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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已裁定再审了并中止了执行,为什么法官还冻结当事人的债权呢?

高院已裁定再审了并中止了执行,为什么法官还冻结当事人的债权呢?
2022-12-16

依我之见一一

高院的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并非案件的终结,而是要求原审法法院对该案件重新审理丶重新判决丶再行强制执行。

既然该案须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而为了保证重新判决一旦生效后能有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原告的诉前丶诉讼中的“诉讼保权”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方涉诉的财产采取查封丶扣押丶冻结等民事保全强制措施。而本案中高级法院的裁定仅仅是此案须重新进入“再审”,也就是说此案又进入了诉讼中,而诉讼中的“冻结债权”也就是依法进入“诉讼中保全”,依法为该案重新判决生效后有效执行提供条件和现实可能。也可以想见,如果原审法院违法解除了“冻结的债权”(被告方极有可能转移债权)而一旦该案重新审判并作出了判决且依法生效,胜诉的原告再行申请强制执行就极有可能执行失败,那才是开法律的大玩笑。

综上所述,本案例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债权”的民事诉讼保全措施是完全合法丶正确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022-12-16

你好我是专注于债权债务及不不良资产律师,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高院立案再审,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是仍然可以查封冻结你的债权,除非你提供等额担保。为什么是这样呢?

因为你的案件原审已经生效,再审是否改判或者是否推翻原生效判决,判决你不需要偿还债务仍未确定,法院继续查封冻结,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手段,目的就怕你在再审期间转移资产。

2022-12-16

这是两回事。

高院裁定再审案件,案件处于审理过程中,自然应当中止执行,等待法院再审的结果再执行。至于法院冻结当事人的债权,这是财产保全,而不是执行行为。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当然,作为被告也可以依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当然,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主要是针对财产性案件,毕竟提供财产担保对于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效果基本一致。但是,若被保全的财产是诉争标的物,那则需要当事人同意。例如涉及房屋权属或买卖纠纷中,房屋作为诉争标的,对该房屋的保全解除,即便提供担保也需要申请人同意。

2022-12-16

1.高院的再审裁定是程序性的,不是实体性的。

2.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原判结果一定是错的。因此,如果高院认为原审程序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情形,纠正程序违法后,作出跟原判一样的判决主文,司法实务中并不罕见。

3.如果不涉及程序违法,再审的结果,既有可能全部维持原判,也有可能全部改变原判。还有可能部分维持原判,部分改变原判。

4.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不是终结执行。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需要解除。只有在终结执行的情况下,相关的保全措施才必须解除。

5.如果全部维持原判,或者部分维持原判,并且有需要执行的内容,对方拒不履行,仍然要恢复执行。

6.如果裁定再审后,相关财产冻结措施即行解除,全部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作出后就会发现,需要强制执行时,法院得重新采取冻结措施。这样肯定会增加不少司法成本。

7.如果重新采取冻结措施之前,财产因解冻已被转移,根据《国家赔偿法》,法院如有过错,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22-12-16

高院裁定再审,说明案件进入重新审理程序。高院裁定中止执行,那说明原执行未终结,所以中止执行是暂时不继续执行未执结的内容。倒底执行与否,处于待定状态,即等待新的审理最终结果。由于新的审理结果的不确定,原败诉方可能获得彻底翻盘,也可能结果部分改变,甚至维持原判,反正一切都进入了重新审理程序。在新的审理过程中,只要有利害关系的当亊人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诉法保全,並作出了相应承担保全风险的保证,法院就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财产进行冻结的保全措施。所以说再审、中止执行是高院提出的,而冻结保全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申请的。

首先,亮明我的观点,高院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法官还冻结当事人的债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完全没有问题。理由如下。

要想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裁定再审和中止执行的含义。裁定再审是高院发现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存在事实不清,违法法定程序等情形,进而启动的一次审判监督程序程序。裁定再审只是说案件会再审,并不意味着案件最终的结果就一定会改判。

中止执行中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的意思,一旦中止的事由消除以后就要继续执行。这里之所以中止就是因为案件被裁定再审了,是否需要继续执行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最终的再审结果维持了原审的结果,那么就要继续执行。如果最终的再审结果推翻了原审结果,那么就要终止执行了。

也正是因为现在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但是还没出再审结果,所以执行法官也得等再审结果出来以后才知道是需要继续执行还是终止执行。在此期间为了保险起见,执行法官冻结当事人的债权是没有问题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原审的判决书在此期间还处于生效状态。但是中止执行的过程中,只可以冻结查封,但不可以扣划处置。

如果后续的再审结果推翻了原审判决,那么执行法官必须依法解除对当事人债权的冻结措施。如果后续的再审结果维持了原审判决,那么执行法官就要继续执行,可以采取扣划提取的执行措施。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2022-12-16

“冻结当事人的债权”并不只是发生在执行阶段。高院已裁定再审了,并终止了执行,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裁判能够切实执行,以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

诉讼中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保全制度,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

高院已裁定再审,表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在作出判决前,人民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冻结争议债权的行为,称为诉讼中保全。

在司法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采用保全,只有在“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事由,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保全。例如,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实施这种行为的可能,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以后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发生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院己裁定再审了并终止了执行,如果人民法院错误冻结了当事人的债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高院己裁定再审了并终止了执行,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人民法院是可以冻结当事人的债权的。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债权的行为,涉嫌违法,且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的,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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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2022-12-16

中止执行并非终结执行,仅是执行程序暂时停下等待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处理结果并不当然一定会改变原判,因此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相关的已查控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并不当然解除。但如果被执行人能提供相应担保,并经法院核查及对方同意,法院也是可以解除相应查控措施的。

2022-12-16

案件经过了两审终审后,判决书就发生了法律效力。这对于胜诉的一方当然高兴了,赶紧申请执行,并对败诉方采取司法措施,比如查封、冻结等。

那作为败诉的一方咋办?必须赶紧申诉呀。否则如果让胜诉一方执行完后,就算申诉翻盘,在执行回转的时候,也不见得能拿回来。

申诉人根据《民诉法》200条相关规定进行申诉,上级法院审查后初步认为申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再审,并通知了一审法院中止执行。

但一审执行法官在接到高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况下,仍财务措施冻结了申诉人的债权,这一措施是否违反规定呢?

并没有!一审执行法官只是冻结了申诉人的到期债权,通知债务人不得向申诉人履行,这样的措施还是属于一种保全措施,还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预期执行。

高院裁定再审,并不意味着申诉一方肯定能够翻盘,如果不能翻盘,或者翻盘不彻底,都会导致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标的发生变化,一审执行法官采取冻结申诉人债权的措施,也将在该案再审后的执行中能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申诉人一方还是将精力放在再审案件翻盘上吧,只有翻盘了,才能拿回自己的权益。

2022-12-16

第一,裁定再审,不一定会改判现有判决,也有可能会维持原判,到时候还是要执行的。

第二,中止执行不是终止执行,中止执行是在等再审判决结果出来,再决定是终止执行还是继续执行。

第三,冻结当事人的财产,是担心解除冻结后,债务人转移财产, 如果维持原判决,会存执行不能的情况,法院是要负责任的,所以,中止执行,但不解除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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