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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一、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 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新规定有哪些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在30日内没有撤回申请,双方还需要在30日后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申请发证,就视为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共同财产分割:夫妻离婚时,如果没有协议或遗嘱,共同财产将按平均分割原则进行。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和分割方式。如果没有协议,财产分割应考虑子女抚养、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以实现更公平的分割。

经济补偿:在夫妻离婚中,一方因承担更多义务可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新规定明晰了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使补偿更为透明和公平。

离婚禁止期:为了更好地保护女方和孩子的权益,新的规定将离婚禁止期延长到分娩后两年内,并将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也纳入禁止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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