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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楼盘违规交房,房开被罚款195万元,小区还存在不少问题, 你怎么看?

柳州一楼盘违规交房,房开被罚款195万元,小区还存在不少问题, 你怎么看?
2023-01-17

这个事情发生柳州市莲花客运站旁的尔海·南山御景小区三期,根据购房合同这个楼盘本应该是2016年7月30日前交房,结果到了交房时间,工地居然停工了,房开也并未说明原因。直到拖到2018年8月10日,房开才说可以交房,但是业主们到了一看,发现小区问题太多,根本达不到交房标准,房开甚至拿不出五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个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业主们于是到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进行了投诉,城管执法局对房开进行了处罚。

无良开发商理应当对业主进行赔偿

据购房的业主们反映,他们购买房子也是着急入住,结果到了交房期,房开居然没有办法交房,拖了两年之久,交的房还不符合质量要求,房开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理应对业主们进行赔偿。业主们要求解除合同,也应得到支持。

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像柳州这个楼盘的这种情况,业主们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房开被处罚是“罪有应得”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开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就擅自将房子交付给业主,明显是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

最后,无良房地产开发商无故拖延交房时间,且不跟业主们解释原因,好不容易交了房,却是问题一大堆的不符合要求的房子,这样的操作不符合契约精神,损害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应当积极地对业主们进行赔偿。受到城管执法局的处罚,也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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