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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该怎么办?

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该怎么办?
2022-12-02

您好,您的问题是:

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怎么办?

陈群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帮到您。

这里涉及到婚前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财产关系和婚姻关系,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又要统筹安排。

您要在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明两个方面着力。特别是要收集、整理购买房屋、恋爱结婚这两个方面的重要证据。

一、关于房产

(一)您需要证明

女方起诉要求分割的房产,是您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您个人全款购买,您已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署名为您一个人的姓名。

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姓名,是因为女方以加名为结婚的前提条件。

男方希望结婚,且相信女方的承诺,所以加名。

(二)您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房屋买卖合同(您与开发商为案涉房屋所签署的);

首付款证明(开发商出具的收据或发票);

付款凭证(您的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

发票(开发商出具的您购房付款的证明);

如果是一次性付清,那就是一次性付清的转账证明、发票;

款项来源证明(存款,工资收入,股票或股份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等的证明);

房产权属证明(加名前后的两本房产证,或者房屋登记信息);

水、电、煤气、网络等的开户证明和交费证明;

女方要求加名的证明(聊天记录、短信、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

二、关于婚姻

男方、女方是如何结识的?

相亲,是有介绍人还是网络结识?

结识及恋爱过程证明(聊天记录,微信,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等)

结婚证;

三、您的抗辩理由

1、所涉房产是您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您全款购买。

2、加名(赠与),不是本意,不是自愿,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女方的要求,是附条件的,是以结婚并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3、女方系相亲对象,她提出结婚就必须加名、加完名立即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其行为目的明确、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4、婚龄仅仅一天。

基于上述理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不支持女方的财产分割要求,同时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2022-12-02

谢邀。

男方着实可怜,疯狂加班,省吃俭用就是为了全款买房。房产加名并办理结婚登记马上被起诉离婚,这估计有可能遇到所谓的骗婚行为。

如果单纯从法律上理解,男方将婚前全款购房的房产加上女方名字,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赠与以房产过户为交付,不可撤销。

显然,这样的理解对于问题所述的情况是不公平。女方要求房产加名,办理结婚登记之后马上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若是简单且笼统的这样适用法律,并且判决给女方一半的款项补偿,这不仅对男方不公平,也将导致此类骗婚骗财产现象的产生。

一般来说,对于男方赠与行为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一种附条件性的赠与。显然这个赠与是以婚姻为前提的,如果婚姻不能继续,这个赠与条件视为不成就,赠与人应当可以撤销赠与。

但不管怎么样,房产加名行为属于赠与,女方结婚之后马上诉讼离婚,这个不管是从女方的主观意图或男方的赠与意思表示,还相对容易作出有利于男方的解释。若是结婚时间稍微拉长,一般来说,加名房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所以,建议在加名时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2022-12-02

男方全款买了房子,然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随后女方提出离婚,这种情况下女方能否主张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

第一种情况,如果男方是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然后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由于房屋是男方婚前购买,所以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男方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这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所以,房屋就变成了男方和女方的共有财产。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约定房屋的共有比例,那么一般按照双方各占50%来处理。

此时,如果女方提出离婚,但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并对房产进行处理,而是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来判决离婚的话。对于该房屋,法院通常会判决一半的份额归女方所有。

第二种情况,如果男方是在婚后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男方全款购买的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有权分得该套房屋的50%。

当然,并不是说女方提出离婚,就可以顺利离婚并且分割财产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男方不同意和女方离婚,那么双方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此时女方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来离婚。

而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就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使女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也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女方想通过离婚而分割该房屋50%份额的目的就会落空。

所以,面对这样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并不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那么男方也不用太过于担心,女方提出离婚会导致自己的房产被分割掉一半。

另外一点,如果女方通过各种方式欺骗男方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在男方将女方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之后,马上就跟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屋,那么女方的这种行为已涉嫌欺诈,男方可以报警处理。

我是@爱好法律的小胖虎,欢迎关注我,和我一起学习更多的生活法律知识!

