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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男方连续起诉4次法院仍不准离婚?

本文是一个沉甸甸的真实案例,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原告男方连续起诉四次到法院离婚,其中还有两次上诉,一次再审,结果仍然是法院不准离婚,离婚何其难!

 

案号:江苏省高院(2016)苏民申2382号

案情回顾:

男方胡某和女方韩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恋爱后结婚,因发现女方与异性交往,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婚内生育一子,但经司法鉴定,男方不是儿子的父亲。

双方长期分居,2010年女方回娘家居住时,从娘家跳楼,导致双下肢截瘫。娘家将女方送回男方家被拒绝,此后女方一直在娘家居住。

男方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四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认为,虽然女方出轨并与他人生孩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是男方在女方截瘫后没有进行照顾看护,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对夫妻感情不睦也有一定责任。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有一定基础,日后有和好可能,因此判决不准离婚。

男方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男方仍不服,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仍驳回。

律师观点: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简单来说,当夫妻一方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应当进行照顾看护,不能逃避义务,否则法院将慎重考虑判决离婚的问题。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尽管孩子不是亲生的,女方出轨明显过错,男方与女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其实早已经破裂,但是由于女方患截瘫和精神病,男方没有尽到扶助义务,因此起诉四次法院仍不判决离婚。

走进婚姻,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你是否愿意迎娶你身边这位温柔的姑娘做你的妻子,爱她、安慰她、尊重她、保护她,像你爱自己一样。在以后的日子里,不论她贫穷或富有,生病或健康,始终忠诚于她,相亲相爱,直到离开这个世界。”这句话在电影桥段里面经常听到,但是有多少人明白里面的真义?

本案中法院一直不判决离婚,对于男方来说确实很煎熬,早已死亡的婚姻一直无法解脱,这样的结果对男方来说确实很残酷。

由于近年来离婚案件判决书很少上网,因此笔者不清楚男方是否第五次起诉,法院是否最终判决离婚。

本案也反映了我国婚姻立法中的一些缺陷,应当参考国外比较成熟的经验,确立配偶赡养费制度,对于一方患重病丧失工作能力的,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费,这样的做法更符合人性。

抛开道德层面的因素不谈,本案中男方的做法也存在明显问题:

1、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上诉再审都很难改变结果,还浪费了时间,正确做法应当是等一审判决生效后隔半年再次起诉。

2、男方完全无视婚姻法规定的扶助义务,在女方患病后应当进行必要的照顾,至少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不应当完全置之不理,形同陌路。逃避扶助义务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和道德义务,而且加重了法官的反感,从而不判决离婚。

3、如果女方确实患有精神病,应当申请法院追加女方的法定代理人(女方父母)参加诉讼,并积极寻求调解,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达成调解离婚,而不应当一味寻求法院判决。

4、离婚无小事,在每一次起诉时都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做好开庭和调解各项工作,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与法官沟通,获得法官的理解和同情,而不能抱着对抗和一味蛮干的态度。

本案中四次起诉法院均不判决离婚,上诉法院、省高院也不准予离婚,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无错误。但是如果获得法院理解,法院判决离婚也是有法可依的,家事法官的裁量权之大从本案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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