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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偷了10万块钱,然后以个人名义把钱都捐给了红十字会,破案后这些钱还需要返还吗?对此你怎么看?

如果一个人偷了10万块钱,然后以个人名义把钱都捐给了红十字会,破案后这些钱还需要返还吗?对此你怎么看?

这是两码事,小偷偷别人钱的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又把钱全部捐了也照样返还别人的钱,还要继续追究法律制裁,法律可不讲人情世故。

2023-01-12

偷10万块钱当罚,捐10万块钱当奖。

偷10万块钱与捐10万块钱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和关系:

首先,小偷偷10万块钱,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10万元属数额巨大,可以从重判处。

不论小偷将这10万块钱干什么了?就是去救人或者是捐助他人,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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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偷将这10万块钱捐给红十字会,这也许是小偷的良心发现。但是不管怎么样?盗窃事实是成立的。向红十字会捐款,应当受到表扬。但是不能抵消其罪过,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可以酌情从轻判处。

最后,按照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小偷将赃款捐助给红十字会,这一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既然捐助合同因为当事人的违法而无效,那么红十字会就应当将这10万块钱退还给失主。

如果小偷还要捐款的话,那么让他用干净的钱捐助。

2023-01-12

偷10万块钱当罚,捐10万块钱当奖。

偷10万块钱与捐10万块钱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和关系:

首先,小偷偷10万块钱,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10万元属数额巨大,可以从重判处。

不论小偷将这10万块钱干什么了?就是去救人或者是捐助他人,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其次,小偷将这10万块钱捐给红十字会,这也许是小偷的良心发现。但是不管怎么样?盗窃事实是成立的。向红十字会捐款,应当受到表扬。但是不能抵消其罪过,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可以酌情从轻判处。

最后,按照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小偷将赃款捐助给红十字会,这一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既然捐助合同因为当事人的违法而无效,那么红十字会就应当将这10万块钱退还给失主。

如果小偷还要捐款的话,那么让他用干净的钱捐助。

2023-01-12

偷钱捐款捞美名?

如果一个人偷了10万块钱,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案情重大立即立案,通过一番侦查破案,捉拿盗窃人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案件终结连同证据,移送检察院审查,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盗窃嫌疑人也可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盗窃标准的司法解释,盗窃1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来的10万元以个人名义捐给红十字会,并不影响他犯盗窃罪给10万元主人巨额特别巨大财产的损失带来的后果。

如果这笔钱是给危重病人抢救用的救命钱,而延误了抢救时间,人的命没了。如果一个贫困大学生借来的路费加学费,被盗了他无法坐车上车,苦恼加自责可能走上轻生之路。

他盗窃10万元捐给红十字会,其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捞取慷慨解囊的美名吗?其实是欺世盗名。知道事实真相的人,都会谴责你的卑鄙行为。

破案后这笔钱是否返还?我认为应该返还,前3~40年前看过一些报道,某地召开返脏大会。有返回被盗自行车的,有返回被盗手表的,也有返回现金的。最近看不到这方面报道了。

破案后,这笔钱是上缴国庫,还是返回被盗者本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破案后这笔钱应当返还被盗者。

2023-01-12

你这个问题有点意思,现实生活中应该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当作一个话题来讨论一下。

首先,这个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法律规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这个人盗得了10万元,虽然又捐赠出去,但是他盗窃的行为已经完成,在法律上属于盗窃既遂。

盗窃金额10万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在3年到10年。

关于这一点,应该很好理解,不需要再展开。

其次,已经捐出去的10万元,需要返回吗?