2022-12-02

谢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男方全款购买了房子。

通过相亲认识女方后,女方说必须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后,才去登记结婚。

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就办理了登记结婚。结果登记结婚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

鉴于办理结婚登记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所以,男方有理由认为女方是骗婚。


何为骗婚?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

骗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登记结婚就是为了获得财物,得到财物后,马上就要求离婚;一种是故意隐瞒不利结婚的情况,比如有身体缺陷,有疾病等情况,而与他人结婚。

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才去办理结婚证,办理了结婚证第二天就去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子,就属于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的情形。


遇到此类情形怎么办?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女方的行为是以与男方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男方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女方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其目的不是与男方成为夫妻,不是与男方共同生活,其真实的想法是为了得到男方的一半房产。所以,其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就是其虚假的意思表示。一旦房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她的真实想法就马上暴露出来。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建议男方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认定房产证上增加女方名字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祝好运!

2022-12-02

  • 我们先要把房产证加名字的概念搞懂。
  • 物权的实质是民事法律关系。
  • 女方提出离婚,从物权的角度看,如果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女方也不一定能得到房子。
  • 男方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

01

房产证加名字

房产证加名字,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夫妻加名字

这里大致又分两种情况:

①男方婚前买房,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妻子的名字。

这个好懂,男方结婚前全款买的房子,之后,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

这个时候,如果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上加上妻子的名字,我们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签字。

那么,登记机构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主要原因是,房子的物权是男方单独所有,在房子上加名字,相当于男方把房子的物权赠与给妻子。

②男方和女方结婚在先,买房在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我们在这里不讨论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同)。

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房产证上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其实还是夫妻共有的。

③男方婚前买房,加女朋友的名字,再结婚

从我们不动产登记的角度说,这不是加名字,而是交易。

他和第①和第②种的最大区别是:

第一,第③种情况需要看情况缴纳契税、增值税和个税,而①、②种情况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的。

第二,第③种是交易,从缴纳税费的角度,我们只分两种人群,一是夫妻,不缴税,另外就是除夫妻之外,都可以走交易这个方式办理房子的转移登记,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在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房子买卖。

02

物权的实质是民事法律关系

我们把物权的这种关系说清楚,对于题主的问题有直接的作用。

为什么?

(1)物权从哪里来

我们从男、女两个层面来分开说明:

①男方取得物权

男方取得物权的方式,是他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而取得的。

那么,这套房子的档案有:购房合同、男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的介绍信、购房发票、契税发票、户型图纸等材料,证明房子是男方通过购买的方式而取得的。

②女方取得物权

1)婚后取得

女方和男方结婚后,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取得物权。

2)婚前取得

男方没有与女方取得结婚证,双方办理了转移登记,女方取得了物权。

女方取得的物权,从物权表面看,它的核心还是男方取得物权的对价——支付了钱款,意思就是说,女方取得的物权,从交易的角度,她并没有支付50%对价的钱取得物权。

婚后取得的物权,可以看做是男方将婚前单独所有的物权赠与给女方,不过,我们要明白一点,赠与有两种:不带条件和带条件。

我们在后面还会展开来说。

(2)权利怎么变

权利怎么变,意思是说,如果我们把物权看做可以动的物体,我们看看它是怎么变的,也就是它的运动轨迹,从哪个人变动到哪个人。

这里其实有两个含义:变动的方式和变动的方向。

①物权变动的方式和方向

仅从本案例来说,物权变动的方式就两种:夫妻财产约定和房地产交易。

物权变动的方向是从男方转变到女方。

(3)共有情况的变化

①共同共有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以共同共有为常见,我们不排除其他共有方式,为方便说明,我分别介绍,让大家好理解。

②按份共有

男方在婚前和女方通过交易的方式,将物权转移到女方名字,我们是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来约定男女双方共有物权的份额,这一点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民法典。

这里,我们就推定:男女双方各拥有房子物权50%的份额。

03

法院会支持女方的观点吗

我认为,不会。

原因是:

