。这个案子也具有指导作用。如果杀三个人都不判极刑,那么就会纵容极端分子,行凶作恶。

2023-02-15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张志军和女婿邹涛一家人因为争夺外孙女产生了纠纷,双方发生抓扯,张志军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呵止邹涛等人未果后,即持刀分别向邹涛、杨菊胸部捅刺数刀,又向邹波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邹涛、杨菊当场死亡,邹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张志军拨打110投案未果,于是又通知正在上班的张静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接报后赶到的民警挡获。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认为,张志军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尤其是被害人邹波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总体来说,二审改判死缓的原因是:自首、认罪、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是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改判的重要因素。从实践来看,只要能够获得谅解,多数案件还是能够改判。因为被害人亲属谅解系张志军女儿所作,不少人对于这个被害人谅解有异议。这个谅解其实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因为女儿和女婿并未离婚,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丈夫被杀害,妻子出具谅解书并没有什么法律问题。只是因为杀人者系女方父亲,导致大家情感上不好接受。特别是男女双方已有感情不和等情况下,这种谅解的接受度更是难以被接受。但遇害的对象除了女婿以外,还有女婿的父母亲。儿媳与公公婆婆之间属于姻亲关系。所以张志军的女儿对于杀害公公婆婆的行为并没有谅解的权利。但是,因为女婿一家被灭门,所以也没有人可以谅解。但张志军杀害三人,仅有自己女儿的谅解,而没有男方其他亲属的谅解,那其实远远是不够。四川高院也回复,高度重视,正在依法认真评查本案。

2023-02-15

本案的判决结果之所以引发争议,原因就在于被告人是死者的岳父和亲家,而出具谅解书的就是被告的女儿、死者的妻子、儿媳。

也许这样说有些朋友听不明白,那么就先来了解一下案件经过。

案件经过

周某和张某是一对夫妻,他们的孩子自出生后就一直由外公外婆带着,而不像大多数家庭那样由爷爷奶奶带。

后来周某和张某两人因为种种琐事,开始闹离婚。

双方感情破裂,日子眼看过不下去了,但是对于丈夫周某来说,孩子姓周,是周家的血脉,即使未来婚离了,孩子也得要回来。

于是在某一天,周某来到岳父母家,不顾岳父母和妻子的反对,直接“抢”走了孩子,这是双方矛盾爆发的起点。

2019年1月10日,周某的岳父,也就是被告张志军带着一把尖刀来到女婿及亲家位于成都彭州某小区住宅内,先后将女婿周某、亲家两口子共三人捅伤。

周某与母亲杨某因大量失血当场死亡,周某父亲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志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志军不服并上诉。

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张志军“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二审改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而改判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死者的妻子(儿媳)张某出具了谅解书。

孩子是引发矛盾的焦点

这起灭门案引发的起源就是孩子(没有其他意思,只是客观陈述事实)。

孩子自小在外公外婆家长大,可想而知,两位老人对于孩子的感情肯定是很深厚的。女婿周某不经商量,就想直接把他们一手带大的孩子直接带走,这简直比割他们的肉还要让他们感觉到痛。

更何况,孩子的生母张某也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她对于孩子的监护权和周某一模一样。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说,父母的权利都一样。从情理上讲,直接“抢走”孩子,不顾老人情绪,也很不妥当。

最关键的一点是,周某和张某虽然闹离婚,但是他们还未办理离婚手续,他们依然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那么对于孩子的“争夺”,没有哪一方占据上风。

死者周某的“抢”孩子行为,虽然谈不上违法,可是也显得过于霸道,过于强横。且不说孩子母亲也不愿让他带走孩子,就单说孩子外公外婆带孩子那么辛苦,就不该“抢”。

孩子始终都在,为什么不能等两人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看法院把孩子判给谁呢?


