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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被男人强奸,现在还有什么办法告他吗?

三十年前被男人强奸,现在还有什么办法告他吗?
2023-01-23

三十年前被男人强奸,现在再想去告他不是没有可能,我们村村花在25年前就遭遇过一次这样不幸的事,她是这样做的。

我们村村花叫刘玉芬,当年她才20岁,一天晚上她去闺蜜家里玩,结果闺蜜家里锁着门,当时没有手机也没法联系,正当她想走的时候,闺蜜的邻居回来了,他是个光棍,老婆在5年前因病去世后,他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那晚他喝了点酒,晕晕乎乎回家,正好看见一个貌美如花的女孩在敲隔壁家大门,就随口问了一句:“干嘛的?”

村花说:“我是来找我闺蜜的,她好像没在家,你知道她去哪里了吗?”

光棍脑子飞快的转着,心里想着这么漂亮一女孩不能让她走了,就笑着对女孩说:“他们在我家呢,你跟我来吧!”

单纯的村花没有怀疑就跟着邻居进了他家大门,结果刚进去就被男邻居一砖头给敲晕了,后来的事就可想而知了,村花醒来得知自己被光棍强奸了,扯着光棍就是一顿打,恨不得跟他拼命,光棍任由村花打闹,说他愿意接受任何惩罚,只希望村花原谅他。

村花哭着回了家,把这件事给她父母说了,她父母怕影响村花的名誉最后选择了沉默,并搬离了我们村,而那个光棍没隔几天就出门正常生活了,我们也都不知道那天晚上发生了这件事,更不清楚村花为什么突然间就搬走了。

直到前年45岁的村花又回到了我们村,还主动找上光棍,我们还以为两个人要谈对象,可是没过几天村花就以强奸罪为由把光棍告上了法庭,光棍傻了眼,但也没想太多,心想过去这么多年了,也没啥证据了,就大大咧咧的去应诉,结果到了法院才知道村花找到他原来是有目的的,那天村花出现在光棍面前,开始是心平气和聊天,后来慢慢的就讲起那天晚上的细节,光棍以为村花这是原谅了他,就又口无遮拦的把当年的事陈述了一遍,这些早就被村花录了下来。

光棍在法庭上听到后紧绷的情绪一下泄了气,抱着头说:“我认罪,这件事一直困扰着我这么多年,如今都知道了我反而觉得轻松了,当初是我一念之差强奸了她,事后我很后悔,但是她搬走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觉得这件事早就被她淡忘了,可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她居然还会起诉。”

听到宣判后坐在原告席上的村花放声大哭,她说:“我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虽然时间来的有点晚,但终归让我等到了,我这些年心里一直过不去这个坎,以前是怕名声扫地,现在我儿女都大了,我没有什么可顾及的了,就想让他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法院判了光棍8年有期徒刑,审判席上庄重而严肃,光棍为他一念之差付出了代价,女孩隐忍了25年的痛终于得到释放,可是这件事曾经对她的伤害却是永远都无法愈合的。

题主问三十年前被男人强奸,现在想起诉,那么你首先要看看你手里有什么证据?其次这个男人的信息你是否清楚,如果都有完全可以起诉,但是如果你既没有证据,又对这个男人不熟悉,就像大海捞针一样,这真的就太难了。

所以当女孩一旦受到侵害的时候,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就要选择报警,不要让你的隐忍放纵了坏人。

2023-01-23

三十年了还想告人强奸,别胡思乱想了。真有此事也只能咬掉牙往肚里咽了,三十年了你早干嘛去了,该不会是一直关着你吧!?

2023-01-23

没办法,非特殊情况下,早就过了追诉时效了。

2023-01-23

这个不好搞。

一方面是证据。过去三十几年,对方不肯承认强奸的事实,在认定强奸方面有可能存在证据不足。另一方面则是追诉期限。根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一般强奸犯罪的很难到无期或死刑,所以超过15年就有可能超过追诉期限。现在已经过去三十年,原则上也超过追诉期限。

2023-01-23

可以告,一是证据难收集,案件事实不好认定,二是即使认定了也超过了追溯期,不再判刑。你做好心理准备,但如果你就想揭露他,也可以,至少让社会关注人渣

2023-01-23

谢邀,可以告,关键是你有证据吗?[what]

2023-01-23

你可以告,这是你的权利,但是案件已经过了追溯期,而且强奸的事实不好取证,本着谁举报谁取证的选择,需要你个人搜集证据并提供证据。

最后的结果可能不如你愿,所以你还不如搜集证据通过媒体曝光一下那个男人,这样即使过了追随期,也让强奸着生活中舆论的压力之下,让其痛不欲生!

2023-01-23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三十多年前遭受性侵,早已超过追诉时效,不会再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或者宣告无罪。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先去看看医生

从负责的的角度来回答您这个问题,只能遗憾地告诉您,抱歉,没有办法。

第一:三十年前的强奸,早已经丢失了关键证据,例如精液、伤情痕迹、撕坏的衣裤等;

第二、三十年前发生的事,也许是当事人一生中的阴影,会记忆犹新,但是相关证人的记忆早已模糊,现场也早已物是人非甚至消失,更别提90年代初,哪有天网监控的普及,所以难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现在早已不是有罪推定的年代,随着法治的进步和健全,现在定罪更重视证据。如果您没有铁的证据,所有的推定都是向着被告人的,没错,这就是疑罪从无,也正是法治的进步!

第四、三十年前的强奸案,早已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期限。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会核准一个三十年前的强奸案的,所以,基本不会立案。

最后,我想说:与其沉浸在三十年前的阴影中,不如勇敢地走出来,以积极的心态拥抱这个多彩多姿的世界,有阴影的另一面,不正因为是灿烂的阳光吗?但愿能温暖您曾经受伤的心灵,幸福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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