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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律师随时可以会见犯人,现实中为何不是这样?

法律规定律师随时可以会见犯人,现实中为何不是这样?
2023-01-23

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随时会见,同时现实有现实的无奈。接下来我们逐一说明。

一、法律只是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并非随时可以会见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9条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记住这有个48小时的规定。

与此同时,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等,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想要会见的话 ,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如果没有许可,是不可以会见的。

而在两院三部于2015年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也做出了上述规定。

二、现实有很多无奈,以至于无法满足及时安排乃至48小时安排的规定

这无外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原因,我们大概列举如下:

1.看守所会见室不能满足需求。这样的话当然就是得排队了,如果是一个比较大的看守所,发芽的嫌疑人比较多,而相应的辩护律师也会比较多,那么来会见的时候当然就得排队了。

2.受疫情的影响。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看守所只能远程视频会见,受设备的影响,可能看守所配备的会见室、远程视频设备不会那么多,那排队的时间就会更长。

3.有些涉及恐怖犯罪,涉及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可能会禁止律师会见。这种情况下就直接无法会见了。

4.当然,不排除主观方面的原因,即便反腐态势如此高压,也有可能存在吃拿卡要的情况。

有关涉及相关关押在监狱,看守所的犯罪人员案件,到非有必要,并且经相关法律程序批淮和允许的情况下,律师方可会见在押犯人!

2023-01-23

律师随时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那倒没有这么规定。

律师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我们监管机关应当安排会见。现在因为疫情问题,会见更加麻烦。有的看守所会有行程要求,有的要求核酸检测报告,有的要求穿戴防护服等等。从目前来看,基本是一个看守所一个政策,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给律师会见带来极大不便和麻烦。

这个问题估计谁都回答不准——“现实中为何不是这样”。

能回答现实中是哪样:

1、早些年会见,要向公安机关报备,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人员陪同会见。要是相关人员出差了,那就先等等吧。

2、现在会见,先预约。今天预约今天不叫预约,今天预约明天也不算,大概能预约到后天。嗯,大概就是这样。

3、特殊时期见不了。比如现在疫情。

4、特殊案件一时见不了。比如会见时刚被叫去提审的。

5、会见有时间限制,比如预约时间段选项为A9:00-10:00、B10:-11:00、C14:00-15:00等等,只能预约一个小时。

法律规定的跟实践操作不一样的多了去了,谁知道为什么?我也想知道。

2023-01-23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辩护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是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是不同的概念。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五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五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对于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其更换;不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许可。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五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


其次,现实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安排律师会见,比如会见室不能满足要求、有碍侦查、受疫情影响等原因,有的看守所会安排视频会见,但是也会受技术、设备等影响安排。



最后,如果辩护律师认为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申诉或控告。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对于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我是@无尽征程2022,分享考证经验,共享学习知识!

2023-01-23

公安机关有的是办法拖延律师见到嫌疑人而且保证程序正义,律师一点办法没有,别忘了拘押嫌疑人的执行权在哪里。

法律确实规定律师(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拥有会见权和通讯权等律师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可以随时会见,会见可能是有限制的会见,比如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应当取得公安司法机关同意后,才能会见。同时实务中也有案多人少等诸多情形。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

☼一、法律规定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会见律师。

涉及刑事的案件,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根据该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可知,原则上律师持三证则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特别注意司法解释,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等,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想要会见的话 ,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这个限制条件。若无许可,是不可以会见的。

而在两院三部于20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也做出了同样规定规定。

☼二、实务中案多人少等诸多情形,导致无法满足48小时安排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情形进行分析:

1.性质特:恐怖犯罪、涉及黑社会性质等案件,在侦查阶段,可能妨碍侦查工作进行的,可能会禁止律师会见。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无法会见当事人。

2.不可抗力:又可分为作风问题和非作风问题:

作风问题: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和廉政计划自18就开始雷厉风行,大多数人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排除极少数个别人强拿硬要,卡吃徇私枉法。

非作风问题:包括由于全球爆发新冠病毒,我国豆腐块式管理,很多看守所只能远程通过视频会见,这个也算会见的一种。但由于申请的人远远多于看守所得工作人,由于人员和会见设备等限制,可能会导致会见延期,让律师的当事人觉得并没有会见。但新冠病毒属于不可抗力,这也是没办法的,工作人员也辛苦和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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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3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我国不是这样,只要监狱不允许,你搬出哪条法律都没用

现在疫情影响,会见更加不可能随时,所以不可能随时可以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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