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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不公!只让我退还房子,却不让对方返还我的购房款!

之前娟姐接待过一个当事人。对话如下:

问:“我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平,法院判决我们签订的合同无效,却只让我们退还房产,而不让对方退回我们的购房款,也不赔偿我们的损失。这个判决肯定是有问题的。”

答:“我看一下你们的判决。【几分钟过后】你们在庭审中没有提出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是不告不理的,你们不主张,法院就不会判。”

问:“我们庭审中一直主张合同有效,合同有效,我们怎么提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我们要是提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不就是相当于我们也认为合同无效了吗?既然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他就应该同时判决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现在法院只让我们返还,不让对方返还,就是不公平。”

嗯,说的挺有道理的。

刚才当事人描述的现象,也是在庭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以前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这样确实给当事人不公平的观感,也增加了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如果问题只能这样解决,娟姐就不再啰嗦了。娟姐想要告诉大家的事,最新的《九民会议纪要》对这样的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解决方向。

 

九民会议纪要

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如果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法院不能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而应该向被告释明,告知其可以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最高院的刘贵祥专委甚至认为:“如果被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合同有效的抗辩,自然应理解为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会主张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的相关事实以及法律后果,并在判项中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作出裁判。”

 

娟姐教你打官司

这个条文看明白了,具体怎么做呢?娟姐总结如下:

1、如果作为被告的你认为合同有效,你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但是在法院问你意见的时候,要再加上一句:“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我要提出同时履行抗辩,要求对方也履行返还义务,并赔偿损失。”千万不要说:“我就认为合同有效,不要求返还。”

2、从《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看,这个要求对方返还的诉求只要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就可以,不需要提出反诉。但是在诉讼中,到底是提出抗辩还是要提出反诉,还是要和法官沟通一下,以防止最后的结果出乎意料。

3、如果一审法院没有询问你是否要求对方返还的意见,直接判决你单方返还,而没让对方返还,你在二审中有直接改判的机会,可以要求二审法院判决对方履行返还义务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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