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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规被撞身亡,判定行人全责,那么我方不出于人道主义不赔偿,算不算违法?

行人违规被撞身亡,官方判定行人全责,那么我方不出于人道主义不赔偿,算不算违法?这个问题,想必很多朋友都非常关心。

关于这个问题,先看看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追根溯源,那么这个条款的设立来源,来自于《民法通则》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条款可以这样理解: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本身就对周围的人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如果没有这些危险性东西,周围的人本来不会受到伤害。

这样规定的意义,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就是对行人人身权的加大保护,因为在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来说,属于弱势一方,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更容易受到损害;

第二,对机动车一方加大了注意的要求,因为增大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就能够让驾驶员更加谨慎,提醒自己避免发生于“弱势”一方发生交通事故。

对于这个条款,实际各方的争议比较多。多数人认为比较合理,但是,也有很多机动车驾驶员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我没责任,凭什么叫我赔偿?

实际上,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身份是动态的。好多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的机动车驾驶员,当他作为行人的身份的时候,就会感觉到这一条款还是很有必要的。谁也不会一辈子开车,即使他本人大部分时间开车,但是也很难说他的家人永远不是行人。很多时候,车辆坏了可以修,车辆废了可以买,但是人残废了会痛苦一辈子,人要是死了,永远不可能复生------因此,在任何时候都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健康和生命。

其实要说这条法律的不妥,其实也是有的。

就是规定的往往是“不超过10%”,按字面理解是在0到10.0%范围内掌握,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成了一刀切的10%。因此实际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0-10%的范围内掌握,如果不论青红皂白一律按10%执行,难免有些群众认为这一条款助长行人违章,甚至有人认为这一条款助长了“碰瓷”等道路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可以说,有时出现一些问题并非这一条款不好,而实际上是在执行的环节过于机械,过于偏重行人。因此,在这一条款的理解执行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是要坚持的,决不能因为机动车有保险就不在乎那10%。

总之,如果机动车一方确实无责,要不要赔偿这10%,要看情况。协商的时候要据理力争,如果协商不成,需要诉讼解决问题,则同样是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有理有据地争取--法律规定是百分之十以内,不是必须百分之十。如果法院根据各方证据做出了判决,那就应当履行。因为这不足10%往往数额不大,如果为这点赔偿闹到强制执行,多数情况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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