(1)从民事法律关系看,女方并没有支付对价取得物权

他们之间是房地产交易的方式,按照市场规律,购买的一方需要支付物权份额相应的钱款来得到,问题是,女方没有出一分钱,所以,这个物权是空心的。

(2)赠与物权是附带条件的

男方在婚后将产权赠与给女方,我认为,这样的赠与是附带条件的,那就是:希望夫妻好好过日子。而不是将双方打了结婚证作为赠与物权的条件,之后再反悔,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产权。

(3)女方并没有为家庭做出贡献

法院支持女方多分物权,那是从考虑女方带小孩、为家庭做出了贡献、女方经济能力弱等方面考虑的。

04

男方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

(1)要到官方的机构咨询

我说的官方机构主要指的是不动产登记部门,他们每天接触和办理类似的案例,有经验,懂法规,会针对男方提出的问题给出自己的专业意见。

比如说,结婚前办理转移登记,我们就碰到过类似的案例,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前写两个人的名字,后来男女恋爱关系破裂,导致无法分割房子物权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太多了。

(2)办理单独所有的面签太多了

意思是说,不论男方还是女方,现在都喜欢在不动产权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

(3)如果赠与给妻子,最好签订协议

也就是将房子的物权赠与给妻子,是否带条件,如果有条件,白纸黑字写清楚。

05

结语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从狭义方面去理解,指的是夫妻财产约定,而老百姓说的加名字,不仅指夫妻加名字,还包括兄弟姐妹、朋友之间相互加名字等。

所以,加名字,我们要从是否导致物权转移、是否缴纳税费等方面,综合判断加名字的内涵。

从物权变动来看,它的本质取决于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看看这个物权变动的方式、方向和实质。

最后,我建议,针对类似的问题,老百姓最好到官方机构咨询,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我是@江南聊房产,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欢迎在下方留言,我们一起讨论。

2022-12-02

房产证上加名,一般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加名后,男方全款买的房子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相关条款可查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但是,女方在登记结婚、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后就火速提出离婚,并索要一半房产的行为明显对男方不公平。男方可以同女方协议离婚,前提是女方放弃一半的房产;如果女方坚持索要房产,男方可以建议她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准予离婚的前提

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很明显男方不存在上述任何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女方想要快速通过诉讼程序离婚,从而获得房产的期望大概率会落空。此后,她要么以“感情不和”为理由分居两年,满两年后再次提出离婚,要么同男方坐下来“谈判”。

法律原则:公平

遇到这种有着“骗婚”意味的情况,很多人提出可以让男方主张房产证上加名是“附条件的赠与”,如今女方在登记结婚后的第二天就提出离婚,条件就没有成就,男方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作为受赠人的女方已经与男方完成了结婚登记,主张女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能不妥,并且婚姻是自由的,不属于公民可以约定的范畴。

其实,对于女方的这种行为,男方可以主张其违反公平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现《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贯穿于法律规范始终的基本原则,法官在裁判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虽然女方结婚后又火速提出离婚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婚姻法》(现《民法典》)规定,房产也的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据此将男方全款买的房子分一半给女方,明显有失公平,且助长了不良风气,所以法官应当以“违反公平原则”为由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仅供参考,图源网络,侵删。)

2022-12-02

我在银行就碰到过,男方的母亲一边骂儿子,一边转账,女方的父母陪着女儿在收钱,也是全款买房加名字离婚分钱,孩子也没有,男孩妈想想真的气,骂的营业厅的人都在看。

这个女的好狠心,你也太糊涂了,房产证加她的名字就是不怀好意,如果诚心诚意交朋友做夫妻,会在乎房产写谁吗?你现在如果没有证据房产是你的,弄不好就是人财两空。这个教训太大了。你还是先咨询一下律师和法官吧!