颇具争议的一份谅解书

本案最大的争议就是那份张某出具的谅解书。

但凡脑子稍微正常的人都知道,张某肯定会出具这份谅解书的,因为被告是自己的生父张志军,而父亲可以说是为了自己和孩子才会犯下重罪,她会不谅解吗?这是其一。

另外一点,张某和丈夫的关系肯定到了不可挽救的地步,不然也不会把离婚提上了日程。而死者周某的“抢”孩子行为,更是激化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我想张某也没想到自己的父亲如此暴躁,最终的后果也不会是她想要的。先不说公公婆婆,单就丈夫周某来说,她再恨他,应该也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失去爸爸,并且以这样的方式失去(外公杀爸爸)。

综上所述,张某无论从哪方面考虑,她都会站在被告张志军这边,那么这份谅解书是否真的值得谅解就有待商榷了。

假设一种情况,周某被外人杀害,作为妻子的张某觉得对方值得原谅,出具谅解书无可厚非,毕竟她是周某的合法妻子。但是同时遇害的还有自己的公公婆婆,他们的死是否值得原谅是这个儿媳能决定的吗?

在我看来,这份谅解书不该张某来出,要出也应该是死者周某的兄弟姐妹来出,是否原谅被告人张志军也应该是死者其他子女来决定。


也许谅解书压根就不该存在

提到谅解书,我们就会想到各种各样的案例,经常被人们挂在嘴边的就是多花钱,让受害方出具谅解书,那么在量刑的时候就会酌情减轻。

这在很多案件中出现过,那么就会造成一种非常不好的观念:只要有钱,就不怕。只要有足够多的钱,就没事。

这谅解书的存在,实际上跟现实生活中发生摩擦之后,一方说了句“对不起”,对方说“对不起值几个钱”有异曲同工之妙。

谅解书的存在,实际上就是把“对不起”三个字换成了真金白银,买来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的那句“没关系”,不过这样真的好吗?

虽然谅解书建立的前提是受害方自愿,可是很多时候受害方也是迫于无奈。就像轰动一时的河南周口玛莎拉蒂撞宝马案件,受害方之一在医院躺着,他们急需钱来救命,谅解就能拿钱,不谅解就一分没有,你让他们怎么办?总不能眼睁睁的看着亲人死去吧?

还有一种情况(多出现在交通事故中),有些受害者家属的想法就是人已经没有了,即使枪毙了凶手,亲人依然无法回来,倒不如更多的得到一些赔偿,给日后的生活做好准备。实际上也是很无奈的。

虽然对于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来说,谅解书有时候是无奈的选择,但是却给一些犯罪分子多了一条选择,甚至是一条绝处逢生的选择。

要是以我个人的看法,谅解书也许就不该存在,案件出来了,就按照法律去判,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可能这样反而会省去不少麻烦事。

回归到本案当中,我觉得被告张志军量刑过轻,毕竟连杀三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不管在他杀人之前自己或者女儿受了多大委屈,都不应该成为他杀害周家三口的理由。

2023-02-15

这种情况特殊在女儿与杀人凶手是亲生父子关系!按照常理:死人不能复活!如果利用自己的角色为父亲续一下命,父亲还有生还的可能!所以该案例女儿应该回避!她出具的谅解书无效!

2023-02-15

叹息!法盲啊,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既然还未离婚,争什么抚养权?孩子的归属有法可依。女儿出的凉解书是无效力的,因力她和父亲是直系血亲。唯一能谅解的,伤人动机是为了孩子。判死缓合法合情。

2023-02-15

这个案子很有标志性意义。和另一个丈夫遗嘱将财产留给照顾自己十七年的保姆案件一起,我认为是对夫妻在法律关系上的一个重要思考。

相信看我这篇文章的看官对事件前因后果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我就不多叙述。这里最大的问题就是,谁能代表死者的意志?死者的妻子和死者的夫妻关系已经到了破产的边缘,或者说已经破产,只是为了孩子的抚养权还在打官司。岳父杀死者以及死者的父母三人,死者是否会原谅岳父?死者的那个已经准备离婚的妻子是否能代替死者的意志。但凡有点常识的,都会知道,这对夫妻已经彻底的离心离德,死者不可能原谅一个杀自己,还杀自己父母的凶手。那这份谅解书,就是一个天大的讽刺,一个天大的笑话。

