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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算强奸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算强奸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2023-01-06

最高院曾经有过指导案例,他们认为婚内强奸并不构成强奸罪,但在离婚诉讼期间除外。

先说一起leading case,在德国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真实案件。一对夫妻,妻子有了外遇以后就不愿意再和丈夫行夫妻之事。但丈夫才不管她是不是有了外遇,是不是不愿意和自己行夫妻之事,每次都是毫不客气地想干就干。长此以往妻子不堪忍受,就到警察局报案说丈夫长期强奸自己。

后来,法官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任何一方都有满足另一方性爱需求的法定义务。因此,当丈夫想要行夫妻之事时,妻子应当主动配合,即使丈夫霸王硬上弓,也享有基于夫妻关系的豁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和丈夫性爱,那么她应当首先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婚内强奸并不构成强奸罪。

我们国家也持上述观点,最高院的指导案例里对婚内强奸的论述与德国法官如出一辙。只不过他们还认为,当婚姻关系濒临破裂时,比如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时,婚姻关系虽然存续但也并非处于正常阶段,这时候妻子对丈夫的忠实义务与同居义务都行将消灭,丈夫也不享有随意攫取性利益的豁免权。因此,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奸妻子就构成强奸罪。

当然,法律虽然是这样规定的,但我认为夫妻之间还是应当相敬如宾,凡事都要你情我愿才为上策,不能蛮横地做出影响夫妻和谐的事情。

2023-01-06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我们一般的理解,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时,夫妻双方有同居的义务。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案例一则

2013年5月3日,被告人洪德存与被害人詹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人洪德存经常因双方发生争吵而殴打詹某某,并提出与詹某某离婚。

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洪德存以同意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诱骗詹某某到海口市秀英区民政局门口,然后强行将詹某某带到海口市琼山区南桥xxx-x号xxx房,用胶带把詹某某捆绑在椅子上,并用剪刀将詹某某的衣服剪光后,强行与詹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仅仅是性行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性交合意才是性行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夫妻之间只有取得了性交的合意,才能使得性交行为具有合法性。

被告人洪德存与被害人虽为夫妻,但双方因矛盾均提出离婚,特别是被害人遭到被告人多次家庭暴力后,离开被告人,长期与被告人分居生活,并多次提出离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人以同意离婚为由诱骗被害人与其见面后,强行将被害人带至其住处,用胶带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小结

婚姻不是强奸犯罪的保护伞,广大女性在婚姻中遭受家暴等行为时,要及时说不。那么,另外一个问题来了,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强行与丈夫发生性关系,妻子的行为会构成强奸罪吗?

以上内容来自笔者头条文章,希望能有帮助。谢谢!


2023-01-06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假如题中夫妻无感情或确已破裂,妻子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丈夫与她强行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妻子身心严重伤害,妻子报案的,司法机关依法应当追究丈夫刑事责任。

在我国法院的实务审判中被公开报道的第一起“婚内强奸”案件是由上海法院审理的。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应王某之诉判决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王某到妻子住处拿东西并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青浦县法院经审理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2年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判决,男方吴某被判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09年底,吴滨与程芳经人介绍相识,吴滨博得了程父的欢心,程父逼女儿同意婚事,否则就寻死。程芳被逼无奈与吴滨在201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但拒绝吴滨同居要求,双方从未共同生活。2011年2月28日,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5月9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遂判决驳回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1年10月28日中午,吴某酒后来到程某的工作单位,强行将程某拉上出租车带至自己的住处,并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与程某发生性关系。次日程某逃脱吴某的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程某登记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一直处于恶化状态。吴某违背妻子意志,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男人应当小心女人提裤子不认账。如果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妻子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的,丈夫应当放弃自己性要求,应密切注意妻子行为。有的女人结婚目的不是成为终身伴侣,结婚可能谋财、升官跳板,心里厌恶与丈夫发生性关系。还有女人婚内出轨,正准备找借口离婚,夫妻两年内连续不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如丈夫觉得妻子起异心不愿发生关系,可以在发生夫妻关系时隐蔽拍摄过程声像,作为女方自愿证据。台湾有个女大学生醉酒后与单位同事发生性关系,性过程被同事家监控摄像头拍摄保存,女生事后控告男同事强奸,检方在男同事家搜索出监控视频资料,法官查看视频影像后认为,女生在发生性关系时不断调整性姿势,似乎追求性快感,性行为没有违背女生意志,强奸罪证据不足,驳回女方起诉。

本人愿意回答社会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如果您认为我回答的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与互动。

2023-01-06

不可否认,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既然你们是夫妻关系,又不给丈夫过性生活,那你这当妻子的义务和责任呢?所谓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首先就是夫妻之间的和谐性生活的正常;妻子常常以'今天我不舒服大姨妈来了或者是今天工作太累了'等为借口,不愿与丈夫过性生活,作为妻子的你就不怕长期这样你丈夫在外找'小三'?或者是妻子本身就变心了,在外面有了情人?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双向性的,作为人的'色欲'是很正常的事,丈夫要求,妻子就应尽妻子的义务,不要丈夫只要求同房或者是'霸王硬上弓'一次,就告丈夫强奸,都要这样作为妻子的你还结婚干什么!?