女方要求男方婚前房产加名字或者干脆过户给女方就是为了白得男方的财产,她们的理由就是安全感,不加名字,将来一旦离婚就什么都没有了,男方要保障她离婚能分走房子,否则就没有安全感。另外就是所谓的归属感,房子➕女方名字了就有归属感,这样说显得很有道德,很艺术,不刺激男方。另外还有一个理由就是防止男方出轨,男方出轨净身出户。还有就是女方高高在上的一句话“其实我并不是非要➕名字,我就是要你一个态度!”这样说得理直气壮,男人什么态度,还不是乖乖地把房子过户给女方?没有这样的态度女方就不结婚。总之女方要加名字就是为了白得房子。

加名前的双方协议非常有必要,且应该由律师见证。50%的房产份额可以按25年婚龄平均分摊,每年占2%,每5年去房产交易中心变更一次。同时加上限制性和违约惩罚性条款。

个人认为,只要明确房子的出资方是谁,谁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协商离婚房子也可以协商分割。如女方没有出资,又有过错,就不应该分割房产,如男方有过错,就应该分割给女方一定比例的房产。

建议在加名时签协议,从客观上说可,但从实际操作上来说难,女方即然敢提加名,男方不敢不同意又怎敢再要求签协议,这个不大切实可行。应从立法上就明确这种离婚财产的归属,因为随着社会发展,当今社会没有人敢说两人会终老一生。

现在的婚姻成本太大,就男方婚前全款买房,而结婚加上女方的名字。离婚时要分给女方一半财产,这样不合理,你答应男方一起生活的,现在女方要离婚这样判罚不公,除非男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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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了这样的女人,真替男方感觉到不值,也非常同情男方,而且女方也非常不道德,加上名字不久就起诉离婚了,感觉非常有计划性,简直是在套路男方。那作为男方,遇到了这种情况,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把房产加上名字的法律效力

其实,有些朋友存在这样的误解:这个房子既然是我赠与给对方的,那现在我直接要回来不可以吗?这个要回来其实指的就是撤销赠与,把婚前的房产加上对方的名字,这个行为是赠与,如果已经加上对方的名字,想要把对方的名字给去掉,就是叫撤销赠与。


而合同法对于撤销赠与要求非常严格的,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个情形下,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所以,你想要撤销赠与的话,你要搜集证据证明以上三个情形是存在的,法院才会支持你撤销赠与!从这点可以看出,把对方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视为免费给对方房产,一定要慎重!


二、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怎么办?

离婚有两个方式,第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第二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女方如此迅速提出离婚,真实匪夷所思。当然,在生活中,的确有这样的女性,以结婚,然后离婚的方式快速赚钱,通过和男方认识,感情迅速升温,在此期间索要财物、钱款,一旦目的达到,立马离婚,离婚后,继续寻找下一家。

其实,有朋友问我,这种情况难道不算诈骗吗?如果双方真的是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不久后离婚,公安机关也没办法确认是诈骗的,因为婚姻自由,不能单独仅凭结婚时间短就认为是诈骗的,所以,公安机关基本不会立案的。


那如果面对女方这种突然起诉,怎么办?

第一、刚才说过了,在法律上男方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理由就是赠与合同的目的,男方之所以赠与女方房产,就是想和女方长长久久的生活下去,但是,房产刚过户,女方就不懂声响的提出离婚,明显的和订立赠与合同的初衷相违背,所以,男方提出撤销赠与房产。

第二、既然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为了挽回家和财产损失,可以不同意离婚,以迫使女方回到谈判桌上,尽量协商出对于男方比较有利的方案。


姜威律师原创,侵权必究!欢迎关注、分享、评论、留言!

2022-12-02

谢邀!

作为一个执着于婚姻家事的律师,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

针对这个问题,实践中争议已经不大,基本上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一旦房屋产权证加名登记完成,赠与行为履行完毕,即为完成了物权变更登记,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再离婚时并非一人一半进行分割,法院会结合双方之间的协议进行分割,如果没有协议的,综合考量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结婚的年限等因素进行判定。

具体一点来讲,结合您问的问题,男方对女方应该是真爱了,但是女方这种做法十分过分,房屋刚刚加名成功,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即立马提出离婚。女方可能也是事先做了些功课的。

首先,女方留了个心眼儿,没让男方写赠与协议,而是直接过户。如果女方只要求男方写赠与协议,而并未实际变更登记,加上女方名字,那么无论之后男女双方是否登记结婚,男方都可以撤销该赠与。(具体法律依据附后)

