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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的追偿标准是什么

施工合同无效的追偿标准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施工合同无效包括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折价补偿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承包人已将其劳动和建筑材料物花到了建筑工程上,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已无法实现,所以对承包人的投入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经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过错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合同无效,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收缴非法所得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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