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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妻子被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结果大快人心

我想可以通过这两篇案例的对比,进一步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细节,有助于大家更好地了解正当防卫,在遇到类似情形时正确处理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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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2日晚,陈某和妻子孙某在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工人周某、容某、纪某酒后滋事,调戏孙某丽,并辱骂围殴陈某。陈某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容某、纪某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轻伤,致纪某轻微伤。

案件分析:

本案的进程中,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法院结合事实处理,认定陈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最终认定陈某无罪。
当然从情理上来说,我们都会认为丈夫为救被调戏甚至欧打的妻子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但我们也要法律上,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上,分析陈某的行为为何是正当防卫。相反,上一篇文章中谈到的那位丈夫甲为什么就会构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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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因条件:受害者面临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从这一点来说,陈某的妻子正在遭受三个醉酒工人的调戏,而陈某为了救下妻子,也正在遭受三个醉酒工人的殴打,这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在陈某拔刀进行防卫的时候,三个工人的殴打行为正在进行并且丝毫没有结束的迹象
陈某拔刀向他们挥刺之时,三个工人的殴打行为也并未停止
在陈某挥刺完毕导致三个人倒地,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之时,陈某便立刻结束了自己的防卫行为
因此,陈某的行为也符合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
而在上一篇文章提到的案例中,甲之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就是因为是他明知不法侵害结束,强奸犯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形下继续攻击,并最终导致强奸犯死亡。这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这种情况下甲的防卫行为已经转化为了故意杀人,最终甲被判无期徒刑(当然,笔者认为对甲量刑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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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识条件:防卫者必须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使受害人摆脱不法侵害

这正是正当防卫区别于打架斗殴的标准,也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打架斗殴,双方所持的是相互伤害的故意;而正当防卫,防卫者所持的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意识。很明显,陈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正当防卫

此要件在本案当中很明显,陈某的防卫对象就是那三个殴打他们的工人,不再赘述。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陈某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不是防卫过当,陈某的反击构成无限防卫。法院认定的理由是,不法侵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容易控制自己殴打的力度,随时有可能造成陈某及其妻子死亡的后果。另外,三人殴打陈某和他的妻子,更容易导致陈某和妻子有死亡的危险。
因此,三人殴打陈某的行为应当被评价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此,陈某可以进行无限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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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此外,正当防卫的防卫者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同时还是民法中明文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对于发生的死亡和伤害后果,陈某不用进行赔偿。
毫无疑问,这是一条既符合事实与法律,又符合大众民心的判决。但笔者想通过本案说明的是,正当防卫在实际上依旧是较难认定的法律概念之一。尤其是对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判断,一直是法律工作者面对的难题。有时在面对这些疑难案件的时候,法律工作者的处理也要适当结合情理,灵活适用法律,才能作出真正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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