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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名下就一套房并且房贷还没还完,法院能拍卖吗?

欠债名下就一套房并且房贷还没还完,法院能拍卖吗?
2022-10-17

可以拍卖。

存在贷款的房子,法院拍卖没有问题,实践中法院拍卖的房产便存在大量还有贷款的房产,只是涉及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的抵押权是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拍卖所得款项要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款项才能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当然,肯定要扣除评估费、执行费等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唯一住房的执行同样不存在问题。

如果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就有可能出现债权人没房子住,债务人反而有房子住;债权人住小房子,债务人住大房子这样的现象。显然,这样的结果明显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与我们国家倡导诚实守约的社会交往原则相违背。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按照上述规定,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是应当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给被执行人,以保障唯一住房被执行后,被执行人无处居住的过度问题。

2022-10-17

作为一个银行员工,遇到的这类案例举不胜举,也因此,银行对个人房产的抵押,往往都会增加一条要求,不得系抵押人的唯一居所(必须要提供第二居所证明),因为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明确写到: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法院这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强制拍卖导致被执行人走投无路之下做出难以预估的后果。不过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总是会被有心之人钻空子,很多人在房子抵押后,当预估到无法还款会想到转移财产做老赖,把名下其他未抵押的房产出售或者转移给其他亲戚好友,并把资金转入子女或者父母等的账户,造成银行后续对于不良处置的麻烦大大的增加。

随着这类案件的频发以及银行的诉求,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述的条款作出了修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所以目前无论是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产的还是说真的只有一套房子的,那么都可以被执行,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财产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拍卖;对于名下真的只有一套房子的,那么债权人按廉租房的标准给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按当地的房租平均标准在拍卖款中扣除5-8年的租金给予被执行人,即可拍卖被执行人的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

总结

综上所述,借款人名下的唯一住宅,曾经是不允许拍卖的,不过在2014年末该规则已经修改,可以拍卖,只是对于拍卖,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对于债权人而言,最多就是损失8年的房租价值,其实如果拍卖款远远高于借款额,那么债权人也不会发生亏损。

当然说是这么说,现实中很多法院不作为,根本没有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怕麻烦或者惹出大事出来),毕竟有的人在失去唯一住宅时,可能爆发难以想象的后果。这也是为什么银行对于个人房产抵押的,一定要求提供第二居所证明(可以满足上述的第二款(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人不像真正唯一住宅的人,相对而言比较惜命,法院判决的概率也高,而且不用损失租金)。

2022-10-17

欠债名下就一套房并且房贷还没还完,理论上是可以被拍卖的,但实际上要看具体情况。

唯一一套房产是否能被处置

根据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过去的执行过程中,处于人性化考虑,对于家庭唯一的住房(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是不会被执行的,但这样会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没有其他房产和资产,只有一套房无法被执行,债权人的权益无法保障,相当于变相的保护了“老赖”。

随着这种问题越来越多,法律也在与时俱进的,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申请执行人按照一定的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住房,或者从被执行款中扣除几年的房租,就可以拍卖。

贷款没还完的房屋能否被拍卖

这个真的分情况了。

假设说申请执行人是发放贷款的银行,也就是欠银行房贷不还,银行是可以申请拍卖房屋,所得款项,扣除拍卖费用、执行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后,如果有剩余,返还给借款人,如果不足,还可以向借款人继续追讨,如果是唯一房产,参照上面所说的,要给借款人留有足够的资金租房。

但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是发放贷款的银行,涉及债务也不是房贷,就有一个问题,借款人正常还房贷,凭什么拍卖房子终止贷款合同呢?况且这套房子已经抵押给贷款银行,想要过户需要结清贷款,不还钱贷款银行可不会答应的。

所以,虽然唯一一套住房可以被拍卖抵债,但是具体执行要分情况。

2022-10-17

不管你是拥有一套房还是多套房,也不管房子房贷有没有还清,欠债之后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你的房产用于偿还债务。

现在唯一的房产也是可以拍卖的

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以前是不能拍卖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居住房屋(唯一住房),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拍卖、变卖及抵债。这一条法律主要是出于保障债务人居住权的目的。