这个实际上涉及赃款的认定和赃款的追缴两个层面的问题,我们分别来分析一下。

【关于赃款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属于赃款。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是赃物,因为是特定化的,很好认定;而赃款属于货币,货币是种类物,一般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所以,如果被盗的款项再次发生了流转,一般只有能够识别的特定化款项才好认定为赃款。

【关于赃款的追缴】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认定了是赃款的,一般都应当追缴。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就是取得款项一方是善意取得,比如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对方取得的正常对价等,这个时候就不可以向取得人追缴,而只能责令被告人退赔。

对此,最高法在关于审理诈骗案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果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以上虽然是针对诈骗罪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但对赃款的处理有普遍适用意义。

据此,对于善意取得的,不再追缴,而法律上所谓的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有偿取得的赃物,一般需要具备“不知情”、“等价有偿”两个条件。

但是,接受捐赠的一方是属于无偿取得的,一般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能够确定受捐的款项确属赃款,还能够返还的时,一般要追缴的,如果无法返还了,则责令被告人退赔。

以上,供参考,欢迎留言讨论。

法律无处不在,多学法,少吃亏。@文金发律师

要!当然要返还!因为你“捐赠”行为是属于你的个人行为、意愿的体现,你不可以将这种成本的付出强加或间接地转嫁给别人,换句话说并不会因为你把偷来的钱捐出去做了慈善事就可以免除你的盗窃犯罪责任,因此你该返还的一定要返还,该服罪的仍需服罪,最多也就是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从轻发落”……

2023-01-12

偷10万,就是犯罪,转捐是想脱罪,不可原谅

一,偷10万块钱,说明他很穷,或很贪,既然穷,贪就不可能捐出去,因此,提问不成立。

二,偷10万,如果他看上的是贪官,或为富不仁富人,说明他还是有正义感。再把钱捐红十字会,说明他良心未泯。

但偷钱属于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用偷来的钱去捐不合法。没有奖,只有罚,而且刑事处罚。

三,如果偷的是穷人,说明这人没良心,而且还是十恶不赦的坏人,恶人。不但偷的钱要追回来,而且承担刑事处罚。

违法犯罪的钱他无权支配,正如,一个人偷了车,卖了,买的人需要无偿无条件退还车一样。红十字会也应该退款。

四,既然偷了,为什么又捐?是良心发现吗?好像不是,良心发现了就该退回原主。捐给红十字会无非就是想借捐款抵消自己罪状。脱罪,才是真目的。

2023-01-12

谢邀:不管你偷钱捐给谁,都属于盗窃罪,破案后不但必须返回,而且以盗窃罪有关法律进行判处!谢谢。

这个问题蛮有意思的。

我办了几十年的案件,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盗窃犯,可是却见过类似的案件。

有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不少贿赂。后来,在法庭审理这个案件时,被告人及其律师提出辩解,收受的贿赂已经有一部分捐给慈善机构了,这部分捐款应该不能认定为犯罪。

这个人受贿是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认定,他也从不否认。

捐过款也是事实。多少年来,向慈善机构捐过款,向灾区捐过款,向失学儿童捐过款,记得他还专门与一个农村贫困家庭的孩子结成对子,每年支付学费,一直到其初中毕业。

能不能把受贿得来的赃款与其做善事化的钱相抵充掉呢?

不能。

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分别予以评价。前面是一个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后面是一个自主处理财产的民事行为。

只要他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又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贿赂,就构成受贿罪。至于这笔赃款是怎么花的,是挥霍浪费了,还是花在“小三”身上了,还是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等等,均不影响其犯罪既遂的事实认定。即使他把贿赂款项用于慈善事业,也是如此。

有没有例外的情况呢?

也有。

1994年,我们到某县调查一个县委书记收受他人财物的线索。行贿人有明确的交代,送给书记几千元人民币。我们找书记谈话,书记很爽快的承认有这件事。他说考虑到再退给送钱的人很费事,当时就把钱交给了办公室的一个工作人员,让他用于公务活动中不好在账上支出的开支。我们马上又去找那个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捧出了一本账,上面详细记载了书记交来的各种财物,其中就有这笔钱。这些财物确实在公务活动中使用了。

这个书记虽然有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占有这笔财物的故意,显然不是犯罪行为。

说实话,我对这个书记还是很敬佩的。

2023-01-12

沒有一个小偷偷了十万元,再到红十字会捐十万,如果有可能,那只有一个原因,就是小偷是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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