以上是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2023-01-06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将妻子排除在这条法律的“妇女”之外,但从目前我国已有判例来看,一般情况下,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行为(从字眼上解释),但不构成强奸罪。

一、从情理上来讲,一般情况下妻子不会告发这种行为。

如果不限制条件,这基本上是一个伪命题。在夫妻关系正常期间,没有哪个妻子去公安机关报案,让警察把丈夫当成强奸犯抓起来。如果被判刑后,估计也没有哪个女人愿意与强奸自己的强奸犯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让街坊邻居当成笑柄。所以,只要告发被法院判刑,那就基本上意味着会导致这个家庭分裂,不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如果妻子不去告发,仅停留在纸面上谈论,毫无意义。

二、从法律上来讲,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犯罪。

有些法律人士讲,婚姻是合同(契约),当初男女双方“签合同”时就规定了相关义务。没有哪对夫妻结婚时要求不过性生活吧!所以,有人认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行使自己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配合。因而,丈夫有时粗暴一点也情有可原。广大妇女的“娘家”--------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三、特殊情况下,丈夫强奸妻子构成犯罪。

上边讲的是一般情况不认为构成强奸罪,特殊情况是指夫妻关系不正常期间,如一方已提出离婚诉讼或者长期分居,丈夫强求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我国“婚内强奸”第一案: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在判决书尚未送达双方期间,王卫明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王卫明被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法院判决未生效前,双方的身份仍是“丈夫”、“妻子”,在这种夫妻关系不正常时,就会构成犯罪。而广东省佛山市“婚内强奸案”却与上述情况不同。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9年4月8日21时许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张某向警察报案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最后还是宣告无罪。

这两起案件的区别在于,王卫明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发生婚姻关系不正常期间,已不能从“合同”关系中推定女方承诺承担同居义务,也不能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持同意的态度。而李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是婚姻关系正常期间,报案、离婚是恼怒之下做出的决定。

结束语:这看似一个玩笑类的话题,但在现实中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常有发生,对女性的心理带来很大的伤害,也不利于家庭稳定和谐。如果保护女性在合法婚姻中性权利与性自由权?作者感觉,以强奸论处罚力度过大,不利于家庭稳定、和谐,拉出来重打二十大板法律也不允许,读者朋友还什么好的建议和想法,请在评论区留言,好吗?

2023-01-06

妻子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这算强奸吗?对于这个问题,改如何看待呢?

先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上是如何判定强奸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我国法律来看,构成强奸罪,需要具备基本下列两条条件之一,可以构成强奸罪。第一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第二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那么按照这两个这两个条件来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满足第一个条件,那么是不是男方就犯了强奸罪?

答案是丈夫没有犯强奸罪,强奸罪对自己的妻子或丈夫是不成立的,除了两人实际上离婚了,但是并没有去办理离婚的手续,这种视为已经离婚,如果再强行发生性行为,可以将对方告上法庭。但是如果两人并没有离婚,实际生活中也不满足离婚的情况,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个罪名不成立。

婚姻本来就是建立在性行为上面的,作为夫妻性行为也是双方责任与义务,所以是不存在强奸与否,如果娶个老婆回家,不能进行性生活,这样的婚姻就无多大的意义了,结婚的目的在于满足彼此的精神需求和延续后代。虽然夫妻之间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男方在强行发生性行为,对对方构成的伤害,是可以上告法庭的,女让虽然有义务与你进行性行为,但是并没有让你伤害他人健康的权利,这个每个人的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网友,你提的问题我现在就答复你。夫妻之间。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生活。叫强奸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妻子有个人的独立人权。怎么叫男欢女爱?发生性生活。必须男女都同意。使用暴力。威胁。等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这就叫强暴。也叫家庭暴力。女方只要拿出证据。在起诉离婚时。法院会做出有利于女方的离婚判决。包括叫男方净身出户。赔偿女方,因为男方的家暴造成的精神损害。身体损害。物质损害等。严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根据他的情节的恶劣,伤害行为的大小。轻的可以拘留。女方与你结成夫妻。是与你共同生活的。没有卖给你。他有个人独立人权。他不是你男方个人的物件。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国家有法律在管制着你呢。触犯了国家法律。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严重制裁。要尊重女权。疼爱你的妻子。否则的话,要受到法律的严重制裁。

2023-01-06

友友好!我是情感领域创作者,欢迎你邀我回答你的感情问题:我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就是合法夫妻,男女应该有性爱欢愉,这也合法行为,女人应该配合男人过好性生活,女人如果拒绝与男人性爱,当初就不应该和男人登记结婚,男人强行发生性关系不算强奸。强奸是以暴力威吓手段强行与妻子以外的女人发生关系。还有一点必须申明:女人月经期间身体发病拒绝男人性爱,男人要理解,不能为自己的私欲而伤害女人的身体,如果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也算不上强奸罪,可这是违犯伦理和道德的。说男人强奸自己的合法妻子,目前法律上无据可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答: 算强奸罪。

因为: 中国法律规定,凡违背妇女意愿,使用威胁, 恐吓,武力等手段,在妇女非自愿情况下进行的性行为。

均定性为强奸罪。

2023-01-06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我国刑法对于婚内强奸没有单独的规定,理论上说,只要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就构成强奸。但是由于取证各方面的原因,以及女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夫妻间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在举证方面很难认定,因此在的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认定婚内强奸。我个人了解的目前比较著名的婚内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案件有两起,其他的大部分案件是很难支持的。比如妻子起诉丈夫诉讼离婚,一审判决已经判决离婚了,在15天的上诉期内,被告方恶意以判决没有生效,夫妻关系依然存续,强行与原告方妻子发生关系,妻子表示了明确的反对,这种情况下,认定强奸的概率大大增加。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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