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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判死刑的概率有多大?

杀人判死刑的概率有多大?
2023-01-23

谢谢邀请!

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这2种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故意杀人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把对方杀死。

而故意伤害致死其主观目的只是伤害,而致死只是一种意外情况。


当然,虽然这2种情况最高刑都为死刑,虽然故意杀人的恶性要强于故意伤害致死,但是否判死刑主要还是看其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力社会危害性,伤害手段以及一些其他因素决定。


以现在慎用死刑的制度来看。

一般如果不是故意伤害致一堆人死亡,主观恶性不是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不会判死刑。

一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基准刑是无期,然后根据你的认罪情况,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谅解书的签订以及一些其他因素上下调节。大多在有期徒刑15年左右。


而故意杀人由于是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对方,因此其主观恶性本身是极大的。而故意杀人罪和制毒贩毒罪也是我国执行死刑率最高的罪行。

大多故意杀人的案子,对其性质肯定是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基本上有这几项一般最起码也是“死缓”了。

然后看你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一些其他情节来判断你是否适合“死刑立即执行”。

比如,你拿刀捅了人家几十刀或者拿刀砍了人家几十刀把人家砍死等,是属于手段特别残忍的,有这个定性,基本上死刑立即执行妥妥的了。

然后,你杀了人后,为了隐藏犯罪行为,把尸体分尸、抛尸、奸尸或者其他心理极其变态行为。这就涉及到一个社会危害性的问题了,国家虽然不能容忍杀人,但绝对不能容忍变态,因为对这类人的宽容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一些不稳定因素。

因此,你杀人后,有一些变态行为,是不被容忍的,肯定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当街杀人和在私密隐秘位置杀人又不一样。可以这样说,你在隐秘位置杀人如果还有回旋的余地的话,你当街杀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杀人,就把后路堵死了。

说句不好听的话,你杀人可以,但不能其他人看见,不能造成轰动以及其他对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否则,你死定了。


就比如,前段时间的一个案子,某丈夫把妻子杀了,藏在冰箱里面,共同生活了很久。

在这个案子中,虽然丈夫把妻子杀了,但由于是家庭矛盾,一般也很大几率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他把妻子藏冰箱里面,还共同生活好几个月,这就属于变态行为了,于是妥妥的死刑。


而是否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受害者家属的谅解等情况,也是是否能被判死刑的重要因素。

因此,是否判死刑,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影响判决的因素也是很多的。

虽然故意伤害罪致死以现有政策几乎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我也见过最少3起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件。一个是杀了3个人,一个是无事生非当街砍人,最后流血致休克死亡。


因此,同样是杀人,怎么规避一些问题,也是一门学问的。

2023-01-23

目前,我国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无论犯何种重罪,法院对于是否判处死刑都是慎之又慎的,而且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执行。

杀人涉及到的罪名比较多,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绑架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等。

无论犯哪个罪,都是重罪,最高刑罚都是死刑。

先讲一讲,即使杀人也绝对不会判处死刑的情况: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除了上述3种情况,其他杀人案件是否会被判处死刑,主要看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至于是否会判处死刑,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作为法律经验丰富的人,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我国法律讲究罪刑相当原则,也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罚,因此,按照这个原则来讲,

杀人判死刑的概率其实还是比较大,毕竟杀人属于非常恶劣的刑事案件啦!

从大数据将,在我国,杀人罪以及贩毒,也是所有死刑犯中,占比例最多的!

但是,法院的裁决其实非常复杂,法官有个裁量权,法律量刑也有个区间,

因此,不能一刀切的认为,杀人就一定会判死刑,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就拿死刑来讲,作为最高惩罚,也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

如何裁量呢?这里需要说一点:一切脱离案件的实际情况,就妄下结论,

都是不严谨的行为,也是不科学的行为,因此,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影响因素:


1、看你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比如,是否是精神病(也分为等级,还要看犯案时候是否有自我意识)、年龄有没有满16周岁。比如,有个13岁弑母案,一点刑事责任都不负,更别说死刑了。

2、看你的主观意愿,到底是故意杀人,激情杀人、还是过失杀人,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比如你要是劫色或者劫财过程,别人反抗你就杀人灭口,那估计就是立即执行啦!