其次,过户后,女方没有直接与男方分手,而是登记结婚后立马离婚。也就是说女方可能知道男方加名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什么叫附条件的赠与?通俗一点讲,就是只有条件成就,赠与才能生效。在此问题中就表现为,只有进行结婚登记,这种赠与行为才能生效。反过来说,如果男方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最终未和男方登记结婚,那么男方即可行使《合同法》规定的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即女方未履行约定的结婚义务,男方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此问题中,女方明显规避了法定撤销权这一说。(具体法律依据附后)

那么现在物权也变更了,婚也结了,男方无论是行使哪一种撤销权都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

不过,告诉您的朋友,别灰心。女方分不到一半的房子。首先,可以确定房子是共同所有,男方婚前全款付清,女方对该房屋没有任何一点贡献,没有付首付,没有共同还贷,没有装修等等等等。其次,俩人才结婚一天就离婚,明眼人一看,这女方肯定有问题(不好判断是不是诈骗),法官要是将房子判一人一半,法官内心os:这锅我不背。专业一点讲,我认为,房子全部判归男方的可能性极大,可能会稍对女方进行个补偿,具体多少钱也是法官酌定。如果诉讼策略掌握得好,女方可能直接知难而退。

您的朋友可能比较关心酌定多少钱呢?跟您讲一个真实的案例,射阳法院的一个判例。房价40多万,男方父亲在其婚前首付25万,剩下部分15万多由男方贷款支付,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过了十几天,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又过了十来天,男方在女方要求下加上女方名字,四个月后女方提出离婚,起诉要求分割一半房产。法院思路和我之前讲的一样,在考虑酌定多少钱给女方时,法官认为女方有共同还贷,结婚到最终离婚拖延时间也差不多有近一年,男方补偿女方8万元。

所以,总结起来,若起诉到法院,房产归您朋友,酌定补偿一些给女方,也可能不许任何补偿。(具体如何判决是法官大人的事情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若您有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目前全国的离婚率这么高,房子作为人生中最大的资产,必须得多留个心眼,要不然遭遇离婚可能真的像大家所说的,就会被分割一半的财产。

一年前我的同事(王哥)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原本闹离婚的事情就弄得非常的苦恼,又加上要分财产,导致整个人上班都无精打采的。

王哥23岁大学毕业,出来实施目标就只有一个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以后能在这座城市定居生活。

王哥并不像他的同学一样,出来就有家人的帮助,不用几年时间就购买到属于人生中的第1套房。

王哥为了买房,每天的工作都是非常的拼命,每天是最早来到公司的,也是最晚一个离开公司的,长时间的努力也得到了公司的认可,最终王哥的职位攀升速度非常快,从一个刚入门什么不懂的小伙子,干了6-7年之后就已经到了部门主管的位置。

经济的收入当然也是随着职位的高攀从而快速的上升,从原本4000元的工资到现在接近1万元的工资,收入水平也还算是挺不错的。

王哥在生活费这方面也是比较节约的,经过这些年来的沉淀,最终也有了首付的资金去购买房子。

王哥也去周边的楼盘进行对比观看,最终选择了96平方的3房2厅2卫,房屋总价95万首付再加上税费等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支付30万元。

选择分期30年还款,每个月还款金额3900元,3900元,对于王哥的1万元收入支持压力并不大。


30岁的王哥其实应该到达了成家的时候王哥依旧还是单身,通过家人和同事的介绍情况下,终于认识到一个感觉还不错的女孩,相处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奔向了婚姻的殿堂。

至于房产证上要加上女方的名字其实是想做的,但是并没有做成银行按揭的房子,并不是随便可以增加名字的,是要通过银行同意之后才可以增加名字。

最后妻子那方面也是做了一份公证书,说房子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拥有的。

刚开始几年的婚姻还是挺不错的,也生了一个女儿,但随着相处的时间越久,慢慢的矛盾就变得越来越多。

最后的一根导火线是在王哥的老婆生日那天,王哥忘记了,而且加班到很晚回家,最终两个人就因为这件事情而闹离婚了,前面这么多的积累就在这一瞬间都爆发了。

王哥的父母当然不希望离婚的事情发生也直立地劝导儿媳妇希望不要离婚的事情,但是儿媳妇可能受了太多委屈,也可能得不到有效的关爱吧,太多矛盾累积在一起,具体什么事情也真的不好说,坚定要离婚。