另一个案件就是一个保姆争产案。一个男子在生命结束的时候,将全部的财产给了照顾自己十七年的保姆。妻子打官司,最后否定了这份遗嘱,保姆一分钱都没有分到。

为什么我说这个案子,这个案子也和上一个有异曲同工之效。前者是生命权,后者是财产权。一个保姆照顾男人十七年,这不是一个短的时间。男子将自己的财产以遗嘱的形式赠送给保姆,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应该在剔除妻子的那份共同财产之后,丈夫的财产给保姆。一个妻子,十七年对丈夫不闻不问,反而是保姆悉心照料,陪伴这个男人走完生命里最后的十七年。就因为夫妻关系,哪怕是非常恶劣的夫妻关系。就要剥夺一个正常人的财产处置权,这是不正确的。

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应有底线,虽然应该保护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但也要保障双方各自独立的人格意志。更不应该以夫妻关系为名,让那些违法违规行为,以另一半不同意为借口,肆意的不用承担风险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

2023-02-15

三条人命,凉解书就可以不用偿命了?这么恶劣,杀一个人可以解释是误杀,激情杀人,三个人呀,再怎么着也不能连杀三人。

一般人不是专业的杀个鸡都有心理障碍,何况这人是连杀三人,可见心理多阴恨毒辣。这种人,留在社会上就是个不定时的炸弹。因为人命在他眼里如草芥。

当然这个凶手如果死缓,怕是余生也是在监狱中度过了。一个人,背了三条人命,还有这么强求生欲,真不是普通人。

2023-02-15

女儿和丈夫之间感情已破裂并分居,他们的实际关系已经和仇人差不多,这种情况下还能构成亲属谅解真是牵强附会,动手杀人时,刀刀致命,而且是连杀三个人,判死缓实在是难以服众。

2023-02-15

这次的案例可以作为一个经典案例来剖析,首先的杀人动机是因为抢夺孩子,抢夺孩子需要杀人吗如果需要杀人我看更需要杀人的是男方,因为按照凶手的描述是男方到凶手家来抢孩子,这样女方肯定会抵抗在抵抗的过程中是制止抢夺孩子的这个行为还是使行为人失去行为能力还是直接致人死地?我想大多数人的想法都会是前两者,所以动机就让人生疑。

关于谅解书这个事使我想起了一个成语“人尽可夫”。这个成语实际的意思不是批评女人的道德品质问题的,而是说明女人的选择逻辑的。死者中的父母应该也有兄弟姐妹他们同样是亲属他们的谅解书才是真正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凶手女儿作为利益攸关方应该是被法院回避的。

最后想说说遗产处置的问题,现在被害人的女儿还未成年由应该将遗产以基金或者信托的形式保全下来待到女儿成年后直接继承,不然以后亲家杀女婿(儿媳)然后吞并财产的案件会越来越多的。

2023-02-15

个人意见认为二审判死缓是合情合理。

此事分为两部分分析,关于女儿出具的谅解书是否有用的问题,在刑诉法中并没有规定不能为直系血亲出具谅解书。首先,女儿张静和女婿邹涛并没有离婚,也就是没有解除夫妻法律关系,所以对于女婿被杀害一事,女儿作为配偶具有出具谅解书的权力;而对公公婆婆被杀害的部分,如果邹波和杨菊没有其他子女,那么实务中也会默认张静有权力出具谅解书,如果有其他子女,也张静可以表达自己可以代表的部分做出谅解。综上所述,张静为张志军出具的谅解书是有效力的,至于效力大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关于二审改判张志军死缓我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首先,张志军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低,虽然张志军杀害了邹涛等三人,但是在事前张志军并没有任何伤害的预谋和打算,而是在争执的过程中暴起杀人,属于激情犯罪,一般激情犯罪都可以酌情从轻考虑;其次,张志军在伤害三人后,邹波并未当场死亡,而张志军并没有继续伤害邹波,邹波在次日伤重不治而亡,可以判定为犯罪中止,可以酌情从轻考虑;最后,张志军在案发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积极寻求救护,主动拨打110投案,让张静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以上皆是自首情节,法定从轻处理。第四,张静出具的谅解书虽然大众情感上难以接受,但是从法律规定而言,具有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效力,至少对邹涛被杀害部分具有效力。

综上所述,对于二审改判张志军死缓,我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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