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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拒不认罪,“零口供”是否可以判刑?

被告人拒不认罪,“零口供”是否可以判刑?

能否判刑不以是否具备“口供”作为是否认定的决定因素,主要是看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能否认定有罪,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如果只有口供,没有真实可靠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没有口供,但是存在其他证据,且其他证据来源合法,经过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那“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有什么要求呢?《刑事诉讼法》对此也做了专门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当然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口供仍然是十分重要的,甚至一直有个说法将“口供”称之为“证据之王”。侦查人员会想方设法去获得嫌疑人口供,或者让嫌疑人主动认罪,有些甚至为获取口供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这是由于刑事案件侦查的复杂性较高,侦查人员获取直接证据、客观证据难度较大。在有些案件中,即使获得了部分客观证据,但是要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仍然存在证据障碍。所以,这个时候如果能够获得“口供”,且该“口供”稳定,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那就相当于能够在有限的证据下,补上最后一部分“链条,也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022-12-22

当然可以。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单列一章(第一编第五章),由此可见,证据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上面这一条规定就明确的告诉我们: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够定罪。只有证据,没有口供,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解释也专门在第4章用了长达52条的篇幅,来规定和约束如何举证、如何质证、如何取证。

只要证据能够达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且需要判处何种刑罚;用来定罪的证据都是经过法定的程序查证属实;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已经排除了其他的合理怀疑。就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即便没有口供,拒不认罪,依法也应当判处相应的刑罚。

2022-12-22

被告人拒不认罪,“零口供”是否可以判刑?

被告人的供述是证据之一!在此之先,“零口供”判处徒刑的不是太多!其实,刑事案件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大类!只要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链”!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亦可以量罪判刑!

本人所在地法院曾经判处“零口供”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期徒刑!

王某是级别比较高司法部门的公务员,“反侦查”能力很强!从“纪委”到检察院都是“零口供”!一直缄口不言!最后法院开庭审理,仍然是默不作声!法庭根据已查实、掌握的证据,足以证实王某够罪!

尽管王某“零口供”,法庭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被告人亦没有上诉!正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2-12-22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如下: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刑事案件中没有口供,依靠其他证据能够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

虽然说没有口供可以定做处罚,但是没有口供的案件必然会使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口供在刑事案件中我认为属于有瑕疵的直接证据,也就是说虽然从口供中可以直接得出相关犯罪事实,但是口供是否能够被采用,还取决于能否固定一些其他证据印证口供的真实性。例如在杀人案件中,依据口供起货了尸体或者是犯罪工具,那么这些物证与口供相互印证,这时候经过证据补强的口供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使用。口供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一些案件中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原件有关的核心间接证据可能就无法被掌握,例如,在有些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尸体无法获得,这直接导致被害人是否死亡无法确定,可能案件就会成为悬案无法定案。所以口供对于一些案件破获来件是非常关键的证据,没有口供的案件会大大增加侦察机关的举证难度,会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有更严苛的要求。

还有一些特殊的案件,例如最近非常出名的河南16岁女学生被奸杀案件,在这个案件中,虽然说有口供,犯罪嫌疑人也指认了现场,但是由于关键物证人为原因造成丢失,导致案件也无法达到移送起诉的标准。这个案件可能会让一些人感到疑惑,不是犯罪嫌疑人也完全供述了么,而且还指认了现场,为什么还不可以移送起诉?这是由于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法律规定了非常高的证明标准。举个例子,普通的盗窃罪,很多情况下定罪的证据就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赃物可能都没有起获。但是对于上文中提到的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法律规定了非常高的证明标准,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是不够的,死刑案件都要求提取相关的物证并证明这些证据与案件有关,才能够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在上文中的案件中,我个人估计是被害人体内提取精斑等关键证据丢失,直接导致这些物证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所留的同一性鉴定无法展开。这个关键证据的缺失就可能会导致全案证据无法到达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无法排除相关合理怀疑,进而无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2022-12-22

谢谢邀请!

零口供是可以定罪的,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链可相互印证即可。


因为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都死不认罪,闭口不答,什么都不配合,而且所有的笔录以及刑事流程中的各种文件,都是不配合不签字的,反正就是反正我就是不配合,爱怎么样就怎么样。

对于这种零口供的,都有大把的方法对付的,不管你签不签字,反正我文件都会送达给你,签不签配不配和就是你的事了,该起诉的起诉,该判刑的还是会判刑。

也有很多零口供零签字的,收到判决书后,也是不签字,最后该怎么执行还是怎么执行。


所以,耍无赖在司法流程中行不通,要知道人家天天和犯罪分子接触的,什么样的人没见过,你们的倔强在他们看来,就是一个笑话而已。

2022-12-22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自己罪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恶多端,在警方对其讯问时,摆出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傲慢样子,拒不作答。他们认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只要“我不承认,谁也奈何不了我'的消极姿态和警方对抗,造成零口供的,司法机关怎样定罪呢?,