3、看你的杀人动机:到底是出于寻仇、为钱、抢劫、还是仅仅是杀手。当然,也要看对方有无过错,如果你是自卫杀人或者自卫过当,也会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4、看你是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否给与了足够的赔偿。毕竟法院要综合很多方面来判断,就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样,你要赔偿的好,甚至可以缓刑。杀人后获得对方家属的谅解,赔偿足够,法院也会考虑给你死缓。

5、犯案后的表现:有没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到案之后有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没有悔罪认罪的态度等等。

6、看你杀人的手段:到底是不小心一刀把人杀掉,还是连砍几十刀,是否有毁尸灭迹的表现、是否侵犯尸体或者其他变态行为。就像上海杀妻后冰箱藏尸案件一样,如果不是他杀人后藏匿冰箱几个月,还花被害人的钱和人开房,引起了极大民愤,很大概率不会死刑,至少不会立即执行。

7、看你和被害人的关系:如果你和被害人是熟人,那么,很大可能就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毕竟,熟人之间更容易发生冲突矛盾,而且,相对于那种专挑陌生人下手的,熟人之间犯案,公众的恐惧心理要稍微小一些。

8、看杀人的场合:到底是公众场合杀人还是偏僻角落。你想想,一个人在人多的地方、公众场合杀人,那么引起的轰动和公众恐惧,那是相当大的,肯定会重判。

9、看杀人的社会危害:媒体的关注度、是否对公众造成恐慌、民愤是否极大等等。

其实,现在法院讲究慎用死刑的原则,很多时候我们可以看见,杀人判死刑的比例相对于以前有所降低,法官也仁慈了许多,甚至,有时候是否是独生子女、是否婚配等等,都会是考虑因素。

最后: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可耻的,大家切莫以身犯法!

我是眉山快讯,一个热爱解答问题的创作者,

有用请点个赞,有问题欢迎评论提出来哟


2023-01-23

杀人牵扯到几个罪名。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近年来,法律上倡导少杀、慎杀,即便是以上两个罪名,基本上多数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只有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例如:

四川刘涌:

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药家鑫:

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还有最近热议的百香果女童被奸杀案:

2018年10月4日,广西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当日杨某看到杨晓燕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晓燕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袋带入某山岭。杨晓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被人发现时已死亡。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杨某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杨某除构成强奸罪外,其还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还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及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杨某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故意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杨某既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也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此犯罪嫌疑人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个人认为极为不妥。如果高院不依法纠正该案,那么今后任何故意杀人犯再判死刑将极为困难,他们随便找个理由都能免除死刑,太可怕了。

在一般民众的眼里,杀人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凡是案件中发生了死亡后果的,大多数都能归到“杀人了”这里边去。比如,故意杀人的、过失杀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等等。

在司法工作者的眼里,杀人就是指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对杀人犯首先考虑的是适用死刑,然后依次是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情节较轻的,才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杀人犯被判处死刑的概率是非常高的。

但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要考虑案件中的各种量刑因素的。比如,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告人是否有法定的可以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

我国对适用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023-01-23

杀人罪有很多情形,被判死刑概率应该很大。但死刑也分立即执行和死缓,对罪大恶及,手段极其残忍的罪犯多会判立即执行。其它杀人罪要看情形,如过失,激情,无犯罪前科及认罪悔罪的态度,在杀人过程中有采取补救措施,如后悔中止杀人行为,但最终人还是死亡。或有杀人后报告给其它人和医院前来抢救的,及时投案自首等情节的判死刑缓期执的可能性大。总之杀人是罪大恶极,不论什么情形,判死刑都不冤枉。

首先这个问题不是一个概率事件,也不存在按比例实施死刑。

故意杀人是否判决死刑取决我国的刑法,与案件性质、危害大小及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

从人权、量刑等角度考虑,当前我国也是慎用死刑。古代那种一味的“杀人偿命”不科学部分逐步得了完善和修改。

何为故意杀人呢

这就涉及到故意杀人构成要件:在非法的情况下,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的类型

老话常说“杀人放火必有因果”,世事万千,每一种矛盾的背后都可能引发故意杀人,小编不才,总结以下几种常见的故意杀人的类型。

1、谋财。以谋取他人财产为目的的杀人案件,常见的有:抢劫杀人、盗窃转化为抢劫杀人、为财雇凶杀人等。

2 、仇杀。以发泄私愤的杀人案件,常见的有:报复他人杀人、报复社会杀人等。

3、情欲。在处理感情矛盾和施放欲望时引发的杀人。常见的有:强奸杀人、奸情杀人、婚恋杀人、性变态杀人等。

4、激情杀人。在处理矛盾过程中,一时热血上涌,控制不住自已的情绪而导致的杀人,常见的有:此类杀人类型较为常见,如邻里纠纷杀人等。

5、精神病杀人。我将此类案件单独列出,就因当前此类案件与激情杀人一样也是高发性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压力的增大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各类精神疾病突显,精神病杀人案件呈上升趋势。

