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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2023-02-12

多人申请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时候,我在前期的执行中分别有如下区分。

一,先到先得的情形。抛却财产被查封冻结抵押的情形,对于同一个财产,基本上都是“先到先得”。比如好几个人先后立案执行,其中一个被执行人率先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就会请求对该财产首先予以冻结扣留,后续在处置该财产时,自然会优先将执行款支付给这个人。

二,首封首冻优先。如果一个财产在被发现前已经被别的案件查封冻结,在此后的处置中,优先偿还首封首冻的案件。后续如果还有财产,则按照轮候次序予以分配,直至将财产价值分配完毕。抛却上述因素,都没有查封冻结,如果系多个案件共同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为了公平起见,会将执行款平均分配。

三,抵押权优先的原则。财产若有抵押,则该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清偿后有剩余才能清偿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抵押权系物权,效力超过债权。需要登记的,登记的效力大于未登记的,登记先的大于登记后的,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现在最高院回复来了,非常严谨,但理解起来不太容易。但是对于一般的民事执行,民诉法基本原理就基本足够。

附 2021年5月14日,最高院回复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为避免条文重复,删去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
第55条的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
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第5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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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2

这个主要还是要看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不是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就要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这个时候所有的债权人都通过参与分配来落实,平等的保障所有的债权人利益。当然,我们有的法院规定对于首封债权人可以适用予以优先。毕竟考虑到首封债权人对财产调查及保全做出贡献,在20%范围内予以优先并没有问题。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一般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个主要是强调债权性质是一样的条件下。如果债权性质不一样,例如存在抵押权、留置权等优先权,那自然是要优先清偿这些债权。

被执行人是企业的话,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如果企业抵不抵制,具备破产原因,那我们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解决。

2023-02-12

有优先受偿权情形:

1)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清偿(实体权利上优先);

2)存在多个优先权或担保物权情形,按担保物权成立先后顺序清偿;

3)首封法院享有优先处置权(程序上),但在强制执行后,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具有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债权(实体上优先)。

无优先受偿权情形:

1)如果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多个债务人,则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仅仅是程序上的先后);

2)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务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受偿;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或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情形,可以执行移送破产。

法条索引:

《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二款规定: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执行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023-02-12

明确!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轮候查封是对其他人在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制度。

从全球来看,世界上有再查封主义和不再查封主义两种。

再查封主义即对于已被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重复查封。

不再查封主义即对于已被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其他债权人不得再申请查封。

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共同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顺序应该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多个债权人皆申请了财产保全,即轮候查封。按查封时间先后顺序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说“查封在前先受偿”、“查封在后后受偿“。

2023-02-12

法律规定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情形:




主要看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如果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多个债务人,则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务人,一般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债权性质不一样,例如存在以上优先权,则需要优先清偿这些债权。

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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