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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做母亲,怎么就犯罪了?

案例】 2018年3月,二十一岁的小黄理发时,与理发店老板娘刘某闲聊,向老板娘诉苦:“自己已经有两个孩子又怀孕了,想要打掉这个孩子。”刘某听后说:“不要浪费一个小生命,可以生下来给别人养。”两个月后,小黄又去理发,这次小黄直接问刘某说后:“能不能介绍个人,想将肚子里的孩子送给别人养。”刘某出于“好心”帮忙,就说她正好认识一对夫妻,因为结婚多年没有小孩,想领养一个,说完让小黄回家和老公商量一下。几天后,刘某通知小黄一起到她理发店谈收养孩子的事情,双方约定由王某夫妻向小黄支付6万元作为费用,先支付2万元作为定金,剩余的4万元等小黄分娩后再支付。2019年12月6 日,小黄顺利生下一个男孩,由王某夫妻支付剩余的款项后抱走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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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终以小黄、小徐收卖被拐卖的儿童罪,王某夫妻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法院判决后,王某夫妻,尤其妻子小孙百思不得其解,频频喊冤,我只想做母亲,怎么就犯罪了?以下笔者针对小孙的疑问展开论述,旨在让看到本文的、有相关疑问的读者,从中能找到有用的答案。

我国关于收养儿童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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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可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时,可以将孩子送养。

《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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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收养需经法定的程度,收养关系才成立。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黄夫妻实际上是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小黄夫妻及小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王某夫妻涉嫌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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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黄夫妻如果真心想送养孩子,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本案小黄夫妻以收取对价为名,将孩子送养,实际上为贩卖儿童的行为,王某夫妻为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动机可以多彩斑斓的,犯罪故意是应受非难和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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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是促使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可以多彩的,没有人会因你的想法去惩罚你,你可以在脑海中产生多种多样的想法,说白了,最多也就是意淫一下罢了。本案中,妻子小孙想做母亲就是刺激其收买儿童的动机,动机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上的意义,因此,小孙想做母亲的想法,不可能是犯罪行为。但是,正是小孙在想做母亲的动机刺激下,产生了收买儿童的犯罪故意,并实施了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因此,题中所说:我只想做母亲,怎么就犯罪了?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很具有迷惑性,容易引起人们对现行法的不满,认为我国法过于严酷,更有人会说外国法怎么怎么样。小孙的问题准确的问法应该是:我买了一个孩子,怎么就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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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在我国,人是权利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因此,人不能成为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儿童和妇妇极易成为被交易的对象,因此,我国在法律层面严格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刑法专门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且作为重罪处罚,旨在彻底切断妇女儿童的交易链,有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并不是等同的概念,犯罪动机往往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以好的犯罪动机来代替犯罪故意,极有极大的迷惑性,容易引起人们对违法者的同情,对现行法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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