所谓'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或审判的过程中,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虽然在审讯时是零口供,但如果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的,并且掌握的证据比较充分,可以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我国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的原则。即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但是侦查机关侦查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环环相扣,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的,能够确实证明有罪的,法院根据事实证据有权作出有罪判决。并不是犯罪者零口供就不认定其犯罪罪行。

说个“零口供”判刑的案例。

二十年前,某地检察机关曾经办理过一个领导干部受贿的案件。

市直某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负责某乡镇的帮扶工作。他们专门派了一个干部,驻在乡镇,帮这个乡镇办了许多好事,乡镇的财政收入也增长了不少。

这年的阴历八月十五马上就要到了。乡长书记觉得应该感谢某局的领导们,决定拿出一笔钱,分别送给有关人员。

中秋节前两天的晚上,书记带着财政所所长,坐着小车到市区各个领导的家里转了一圈,把钱送出去了。

过了几个月,检察机关在乡镇调查一个案件,又把这件事牵出来了。

因为案件牵涉到不少人,纪委、检察机关联手调查。那天晩上收受乡镇书记钱财的人都找到了,除了一个副局长以外,其他收钱的人都承认有这件事。

这个副局长意志坚定,他认为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只要我不承认,你就没办法,一口咬定没有收到过这个书记的钱财,这个书记也从来没有到他家去。

这是件非常典型的零口供案件。

怎么办?

检察机关经过慎重研究,综合各方面的证据,认为虽然被告人拒不认罪,但是其他证据已经形成锁链,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那天,法庭上可热闹了。被告人拒不认罪,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受贿证据不足,法院应当宣告无罪。有许多旁听的人都为检察机关揑把汗。

公诉人一一出示了有关证据。

有乡财政所支出那笔钱的有关书证;

乡镇几个领导都证实碰头研究过给局里几个领导送钱;

乡党委书记证实那天晚上,他叫乡财政所所长准备了几个信封,分别装了钱,两个人坐乡政府小车在市区几个小区跑了一圈。因为当时天气比较热,他只穿了T恤衫,临下车前从财政所所长手中拿了装钱的信封,就一个人上楼了。过一会儿下楼时以后,上车时他又拍拍裤子口袋,表示口袋里是空的。

书记还证实,那个局长家住在几楼几号房,其家里家俱是怎么摆放的。

乡政府驾驶员证明那天晚上送书记和财政所所长到市区几个小区去过。那个副局长住的小区也去了。

乡财政所所长证明书记说的是真话。他当时也注意到书记回到车上时,身上没有可以藏钱的地方。

这个局里的其他几个领导均承认那一天晩上在家里,收到乡党委书记一个人送来的用信封包裏的钞票。

公诉人又出示了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那个乡镇办了一些事情的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又提出:当时,他已经搬家了,不住在那套房子里面。

这个辩解早就在公诉人的预案中了。

公诉人逐个出示了被告人的驾驶员、其几个邻居的证词,这些人都证明被告人搬家是在中秋节以后。

被告人的驾驶员对被告人家庭里家俱的摆设的描述,与那个乡党委书记的证词是完全一致的。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仍然没有认罪。

最终,法庭作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后来,中央电视台还专门派出记者,采访了办案人员。节目也播放出来了。

在职务犯罪侦查审判中,这样的案件是很少见的。

被告人拒不认罪,确实会带来很多问题。如果要认定他构成犯罪,证据必须形成锁链,不能有一个环节缺失。

2022-12-22

以前办案讲究的是重口供,侦查就是为了审判服务,所以为了不漏罪,多硬的骨头都要啃下来,有利有弊,利就是在制度不完善的年代尽最大可能打击了犯罪,弊就是那个年代时有发生的错案。现在办案讲究的是重证据,公安机关在证据未掌握明了之前基本不会轻易将人拿下,如果拿下了也就基本上掌握了足够支撑公诉的证据,只要证据固定死了,案子就是翻不了的死案,嫌疑人的这份讯问笔录就不是显得那么重要了,反而越是不说,越代表抗拒,最后量刑还会适当加重,近些年零口供办结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加,以后更会成为一种趋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光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其他证据,查证属实的话可以定罪。就是所谓的零口供,被告人犯罪以后有犯罪事实,被告就是不供,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现场,提取的血迹,指印,







只要证明他有犯罪的事实就可以定罪。证据有物证、人证、书证、鉴定意见、影像资料,这些证据只要形成证据链,就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可以判被告人有罪,就是被告人不承认不供自己犯罪,也能给他定罪判刑。

2022-12-22

被告人拒不认罪,零口供可否定罪判刑?

首先,明确的说,即使被告人什么也不说,只要有其它证据,也是完全可以定罪判刑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得定罪。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有其它证据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其次,口供是最主要的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所以侦查机关特别重视口供,从而也就有了刑讯逼供。为此,也就有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实际中也不排除有大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什么也不说,但有足够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以证明犯罪事实,最终定罪判刑的,尤其是涉及毒品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即使进了监狱也不供述。

最后,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也要打击犯罪。疑罪从无说的是证据不足,所以想要什么也不说逃脱打击是不可能的,而且可能会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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