但是目前很多人名下都只有一套房产,如果唯一一套房不能拍卖,那很多人的债务将得不到偿还,这也势必会增长大家欠钱不还的气焰。所以在2015年最高法院对唯一住房的处置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金钱债权执行中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为债务人及其家庭提供符合当地标准的廉租住房,或者从房子拍卖所得当中扣除当地廉租房租金标准的5、8年房租就可以申请拍卖房子。

房产拍卖所得有一定的偿还顺序

你目前房产有房贷,但是不影响法院拍卖房子,只不过法院在拍卖完成之后,所得的款项会有一个偿还顺序。

第一偿还顺序、优先从拍卖所得的当中扣除债务人家庭生活基本居住的费用,主要是用于支付廉租房或同等住房的租金。

第二偿还顺序、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你目前房子还在按揭当中,那说明银行还是拥有房子的部分抵押权的,而且第一抵押顺序就是银行。因此房子拍卖所得扣除租金之后先用于偿还银行剩余的按揭贷款,接着再用于偿还其他拥有抵押权的债务,比如房子二押。

第三偿还顺序、没有抵押权的债务人。如果你目前的债务是民间借贷或者其他信用贷款,并不是用房产抵押的,那房子拍卖所得的款项在支付完前面的两项费用之后,如果还有余款,那其他没有抵押权的债务人将按照债务比例分享剩余的款项。

可以拍卖。

存在贷款的房子,法院拍卖没有问题,实践中法院拍卖的房产便存在大量还有贷款的房产,只是涉及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的抵押权是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拍卖所得款项要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款项才能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当然,肯定要扣除评估费、执行费等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唯一住房的执行同样不存在问题。

如果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就有可能出现债权人没房子住,债务人反而有房子住;债权人住小房子,债务人住大房子这样的现象。显然,这样的结果明显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与我们国家倡导诚实守约的社会交往原则相违背。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按照上述规定,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是应当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给被执行人,以保障唯一住房被执行后,被执行人无处居住的过度问题。

2022-10-17

笔者系执行法官,已经在执行一线奔赴多年。站在我的立场,将我的工作思路理顺如下:

首先强调的是,没有绝对的能处置,也没有绝对的不能处置,要分情况。

能处置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同意。民事执行说到底还是双方意思自治领域,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执行和房产处置达成一直意见,并且其意见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当然的没有意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将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或者以物抵债。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将该房优先处置以抵充债务,或者没收该房产等情形。既然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处置该房产,或者没收该房产的判决已经生效,执行法官没有理由不去执行,该房产当然的要进入被处置的流程。

三、被执行人的房产明显超出生活必须的标准。这时候将房产处置,并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的救助,或者另外给其重新购买一套小型的房产也行。


不能够处置的情形

一、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没有超出标准。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需要给被执行人及其同住家属留下必须生活资料的情形。

二、房产系轮候查封,即使处置了,钱也不会支付给你的。

三、房产系抵押房产。抵押优先,处置以后要先用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剩余的钱很少或者还不够。

四、查封房产或者拍卖房产后,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异议正在审查期间,这时候案件一般也是先终本,等到异议结果出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处置。如果案外人或者被执行人不服,可以对异议结果提出异议执行之诉,时间要拖很久了,案件也会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诉讼结果。

五、查封房产或者拍卖房产后,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异议正在审查期间,这时候案件一般也是先终本,等到异议结果出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处置。如果案外人或者被执行人不服,可以对异议结果提出异议执行之诉,时间要拖很久了,案件也会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诉讼结果。

上述是我总结的一些心得,或许还有的地方没有点到,但大方向基本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总结不容易,请点关注点赞)

2022-10-17

唯一且有房贷的住房可以执行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京悦所袁月)

2022-10-17

法律微言明确回答你:

1.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过,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不能执行;

2.法律也没有规定过,被执行人的房子有贷款,不能执行;

3.只有一套房子,而且有贷款没还完,在一定条件满足下,是可以拍卖执行的。

下面法律微言详细解释一下:

1.不能拍卖执行的条文规定

关于唯一住房,不能拍卖执行的司法解释,确实有,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以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是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后面又有了补充规定:

如果被执行人现在住的房子,超过了被执行人以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所必须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如果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和家属生活必需之后,可以予以执行。

什么意思呢?司法解释的总体精神是,如果被执行人的住房很富裕,可以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执行!如果住房很局促,那么就无法执行。

2.到底如何判断唯一住房该不该执行呢?

