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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有人钓鱼执法结果被“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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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信不信,我现在就叫执法人员过来对你处罚!”哈尔滨松北区,杨某某乘坐网约车要求抽烟遭拒后,竟然威胁网约车司机,让执法人员过来对其处罚。

本以为杨某某只是说大话,没想到网约车司机到达现场后,果然站着两名执法人员,其中一人穿着执法制服,戴着最低10万元的绿水鬼手表,2万多元的手机,而另一人不穿制服。

不过让杨某某和两名执法人员想不到的是,当执法人员准备对网约车司机直接罚款20000元的时候,网约车司机直接拿出了所有运营证件。

事后,男子将此事进行了实名举报,相关部门立即着手调查,发现杨某某是松北区交通局借用人员,遂对其予以清退。而另外两名执法人员都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了执法岗位。

真的太太猖狂了,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还任性用权,滥用手中权利,对此必须严肃处理。

首先,《哈尔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吸烟,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本案中,网约车也属于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而杨某某作为公职人员,本应该带头禁烟,没想到不听劝,还“公报私仇”,应该严肃处理。

其次,杨某某作为一名乘客,完全可以向执法单位举报网约车无证营运,但是其作为执法人员,威胁网约车司机,安排同事查车,就涉嫌滥用职权了。

《政务处分法》39条规定: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因此,杨某某不应该仅仅是清退,而至少应该是警告或者记过,甚至记大过,因为清退仅是退回原单位,并不是行政处分。

再者,案发后,很多人质疑,一名执法人员凭借几千元的工资会佩戴10几万的手表吗?相关部门应该好好查查。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男子收入超过正常来源,此时介入调查的就不应该是本单位,而是纪检部们。

另外,男子质疑只有周某某一个人穿着执法服执法,这不符合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另外,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并携带执法装备。

本次事件中,虽然执法人员来了两个人,但只有一人着制服,显然不符合执法规范。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就案论案,认真调查一下杨某某及其执法人员是否还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众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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