离婚的事情必须得要清点房产、财产。

孩子跟谁这些问题。

最终孩子是跟女方至于房子上的事情,最终是协商不和闹上了法庭。

法庭给出的答案是,虽然在结婚之前做了什么公证书,但是在法律上只认可婚后共同供楼增值部分的房产。

最终女方是并没有分到任何的房屋产权,只不过是男方要按照房屋相对应的供楼资金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金额赔偿给女方。

重点注意:

在近些年来房屋的价值越来越高,房子在普通老百姓所占比的财富也变得更高,基本上占到了一个家庭中财富的70%以上。

骗婚的行业现在已经逐步地暴露出来,前期投入一段时间的谈恋爱和婚后的一段时间相处,最终以各种方式来闹离婚,从而骗取资金房产。

之前看过一些新闻,有很多长得挺不错的女孩,经常出入高端场所。

这种新闻在大城市是最多的,大城市的房子是更值钱,认识到上流社会的人群,以各种方式接触,最终可能成为朋友情侣,慢慢的走入婚姻的殿堂。

在购买房产之前都要求男方要写上自身的名字,我们从一个外人的角度观看,没有哪个男这么傻吧,如果自己是男主角的话,可能真的就这么傻,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就等于购买的房子有一半就属于女方。

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随便一套房产都是六七百万以上的,甚至有很多房产都是过千万的。

想想这些女孩子,花一年两年的时间去布局,就可以分到50%的房产,也就是几百万的资金,则何乐而不为,而且在交往的过程中又不需要自己花费一分钱。

在深圳一个男的跟女的结婚,还不到三个月时间,女的就要提出离婚了,当时的房子在买之前就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现在才三个月时间,这套房子就要分割对方一半,结果男方却起诉女方为骗婚诈骗的行为,最终起诉成功。


给大家普及几个知识点:

2021年根据最新的《婚姻法》结婚之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或者赠予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都会认定为个人赠予。

有些父母在结婚之前会帮助孩子出钱购买房子,如果没有特殊的说明情况下,财产是属于正与双方的视为对自己的子女,个人证据为一方财产。

如果赠予一方,说明是赠予两人的,才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假设在结婚之前,男方的父母给钱买了一套房屋,登记给自己的儿子名下,但是结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一样是算作男方的个人财产。

这种情况即便是离婚,也是算男方的个人财产,主要是资金的来源是由父母出资的,所以与女方没有任何的关系(可以拿走部分,共同还款增值部分)

现在父母出资购买房子,儿子可以打欠条,这样不管房产证加上谁的名字,都是作为男方的全部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这种方式都十分可靠,这是2021年最新实施的方案。

如果是贷款购买房子,那么就要面临着一个问题的,就是房屋增值的部分与方式有权利可以进行拿走的,毕竟房屋是夫妻两人共同供楼的。


个人看法:

现在这个社会很复杂,其实做任何事情都是留一手,毕竟谁也想不到对方会做出怎么样的花样。

有人说夫妻双方应该要信任呢,其实这句话我是非常的认同的,但是面对房产价值这么贵的东西,真的是要谨慎地对待。

购买房子之前女方的都会说,写上自己的名字是对自己的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其实这句话也是没有错的。

我个人的观念是这样的,既然是决定了要结婚就不要这么快想着要离婚的事情,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的,还没有结婚就已经想着离婚的事情,那么相信这样的婚姻可能很容易被事情而冲破。

如果一开始的想法就是我们的爱情是冲着永恒去的,这套房子就是用于居住用途的,那么我们就不会考虑到刚刚一开始说生活保障性的这个问题所在。

每个人的想法都不一样,可能我的想法也是说比较单纯吧,但是自己怎么做参考最新公布的《民法典》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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