主要有以下几个判断标准:

其一,被执行人在房子被执行之后,是否有能力租房子住,而且能够维持基本的家庭生活。如果被执行人有这个能力,就可以执行他的唯一住房。比如,公务员八戒只有一套住房,他因为赌博,欠了孙悟空的钱,现在悟空要申请执行,法院就调查了八戒的收入状况。发现八戒的月工资收入,完全可以支撑租房子、养孩子、基本生活费用。所以八戒的这套住房可以执行;

其二,如果被执行人,在唯一住房被执行后,他的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也不能养家。那么就需要看被执行人的住房的面积,到底有多大。如果被执行人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超过了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就可以执行。

还是八戒那个例子,如果房子被执行了,八戒的月收入无法支撑租房子和养家,那么就需要看八戒现在的住房面积有多大,如果八戒所在的高老庄,人均住房面积为60平,而八戒的住房有100平,那么对于八戒的房子,就可以申请执行。如果八戒的房子只有30平,那么就不能执行。

3.什么样的唯一住房,必须要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不考虑是否必需的问题,换句话说,只要八戒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了,那么这个抵押的房子就必须执行,即使八戒的住房很小,执行完毕无法保证他的生活,也应该执行。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同时,这个司法解释又同时规定,对于这样抵押应当执行的房子,可以给被执行人规定搬出房屋的期限,这个期限是6个月。如果被执行人6个月,还是不搬家,那么就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这时候,法院还是不会赶尽杀绝,如果强制迁出之后,被执行人和家属没有地方居住,申请执行人可以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当然这个临时住房,也是可以要租金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更好的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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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即使债务人的名下只有一套房,而且房贷没有还完,对于这样的房屋,法院也是可以进行拍卖处置的。因此,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房屋进行拍卖处置。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法院只能查封而不能拍卖处置。这种情况影响了债权人成功收回债权。后来最高法院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以拍卖处置。

所以,现在拍卖处置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但是如果该套房屋不但属于债务人的唯一住房,而且还是按揭贷款购买的,那么在拍卖处置该套房屋时,有以下内容需要注意。


首先,因为该套房屋是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上存在银行的抵押权,因此,在拍卖处置该套房屋之后,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才能够用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其次,由于该房屋是造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债务人抚养其家庭成员必须的住房,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这群人需要根据当地的房屋租金标准,为债务人预留5到8年的租金,剩余的拍卖价款才能够用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如果经过评估,债务人这套房屋的价值不足以偿还的银行的贷款以及为债务人预留了5到8年的租金、支付拍卖费用和执行费用,那么对该套房屋进行处置拍卖,就是无益处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不会启动对该套房屋的拍卖处置程序。所以,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拍卖处置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但是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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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欠款人唯一住房从2015年开始已经可以拍卖了,那些以自己只有唯一住房要抚养和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必需的理由已经不被采纳,但是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是有条件限制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拍卖。

01

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执行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进行司法拍卖: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简单来说,就是被执行人的子女有房子可以拍卖,被执行人有转移唯一住房的情况可以拍卖,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5年左右的房屋租金可以拍卖。

这样做即体现了法律对被执行人人文关怀的理念,同时也能让申请执行人及时实现诉讼目的,息诉止纷。

02

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实现债权,份额分割是这样计算的

首先,将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公开拍卖,根据所得价款,支付了税款,交易费用,拍卖费用等后剩下的为房屋净所得。

然后,为被执行人留下五年左右的住房费用,剩下的也不全是申请执行人的,要看房屋上是否有抵押权,如果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先行接受清偿,余下的才轮到债权人的份额。

所以,只要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申请执行人应该了解清楚情况,如果剩余没有多少份额,或者根本不能剩下,那么就要谨慎考虑是否白出力气。

结语

在最高院出台执行司法解释之前,各地法院普遍不拍卖唯一住房,解释出台后虽然逐步的根据申请开始拍卖唯一住房,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谨慎对待这类事情,担心不能及时息诉止纷。

但做为申请执行人,只要对方有房屋,就大胆的申请强制拍卖唯一住房,法院不作为又采取其他救济渠道来促进工作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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