6、其他类型的杀人。如黑社会性质的杀人(当前正处于扫黑除恶关键时期,此类杀人案件不多见)、遗弃杀人、迷信杀人等。

故意杀人的量刑

故意杀人并不是都要判处死刑,按照犯罪情节的不同予以量刑。

可能判处死刑的有:

一是行为卑劣,为人不齿的;二是手段极其残忍的;三是杀害特定人群,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杀死人数较多的

减轻刑罚的有:

对于激情性、死者有明显过错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类型的杀人,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被判处死刑。

免于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杀人、精神疾病杀人及正当防卫等。

最后用一句与君共勉

凡事三思而行。

2023-01-23

不可一概而论。

要看每一个省份的政策和每一个案情的严重程度。

比如前不久广西一个强奸杀人的案子,中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高院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这就是当地的慎杀政策。

每一个杀人案件都不同,有故意杀人,有过失杀人,还有伤害致死。

故意杀人,也分情况,是激情杀人还是预谋杀人,是碎尸万段还是只捅了一刀,这是不同的,药家鑫撞了人以后,连捅了被害人7刀,有几刀是致命的,这种主观恶性就较大。马加爵,连续两天陆续杀死了4位舍友,这种主观恶性也是巨大的。

因为遭受被害人辱骂,和被害人殴打起来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有可能是激情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死,这种主观恶性就相对较小。

把人杀死后,又分尸煮尸,这种主观恶性更大,这种都会被判处死刑的。

开车不小心撞了人,把人撞死了,这是过失,如果肇事司机责任相对较小,甚至不构成犯罪,所以,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不是人死了就要偿命。

2023-01-23

也不是说杀死人都要判死刑。这要根据杀人动机来做出判断。法律上的术语比较难懂。通俗的说:

1,你没有惹事,别人拿着凶器攻击你。这时你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这种攻击能使你致命。预料到了!你进行反击,在打斗中你失手把对方打死了。这属于“正当防卫”!无罪!

2,接上述,你在和对方打斗中。已经把对方打趴下了。他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了。这时你再把他打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判刑!不是死刑。

3,双方吵架动手打起来。你一拳打到人家头上或胸口上。死人了!属“过失杀人”。判刑!不是死刑!

4,主观上要杀死别人。找到那人真杀死了!死刑!

以上是我读刑法理解的!

杀人被判死刑是大概率的事,这是由其法律规定的的法定刑决定的,因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首选就是死刑,然后是无期徒刑排列是由上往下的。

故意杀人分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可理解,这里就不说了。而间接故意是指明知会发生对方死亡结果,主观心态上持放任的态度,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这种情况也作为故意杀人罪名来确定的。

从杀人的动机来说,无非是仇杀、财杀、情杀这三种,不信的话,你可归类,都可归到这三种情况,第四种就是没有缘由的杀人,多为精神有异常。第一,杀人的动机,在实际司法中,必须查证清楚的,这是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的重要考量,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例广西百香果女孩被奸杀案、重庆双童被坠亡案、成都三亲家被杀案,都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第二,后果也是一个重要考量,自古就有杀人抵命的说法,其法理涵义清晰,生命权是人身权利的第一要义,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裁判就应首先考虑死刑,如果故意杀人,致多人死亡的,更不在话下。




虽然,学界有提出“慎用死刑”,这应该不是也不能针对故意杀人案件的,如果说,有自首、立功情节,按法律规定也是可以从轻减轻,裁判者有个结合犯罪事实,综合考量问题。即使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政策,例如邻里矛盾、家庭矛盾引起,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也需有谅解,才有可能。

另外,有人讲“杀人”,称包括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笔者认为这观点不妥,因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两者的主观动机、认知不一,两者法定最高刑虽然都是死刑,故意杀人对于死亡结果来说,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伤害会造成的后果是追求的,但对于死亡结果,其主观心态是过失的,从而构成结果加重,所以,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直接从死刑往下考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从有期徒刑10年往上至15年、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所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能与故意杀人相提并论,不是同质的罪名。

还有人提出,当街杀人和在私密隐秘位置杀人又不一样,似乎情节会有不同,法院亦会作不同处理。笔者作为40年与命案打交道的法官,并不同意这样的看法,因为,两者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并没有质的区别,法律层面并没有如强奸犯罪作公共场所从重的区分,在公共场所杀人实质更容易被抓现行,真正要杀人的,绝对没有这么傻!另外,把杀人犯罪说成是学问,不妥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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